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M-113-聲-148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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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峻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峻維(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11月11日113中分慧刑善113聲1480字第10997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爰審酌受刑人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7罪、轉讓禁藥罪1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張峻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間某時 112年4月9日或10日某時 112年4月11日 112.04.11 111.03.08 112.03.07 112.03.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判決 日期 113.06.05 113.05.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9.18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2前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3前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6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86號 判決 日期 113.07.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39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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