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HM-113-聲-1569-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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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明異議人 林玉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竊佔案件,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6號確定 判決(偵查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1號;原審案號: 苗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92號)及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43號確 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即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本院細譯聲明異議意旨內理由所載,係針對本院113 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確定判決有所爭執,並請求本院受理告訴人朱永輝、王詩瑋誣告、公然侮辱、偽證、損壞污穢封印之查封標示等情,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處而為具體指摘,聲明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經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明異議人如認告訴人有誣告或其他犯罪嫌疑,應另循其他合法途徑行使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