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HM-113-聲-1557-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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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首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意見及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犯罪時間皆於112年6月28日至112年8月24日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想全部結束再合併等語。惟依本案目前卷內資料,受刑人尚無業經判決確定得與附表各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本件係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係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範圍,不得任意擴張,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受刑人後續倘有其他案件得與附表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亦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規定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之,非本案法院所能審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2月、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13、112/07/21、112/08/24、112/08/24 112/06/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8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判決日期 112/11/30 113/04/0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1/03 113/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5號 ⒉編號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1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8/21 112/08/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99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68號 判決日期 113/05/02 113/05/23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6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6/06 113/06/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2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97號 編 號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26 112/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95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判決日期 113/07/31 113/08/27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09/04 113/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3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75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5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88號 判決日期 113/09/10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8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