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HM-113-聲-1576-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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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堯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堯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堯賸(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即法務部○○○○○○○○○○○,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回覆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13年12月2日113中分慧刑讓113聲1576字第11777號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至145、151頁)。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3部分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所定之刑併予執行。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周堯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12.02 111.10.19至111.10.20 111.10.03至111.10.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6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6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判 決 日 期 112.12.29 112.12.07 113.06.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9 113.01.11 113.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14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1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36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0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