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HM-113-聲-1490-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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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暐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8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 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由於被告黃暐豪(下稱被告)在家中擔 任經濟重擔,母親患有甲狀腺癌,又需要照顧年老的阿嬤,被告擔心母親壓力過大,使病情加重,被告在外也有正當工作(安裝充電樁師傅),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45000元左右,被告也在這段時間裡,瞭解了自己的錯誤,保證之後不會再犯,懇請法官給予被告一個交保的機會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且多次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乃於113年11月11日檢卷移送執行,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本院移送執行函稿、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既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