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HM-113-聲-1498-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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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理 由 受刑人蕭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 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10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 類型,分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共2罪,罪質 互異,各犯行之差距時間約為5個月;又受刑人目前42歲,仍有 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聲請表示無 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蕭文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7日 112年3月5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9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5月29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9號 (已執畢,將來檢察官於執行時應扣除)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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