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HM-113-選上訴-16-20250226-1
字號
選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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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献元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雲華 選任辯護人 黃靖珣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164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9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献元、蘇雲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刑部 分(含褫奪公權),以及林献元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林献元共同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 奪公權貳年。 蘇雲華共同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 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 萬元。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林献元違反公司法之科刑部分,以及林献元、蘇雲華違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林献元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均緩 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 萬元。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犯罪事實 一、林献元為指動新媒體傳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日核准 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林献元住處: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0樓,下稱指動新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献元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為申請辦理指動新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向不知情之友人黃建隆商借短期借款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0萬元,欲作為申請辦理指動新公司設立登記所需之資本額存款證明。黃建隆應允出借林献元之短期借款後,委託其不知情配偶王○○,於112年4月25日匯款30萬元至林献元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献元自其前揭聯邦商業銀行帳戶提領該筆30萬元匯入其所申辦之指動新公司籌備處之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充作指動新公司登記應繳股款,表徵指動新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所繳納之股款。嗣林献元影印上開指動新公司籌備處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作為指動新公司設立之股款業經股東繳納完畢之存款證明,據以製作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委託書,並於同(25)日委託不知情之楨祥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樓)陳曉穎會計師,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據以製作指動新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指動新公司設立之股款業已收足後,林献元旋於112年4月27日,指示其不知情配偶陳○○提領前揭指動新公司籌備處帳戶30萬元,轉帳存入黃建隆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將申請設立公司登記資金再度匯至黃建隆實質支配之帳戶,未留供指動新公司經營之用。林献元再於112年4月27日,以郵寄方式檢附公司申請設立所需之文件、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籌備處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表明指動新公司之應收股款已收足,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不具有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認為形式要件已具備,並於112年5月2日將指動新公司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文書上,並以此方式使財務報表一部分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指動新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充實,及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本院按:關於犯罪事實一即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林献元均僅針對量刑上訴,而對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則此部分犯罪事實本可略而不載;惟本判決為求敘述連貫及方便閱覽,故仍將此部分犯罪事實列載如上。】 