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HM-113-聲-149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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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少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少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少軒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8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少軒因妨害自由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少軒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3年10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11月18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同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11月14日113中分慧刑竟113聲1495字第1111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可稽,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放火燒燬建物及 住宅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11.23 112.11.11 112.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71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71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071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判決 日期 113.08.28 113.08.28 113.08.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3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09.30 (原聲請書誤認為113.10.01) 113.08.28 (原聲請書誤認 為113.10.01) 113.08.28 (原聲請書誤認為113.10.0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高分檢113年度執字第6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6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68號 編號2至3,經本院113年度上訴第33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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