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HM-113-聲-1539-202412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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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陳威宏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 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 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 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 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受刑人陳威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09/22 112/1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2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7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 判決日期 113/03/06 113/06/27 確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04 (撤回上訴) 113/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