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HM-113-聲-1476-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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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源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源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源財(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11月11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1476字第10974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47、151至153頁),並審酌受刑人自109年9月9 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間,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莊源財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處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110年12月11日至 110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94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4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4月29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6月13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943號 (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79號 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3      4 罪      名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9日 110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年度偵字第769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年度偵字第59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5日 113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3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11號駁回上訴確定)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3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8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409號 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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