二、林献元成立指動新公司後,於112年10月上旬,在不詳地點 ,以指動新公司名義,委託其大學老師即前靜宜大學企業管 理學系副教授(已退休)蘇雲華,製作「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供指動新公司使用。林献元、蘇雲華均知悉大陸地區中共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及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林献元並知悉大陸人士林靖東係中國共產黨福建省委員會(簡稱中共福建省委會,為中國共產黨在福建省的地方組織)直屬報社海峽導報之社委(中共福建省委會下設直屬事業單位<福建日報>,該報旗下擁有<海峽導報>等11種報紙、<海岸傳媒>等12種刊物及<海峽導報>等網站),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指境外敵對勢力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派遣之人,即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詎林献元竟受滲透來源林靖東之指示,而與縱使受滲透來源之指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蘇雲華,共同意圖營利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基於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事項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1月24日起,即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組候選人(賴清德與蕭美琴、侯友宜與趙少康、柯文哲與吳欣盈)登記參選後(林献元、蘇雲華在此之前所製作、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不實民調部分,均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一編號6則不在起訴範圍內),由蘇雲華明知其並未以如附表一編號7至9「發布內容所載之相關民意調查事項資料(辦理時間、抽樣方式、調查方法、樣本數)」欄所示方式進行民意調查,其中附表一編號7僅在各地火車站以隨機拍照、攀談方式佯裝有實際製作民調,附表一編號8、9則以綜合參考其他各家民調公司所公布民調結果之方式,自行撰擬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手稿數據,交由林献元接續為下列傳播不實事項之行為: ㈠蘇雲華於112年12月1日,將其以前揭方式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不實民調數據交給林献元(侯康配首度以33.22%超越賴蕭配32.00%),由林献元於112年12月3日將上開不實民調結果,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他人,分別發布在「元丰傳媒」(指動新公司設立同時期所創立,網址:www.0000000000000 .00)、「藍雀新傳媒」(由不知情之友人許永傳所經營,網 址:000000000000.000)、「指傳媒」(由不知情之友人游勝鈞所經營)、台灣民眾電子報等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盈配」,足以生損害於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及選民之投票意向。㈡蘇雲華於112年12月9日,將其以前揭方式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不實民調數據交給林献元,林献元收受後,將「侯康配」支持度由30.33%調整變更為31.33%(亦即將「侯康配 」支持度落後「賴蕭配」支持度之差距縮小1%),並將其上 開捏造之不實民意調查結果,於同(9)日22時38分許,先以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傳送給中共國台辦新聞局長暨發言人陳斌華,陳斌華表示:「收到」,林献元再向陳斌華稱 :國民黨和民進黨,支持度差距不大,勝負還看雙方最後努 力爭取未決定選民等語。林靖東旋即於翌(10)日14時54分許 ,以微信帳號撥款人民幣2000元至林献元微信帳戶。林献元 復於112年12月11日將上開不實民調結果,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他人,分別發布在「元丰傳媒」、「藍雀新傳媒」、「 指傳媒」等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藉由傳播前開不實事項,誤 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盈配」,足以生損害於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及選民之投票意向。林献元於同(11)日隨即再以微信使用文字、圖畫方式,傳送上開發布民意調查結果之網站連結網址給林靖東,林靖東表示:「收到」,林献元再於112年12月13日告知林靖東第9波、第10波民調預計結果出來之時間,並向林靖東稱「到時候數據出來,你再自己調整給我」,林靖東則回以「OK」。㈢蘇雲華於112年12月19日,將其以前揭方式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不實民調數據交給林献元,林献元收受後,於同(19)日14時41分透過微信將記錄上開數據之「蘇雲華手稿數據」照片傳送給林靖東,林靖東傳送「+3」之訊息,2人隨即以微信通話逾2分鐘,接著林献元傳送「我用原始資料整理稿子,你再修改」之訊息及名稱為「09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doc」之文字檔案給林靖東,2人再於同(19)日19時9分起通話6分4秒、20時1分起通話2分39秒,林献元並於同(19)日20時2分傳送「侯康加2点」,且將「侯康配」支持度由31 .05%調整變更為33.05%(亦即將原本侯康配」支持度落後「 賴蕭配」之局面反轉,變成「侯康配」支持度領先「賴蕭配 」),並將更改後之「1_09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doc」文 字檔案傳給林靖東,2人再通話22秒,通話結束後,林靖東傳送「辛苦了」,林献元傳送「明天可以發出嗎?」,林靖東回以「抓緊」,林献元答以「收到」。