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HM-113-聲-161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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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坤(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竊盜、水土保持法及非法清除 廢棄物等數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檢送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並檢附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予受刑人,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迄未回覆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12月9日113中分慧刑恭113聲1613字第12042號函、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至99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侵占、竊盜、水土保持法及非法清除廢棄物等罪,均屬故意犯罪,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均相異,及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兼衡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邱玉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竊盜 水土保持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日 111年1月10日 110年7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52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0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8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7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7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29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清除廢棄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6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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