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HM-113-聲-1536-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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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莊明棠因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因與家族成員間土地糾 紛,屢對同一被害人犯毀損、恐嚇危害安全、致令他人物品不堪 用,及無故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等5罪,犯行最長相隔時間約5個 月,且受刑人目前5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 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 刑人就檢察官本案聲請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莊明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損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30日15時56分許 ①112年5月30日16時57分許 ②112年5月30日20時51分許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74、547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74、54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4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4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附表:受刑人莊明棠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4 罪       名 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無故侵入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43、9944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43、99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4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4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24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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