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HM-113-聲-157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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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兆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兆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兆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民國113年8月1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113年8月13日刑事聲明異議狀及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12月6日回覆表示:其已00歲,也服刑10年,身體越來越差,懇請准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讓其早日返鄉和妻女度過晚年等語,有本院刑事庭113年12月2日113中分慧刑和113聲1578字第11744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9、163至16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鄧兆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11日 103年12月24日前某日至 103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77、4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84號;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65、7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5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95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105年度訴字第15號 判 決 日 期 104年8月13日 105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9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97號(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03號駁回上訴確定) 105年度訴字第1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年10月15日 105年3月25日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8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527號 編號1、2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 編      號      3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7日至102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987、4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 判 決 日 期 105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2號駁回上訴確定)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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