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HM-113-聲-1503-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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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士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士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而執行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必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始得認為適法;且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1年6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雖均係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然附表編號1、2、6與編號3、4、5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之法益尚有不同,且附表編號6之犯罪時間與附表編號1、2有相當之差距、販賣之毒品種類亦有部分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低,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復參酌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5年1月 ②有期徒刑5年2月 ①有期徒刑5年2月 ②各有期徒刑2年7月,共2罪 ③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④各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2月17日 ②112年2月18日 ①112年1月30日 ②112年3月3日 ③112年3月4日至112年3月6日 ④112年3月7日,共4次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84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7月2日 113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註)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5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9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註: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5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①各有期徒刑5年4月,共3罪 ②有期徒刑8年2月 ③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月26日 ②113年2月21日 113年1月29日 ①112年8月10日 ②112年8月28日 ③112年9月3日 ④112年8月11日 ⑤112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20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5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4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9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98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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