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聲-1486-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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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浤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浤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故認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是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張浤奕(原名張宏義,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 表所示重利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9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處以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之重利5罪部分,前曾由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見本院卷第21、253頁),此部分已使受刑人大量獲致減少刑期之利益,並考量受刑人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犯共同重利之5罪,核與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犯準要求不正利益罪之行為態樣、罪質及侵害法益等互有不同,尚不具有非難可責之重複性,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前雖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253頁),惟因前開如附表編號1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張浤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重利 準收受不正利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0/12/07-106年間(聲請書誤載為108/01/20) 107年7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2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9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 判決日期 109/12/30 111/12/0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19 (撤回上訴) 113/08/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84號(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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