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HM-113-聲-1543-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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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B000-A111356 代 理 人 賴書貞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陵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侵 上訴字第9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AB000-A111356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8號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侵訴字第228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11月25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權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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