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HM-113-聲-1505-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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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明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明賢(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分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前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即表示日後對法院定 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而本院於裁定前,復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亦於陳述意見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頁)。審酌受刑人於111年4至11月間即多次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假意出售遊戲機等商品詐騙他人金錢(即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並提供帳戶幫助犯罪集團詐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均屬故意犯罪,且被告僅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尚有多數被害人之損害未能獲得填補,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各罪及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得易科罰金各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24等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兼衡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之罪,另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沈明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9日至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61等號 彰化地簡111年度偵字第1739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4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41號(編號3至10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5月28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簡111年度偵字第1739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41號(編號3至10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5日 111年10月7日 111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簡111年度偵字第1739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41號(編號3至10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10月10至16日 111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簡111年度偵字第1739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37號(編號11至13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4月12至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簡111年度偵字第17391等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84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等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3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37號(編號11至13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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