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HM-113-聲-1570-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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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儀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儀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 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儀成(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施用第 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16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49、6624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6月(共10罪)、7年7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09月09日 111年8月5日、9月10日 111年8月4日至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0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2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21日 112年03月29日 112年0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 確定日期 112年02月21日 112年03月29日 112年08月10日 備註 編 號 4 5 罪 名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2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9日 113年7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10日 113年10月17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