林献元即依林靖東之指示,於112年12月20日將上開不實民調結果,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之他人,分別發布在「元丰傳媒」、「指傳媒」、「台灣華報」(網址:0000000.000.00)等網路新聞媒體平台 ,藉由傳播前開不實事項,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 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盈配」,足以生損害於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及選民之投票意向。林献元並於同(20)日22時32分起,傳送多個刊登上開報導之新聞網站網址給林靖東,林靖東回以「收到」。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 決之一部為之。(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載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案經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林献元、蘇雲華(下稱被告2人)均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明:就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僅針對原判決之量刑上訴,而對原判決此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論罪均不爭執;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係對原判決除誹謗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外均提起上訴。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僅針對原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上訴,而對原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沒收均不爭執。綜據兩造所表明之上訴範圍,本院關於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予以審理;關於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則應就原判決除誹謗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外均予以審理。 貳、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即犯罪事實一):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林献元自112年4月間至大陸地區後,返臺後隨即於同年 5月2日以不實驗資方式成立指動新公司,並以指動新公司之名義(規避指傳媒名義)在總統大選期間預計陸續發布10波假民調以干擾總統大選,嚴重影響公平選舉之民主核心價值,與一般單純違反公司法情節有別,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 ,實屬過輕,將使被告林献元心生僥倖,無法收警懲之效, 已有量刑失當之違誤,請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二、被告林献元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林献元於本案發生前,除107年間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外,別無其餘犯罪紀錄,素行尚佳;其成立指動新公司後,雖有驗資不實之行為,惟並未對外募資,更無投資者受騙,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應甚輕微;且於偵查之初即坦承犯罪 ,並於113年3月5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解散指動新公司,經 臺中市政府准許解散登記,復已申請註銷指動新公司之稅籍 ,足證犯後態度良好。原判決漏未審酌上開有利被告林献元 之量刑因子,就其違反公司法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自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更為適法判決。 三、原判決此部分科刑理由係以: ㈠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違反公司法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林献元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可認檢察官不認為被告林献元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爰不予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就被告林献元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仍得作為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而予以負面評價之科刑審酌資料,俾就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予以充分評價。 ㈡審酌被告林献元為設立個人傳媒公司,明知其股款不足,竟 向友人借款,佯為應收股款業經收足,待取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需存款證明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旋將股款領出,使公司資本額呈不實之狀態,再持上開查核簽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使主管機關之公務員陷於錯誤,登載於其職務上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管理之正確性,並增加交易相對人潛在風險,兼衡被告林献元於原審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有無前科、辯護人所提出相關品行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核原判決關於累犯不予加重其刑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 原判決科刑時審酌之上述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對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犯行所處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林献元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等此部分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緩刑宣告: 查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此次違反公司法而觸犯刑典,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此部分所受宣告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故與後述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所處之刑,均諭 知緩刑3年並附負擔如主文第5項所示(詳見後述理由參三㈣) ,以啟自新。 參、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即犯罪事實二):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蘇雲華雖爭執其於112年12月21日調詢時關於「一份民調 15萬」該部分自白(詳見附表六之1、六之2)之證據能力,主張有因疲勞訊問而陳述錯誤之情形云云。然依證人即當日負責詢問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組長陳蔚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112年12月21日當天詢問的過程是否有違法的情形?)沒有,都是按照規定。」「(問:蘇雲華是否有向詢問人員反應他要休息或是怎樣的情形?)他要休息都可以任意休息,因為有律師全程在場陪同,所以對於個人的權利保障都是很清楚的。」「(問:<請提示112年12月21日被告蘇雲華臺中市調處筆錄最末頁簽名處>律師是否有在場、簽名?)有,賴嘉斌律師有簽名。」「(問:賴嘉斌律師是否提出對程序質疑的任何事項?)沒有,現場還蠻融洽的,跟律師互動良好。」「(問:蘇雲華說他因為疲勞、很累,所以講錯話,蘇雲華在回答的時候,是否有外觀、或是言語主張疲憊、遲頓、昏沉、打哈欠、邏輯不清、聽不清楚問題、重覆詢問人到底問什麼等的異常情形?)都沒有。」(原審卷二第34至35頁),且觀原審當庭撥放及勘驗112年12月21日13時02分起之調詢錄音檔而逐字製作之譯文可知,該次調詢原本業已結束,但被告蘇雲華主動提起「萬一陳述要改可以嗎 」、「其實我現在想起來有一個,因為他似乎好像有講過, 老師,那一份民調我付你15萬」,而其更改陳述的動機則是因為「他(林献元)都不扛,所以我想想看,如果有談數字,似乎好像有談這個數字」(按:被告林献元曾於本案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行為前,致電向被告蘇雲華表示「你不用擔心啦,有事我會扛起來啦」等語,詳見附表七之2),詢問人陳蔚尚甚至提醒被告蘇雲華「但是,你說從來都沒有提到錢的事情」、「他(林献元)有沒有提出,那這個會有出入」、「 對你會比較不利」,惟被告蘇雲華仍繼續表示「但如果有機 會談到,我想說他曾經談過這一份民調15萬,這是剛剛想起來的」等語(見附表六之2),足見被告蘇雲華於該次調詢時並無受到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取供之情形,其關於「一份民調15萬」該部分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之,應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被告蘇雲華犯罪事實之證據。又被告林献元雖亦爭執被告蘇雲華該部分調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然本院並未將該部分陳述作為對被告林献元不利之認定依據,即無須探究該部分陳述對被告林献元而言是否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併為指明。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所引用(本判決未引用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蘇雲華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171、226頁) ,被告林献元及其辯護人則知悉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2人除否認有營利之意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 第3項)及有受滲透來源指示(反滲透法第7條)之故意外,對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傳播不實罪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林献元部分:見本院卷二第8、27至29頁,被告蘇雲華部分:見原審卷二第327頁、本院卷二第8至9、27至29頁),核與證人即「藍雀新傳媒」網路新聞平台經營者許永傳(選偵164卷三第91至103、125至135頁)、證人即「指傳媒」網路新聞平台經營者游勝鈞(選偵164卷三第181至202、389至397頁)、證人即台灣民眾電子報記者陳明成(選偵164卷三第55至62、83至86頁)、證人即前「元丰傳媒」記者蘇永欽(選偵164卷三第3至8、15至17頁)、證人即趨勢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個案顧問劉典倡(選偵164卷三第23至30、41至51頁)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元丰傳媒」、「指傳媒」、「藍雀新傳媒」、「台灣華報」、「台灣民眾電子報」、「全民生活資訊網」 、「peponews」、「環球日報社」、「alllifenews」、「 