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HM-113-聲-1598-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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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承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加重詐欺既遂罪,犯罪時間密接,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參諸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勾選有意見,並表示:「因另有案件」等意見(見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除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 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之請求外,其餘情形不以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為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75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經受刑人之請求或同意,本院亦得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共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共1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0月19日至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少連偵字第4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46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726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日 期 113/02/26 113/05/31 113/07/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03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86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38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3/26 113/06/2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9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4728號 編號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續上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共11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共6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1月13日 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4342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712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判決日 期 113/08/13 113/08/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5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69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9/10 113/09/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516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8號 編號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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