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聲-1516-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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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易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 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最高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22至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編號2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 上訴字第9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22至23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已定刑部分之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而附表編號1至20、22至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後案(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7號)近期才判決在案,致受刑人得進出監獄多次,請參酌後案與前案皆為同一時期犯罪,而非長年以犯罪為生,受刑人已回歸社會已有一段時間,再次入監將會和社會脫節,懇請鈞院能定刑在受刑人之假釋標準,受刑人已執行2年10月之意見,有本院113中分慧刑盈113聲1516字第11255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3至163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犯罪(共23罪,分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4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16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1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2罪)),為圖不法利益,與共犯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收簿手、收水、駕駛車輛搭載詐欺集團成員前往各地收水等工作,或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及前述各罪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本案犯行於民國108年8月間(20次)、9月間(1次)、109年10月間(1次)、12月間(1次)發生)、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爰在其外部界限(26年9月以下)及內部界限(1年8月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表示略以:懇請鈞院能定刑在受刑人之假釋標準 等語(本院卷第157頁)之意見。然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是裁判之執行涉及是否執行及刑期如何計算之決定,由於尚未進入監獄行刑之領域,尚非監獄之處遇,而與受判決人入監服刑後,透過監獄行刑之措施,以達到社會復歸或再社會化之目的,其行刑之措施屬於監獄之處遇者,迥不相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3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4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刑法第77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假釋須以受刑人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情形者為其成立要件,有關受刑人是否報請法務部假釋,均係屬各監所(各監所假釋委員會會議)之權責,具有監獄對於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表現之處分性質,而是否核予假釋,亦屬法務部職權範圍。是受刑人本次表示之意見,非屬定執行刑法院所得處理之事項,併此說明。 ㈣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則不在本件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之列,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另附表編號1至2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1萬元) 編號1至2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6日 108年9月6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2、25568、26506、28194、28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782、358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7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7 月7 日 109 年7 月7 日 111 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1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1 月20日 110 年1 月20日 112 年4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5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88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22 23 以下空白 罪 名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22至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80號、第9381號、第9596號、第9870號、第1072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09年度偵字第2643號、第3762號、第5636號、第5684號; 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761、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59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80號、第9381號、第9596號、第9870號、第1072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09年度偵字第2643號、第3762號、第5636號、第5684號; 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761、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7號 判決日期 113 年5 月21日 113 年5 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 年9 月11日 113 年9 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