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HM-113-聲-156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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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秀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秀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貳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秀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11至14所示之罪,先前已與 另案施用毒品案(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1月、6月;南投地院100年度訴字第365號案件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上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下稱甲裁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4月確定(下稱乙裁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將甲裁定之12罪(即附表編號1至8、11至14)自甲裁定抽離,與乙裁定重新合併聲請定執行刑,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說明如下:  ㈠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 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應依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揭櫫之見解。從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為裁定,於法即無不合。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南投地院及 本院分別以甲、乙裁定,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22年4月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42年4月,相較於受刑人主張之方案(接續執行最長刑期不超過36年10月),顯然更為不利,自屬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89號裁定撤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2月5日投檢冠律112執聲他791字第1139002661號函(否准受刑人請求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核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得由檢察官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聲請法院酌定較有利被告,以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先予敘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至21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五、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南投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4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3年11月20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另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7犯罪日期欄及編號19至20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顯有誤繕,爰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施用、轉讓或販賣毒品犯行、時間間隔相近、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各罪間曾定之執行刑所構成之內部界限,以及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本案尚有其他執行刑須合計接續執行,避免責罰合計產生過苛,盼法官能重新從輕酌定20年以內之執行刑,給予受刑人重生後有利於更生之機會。」等意見(見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鍾秀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99/10/05 99/10/05 100/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61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6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毒偵字第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30號 判決日 期 101/10/31 101/10/31 101/11/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3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11/23 101/11/23 101/11/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1年度 執字第2653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執字第2653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執字第2815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8曾與另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0/10/28 100/05/04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00/05/04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毒偵字第6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842號等 南投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84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30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判決日 期 101/11/12 101/11/29 101/11/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30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11/30 101/12/21 101/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1年度 執字第2815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89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89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1至8曾與另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續上頁)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0/09/01 100/09/01 101/10/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842號等 南投地檢100年度 毒偵字第842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毒偵字第9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字 第764號 判決日 期 101/11/29 101/11/29 102/03/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7號 101年度訴字 第76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1/12/21 101/12/21 102/04/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89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89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903號 1.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編號1至8曾與另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1.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編號9至10、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續上頁)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罪日期 101/10/03 100/06/02 100/06/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毒偵字第990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偵字第3162號等 南投地檢100年度 偵字第316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 第764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判決日 期 102/03/21 102/04/16 102/04/16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 第764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2/04/08 102/06/21 102/06/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903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65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650號 1.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2.編號9至10、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編號1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續上頁)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0/06/05 100/06/05 101/08/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0年度 偵字第3162號等 南投地檢100年度 偵字第3162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36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1583號 判決日 期 102/04/16 102/04/16 102/11/05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29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21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2/06/21 102/06/21 103/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65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 執字第1650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編號1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1.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2.編號9至10、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續上頁)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共2罪) 有期徒刑2年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16罪) 犯罪日期 101/09/01 101/09/23 101/08/02 101/09/10 101/09/12 101/09/25 101/08/06 101/08/07 101/09/01 101/09/05 101/09/06 101/09/10 101/09/12 101/09/23 101/09/26 101/09/08(2次) 101/09/15(2次) 101/09/18(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3643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3643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364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1583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1583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1583號 判決日 期 102/11/15 102/11/15 102/11/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218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218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21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3/01/16 103/01/16 103/01/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1.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2.編號9至10、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續上頁)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1/17 101/01/18 101/0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4087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4087號等 南投地檢101年度 偵字第408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第328號等 102年度訴字 第328號等 102年度上訴字 第1639號 判決日 期 102/08/06 102/08/06 103/01/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第328號等 102年度訴字 第328號等 103年度台上字 第11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2/11/08 (撤回上訴) 102/11/08 (撤回上訴) 103/04/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 執字第484號 編號19至21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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