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HM-113-聲-1553-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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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詹皓程 被 告 洪志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51號) ,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下稱聲請人)係本院11 3年度上易字第851號(下稱本案)被告甲○○(下稱被告)加重竊盜案件之告訴人兼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 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又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參諸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 住宅竊盜罪嫌而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判處侵入住宅竊盜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51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被害人,然被告被訴加重竊盜罪,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特定案件類型,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本案聲請人尚不符合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且聲請人為本案之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等規定,本具有其訴訟法上之地位,而無經由資訊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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