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HM-113-聲-1500-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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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鼎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鼎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黃鼎昇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 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 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該函嗣於113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 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附此敘明。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受刑人黃鼎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07/25 112/07/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9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判決日期 112/09/28 113/09/19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2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31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75號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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