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M-113-聲-150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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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泳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泳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泳睿(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113年11月14日113中分慧刑讓113聲1504字第11102號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復審酌本件犯罪時間相隔甚近(集中於110年7、8月間),其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均屬雷同(皆為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之角色),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泳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31 110.07.31 110.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08.15 113.08.15 113.08.15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17 113.09.17 113.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7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8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02 110.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99、46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 判 決 日 期 113.08.15 113.09.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17 113.10.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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