chinatimes」網站列印資料、被告蘇雲華扣案手機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涉嫌不法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被告林献元通訊監察譯文、「指傳媒」網站發布民調資料整理表(選偵164卷一第41至198、201至251、255至260、307至392 、429至444、451至453頁)、被告林献元與證人劉典倡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蘇雲華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基地臺位置、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車行軌跡、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2年12月11日、12日對被告蘇雲華實施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112年12月19日行動蒐證影片截圖、被告蘇雲華民意調查報告手稿照片(選偵164卷二第176至177、347至436、457至459頁)、被告林献元與證人陳明成、許永傳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許永傳與被告林献元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選偵164卷三第73至79、107至121頁)、被告蘇雲華工作日誌手稿、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寫民調比對新聞民調結果圖表(選偵164卷四第129至131、135至158、221至245頁)、被告蘇雲華手寫民調結果、民意結果分析之數據手稿影本、被告林献元與證人陳明成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元丰傳媒」與「指傳媒」網站列印資料、被告林献元扣案手機微信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選偵164卷五第15至23、149、315至386、397至426頁)、被告蘇雲華與指動新公司進行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合作書、被告蘇雲華之民調手稿及被告林献元發布數據彙整表、被告林献元彙整民調發布網頁截圖(選偵97卷第117、121至124、157至16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傳播不實犯行,雖均否認有營利 之意圖及有受滲透來源指示之故意,惟查: 關於「營利之意圖」部分: ⒈被告林献元於112年9月30日曾致電趨勢民調股份有限公司顧 問即證人劉典倡詢問總統大選民調製作經費,被告林献元問到:「我們要設定題目,指定問卷時間,這樣子可以嗎?…因為我們有特殊目的,所以我們要自己弄題目,…你就看費用多少就多少啊,…就大概多少就好了,我只要抓一個那個就好了…」,證人劉典倡回復略以:「我沒有做過那種你們給我們題目」、「大概20(萬元)到30至少啦,假設是作你們的題目,我覺得25到30跑不掉啦,啊如果假設是我們自己做的題目,可能可以到20,但是都還是要看題目的數量、狀況 」等語,被告林献元則回應:「我題目還沒跟我老師討論耶 ,我不知道怎麼問,我只是說,因為我們老師說他沒有那個 ,就是沒有電訪員啦!然後他可以設定題目跟跑結果這樣子 啦」、「你放心好了,沒關係,錢不是問題」、「我明天跟我老師討論一下,然後後續我再跟你聯繫,看我老師怎麼弄 」等語,有被告林献元與證人劉典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 選偵164卷一第429至431頁),佐以被告林献元前於112年7月間詢問被告蘇雲華請其做總統大選民調ㄧ波之時間及費用時,被告蘇雲華表示:其無機器、軟體及人員,因此無法做民調等情,有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詳見附表七之1編號2),是本案欲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民調,不可能無須支出任何費用。 ⒉被告2人雖均辯稱被告林献元係委託被告蘇雲華無償製作本案 民調,被告蘇雲華並提出①其於112年10月5日與指動新公司簽立之「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合作書」手稿(選偵97卷第117頁),其上記載「本合作案(按:預計進行10波民調)係無償進行,所有費用係由蘇雲華負擔。蘇雲華係感佩林献元熱誠為國而為之!」等語,②被告林献元於110年12月10日簽立之150萬元借據(選偵97卷第119頁),其上記載林献元向蘇雲華借得150萬元,該筆款項已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保證於113年6月30前償還完畢等語。惟查,被告蘇雲華於112年7月13日被告林献元詢問其受託製作民調之意願及費用時答以「老師已沒有機器、軟體,更不要說人員,因此無法做民調!」等語(見附表七之1編號2),是被告蘇雲華欠缺製作民調之人力、物力及財力,被告林献元亦知悉此事 。而被告林献元於詢問過證人劉典倡後明確知悉,委託民調 公司製作一波民調至少需20萬元,已如前述。然被告蘇雲華與被告林献元間僅係一般師生關係,並無至親情誼,被告蘇雲華竟願意在缺乏機器、軟體、人員之情形下,自掏腰包負擔一切支出,無償為被告林献元之指動新公司製作10波民調 ,顯與常情不符。又被告蘇雲華供稱曾借款150萬元給被告 林献元,然被告林献元於偵查中兩度否認雙方有借貸關係,嗣經調查局告知被告蘇雲華有上開供述後,被告林献元始改稱有向被告蘇雲華借款150萬元,惟就該筆借款之時間、地點、借款目的及用途、還款期限等,被告2人之供述均不一致,且亦查無被告蘇雲華於借據所示110年12月10日交付借款期間,有何大額提款或匯款之相關紀錄,甚至被告林献元於該借據之立據人簽名處,竟將自己姓名簽寫為林「獻」元 ,則被告2人間是否確有該筆150萬元之借貸關係,顯然大有 可疑。參以被告蘇雲華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自承「他(指被告林献元)曾經談過喔,一份民調15萬喔」等語,有該錄音譯文(詳見附表六之1、六之2)、檢察官及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益徵被告蘇雲華提出之「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合作書」手稿所載無償製作10波民調、借據所載150萬元借款情形,均難採信為真實,而該筆「借款金額」150萬元,恰好是被告林献元對被告蘇雲華談過一份民調15萬、共計製作10波民調之金額,堪認被告蘇雲華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之行為,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之(至於被告蘇雲華實際上是否業已取得原先約定之報酬,則非所問)。 ⒊被告蘇雲華於112年11月21日向被告林献元表示要思考是否繼 續合作時,以LINE傳送「不是為難你!而是為難了老師! 」、「當然!如我們真實做民調,真實報導,那也無為難之 處!再讓老師想想吧!」等文字給被告林献元,被告林献元回以「老師,有發生什麼事情嗎?能否把剩下的做完,有始有終,才能請款?」,被告蘇雲華答稱「了解也辛苦你了!老師再想想!」(見附表七之1編號15),被告林献元於偵查中雖辯稱是打錯字,本來是要打「結案」,然被告林献元亦自承係使用注音輸入法,比對「結案」與「請款」之注音輸入拼音方式有截然差距,被告林献元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 ,不值憑信。又被告林献元於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之同日18時 34分許,撥打行動電話給被告蘇雲華,說到「你不用擔心啦 ,反正就是我委託的單位而已呀,有事我會扛起來啦,啊我 們就是把10波做完就好了啊」、「我知道,我知道,不是啊 ,因為這個案子如果這樣到時候就沒辦法,嘖,前面不就前 功盡棄,啊怎麼,沒辦法結案哪」等語(見附表七之2)。從被告2人上開文字訊息及被告林献元上開言談,一再顯示其2人製作、發布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民調係受託且有償,其等亦相當在乎能否順利請款結案,是被告2人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⒋被告林献元更曾於112年12月9日,亦即112年12月11日發布如 附表一編號8所示不實民調數據前2天,預先將該次發布民調數據之新聞稿,以微信傳送給中共國台辦新聞局長暨發言人陳斌華,陳斌華表示:「收到」,林献元再向陳斌華稱:國民黨和民進黨,支持度差距不大,勝負還看雙方最後努力爭取未決定選民等語(選偵164卷四第247至249頁)。中共媒體「海峽導報」社委林靖東(為滲透來源,詳後述)旋即於翌(10)日14時54分許,以微信帳號撥款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林献元微信帳戶(選偵164卷一第393至394頁),更足見被告林献元確實具有營利之意圖無疑。 關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部分: ⒈林靖東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 查「海峽導報」係由中國共產黨在福建省之地方組織「中國 共產黨福建省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福建日報社(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所主管主辦,亦即係由中共官方實質控制之媒體 ,林靖東則為「海峽導報」之社委,此有中國共產黨福建省 委員會網路資料、福建日報網路資料、海峽導報網路資料、海峽導報IG首頁截圖、海峽導報背景介紹(含福建省人民政府網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福建日報社新聞、閩南師範大學就業信息網、福建日報社社會責任報告等截圖)、林靖東臉書資料截圖、被告林献元兩岸速遞(快捷)寄件人聯照片、海峽導報臉書粉絲專頁在卷可稽。又海峽導報社係福建日報下轄事業單位,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設立之外圍組織下轄事業單位;林靖東任職海峽導報社臺灣新聞中心副主任,具大陸地區黨務機構設立之外圍之人員身分等情,亦有我國國家安全局113年6月7日衡安字第1130004219號函文可參。自堪認定林靖東確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指境外敵對勢力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派遣之人,即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 ⒉被告林献元主觀上知悉林靖東為滲透來源而有受滲透來源指 示之直接故意、被告蘇雲華主觀上有縱使受滲透來源指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從而依滲透來源之指示為傳播不實犯行: ⑴依被告林献元與證人游勝鈞於112年3月10日22時14分起之通 話內容,被告林献元稱:「東東(林靖東)現在已經升到社委了,然後他是在王煒上面的啊,王煒升不上,王煒現在是編委而已啊。」「所以他(林靖東)現在直通高層這樣子。」(游勝鈞:「是喔,那這樣更好辦。」)「他(林靖東)很常去北京述職啊。」(游勝鈞:「喔是喔,那這樣子你過去應該很大機會啦!」)「對啊對啊,就是,就是因為要請他(林靖東)帶我去跟「莊處」(福建省台辦副處長莊喆夫)啊,總是要有人陪啊,好久沒有那個啊。」「他(莊喆夫)是他(林靖東)的長官。」等語(見附表九)。可見被告林献元知悉林靖東為海峽導報之社委、直通高層、很常去北京述職,更知悉林靖東與中共福建省台辦之政治關係,其對於林靖東為滲透來源一事,自屬知之甚明。 ⑵觀諸被告林献元與林靖東之微信通訊內容,被告林献元有於① 112年12月9日,請林靖東「幫忙反應」被告蘇雲華反對將民調數據大幅度反轉之事;②112年12月13日,向林靖東報告製作第9、10波民調之進度,要林靖東自己調整民調數據 ;③112年12月19日,傳送被告蘇雲華手寫民調數據照片給林 靖東、林靖東收受後指示「+3」,被告林献元回以「我用原始資料整理稿子,你再修改」,被告林献元復傳送「1_09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doc」定稿檔案給林靖東,林靖東回以「豎起大拇指」圖案3個並稱「辛苦了」、被告林献元隨即問「明天可以發出嗎?」,林靖東回以「抓緊」,被告林献元表示「收到」等情(見附表八編號1、4、5),以上在在顯示被告林献元與林靖東間就本案製作、發布不實民調一事 ,並非僅是新聞同業間互相交換新聞及資訊,而是被告林献 元直接受滲透來源林靖東本人、間接受林靖東不詳上級人士指示,製作「符合上意」之民調數據,並任由林靖東調整民調數據後,由被告林献元於林靖東認可之時間發布該民調新聞。又被告林献元曾於112年12月9日,即112年12月11日發布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不實民調數據前2天,預先將該次發布民調數據之新聞稿,以微信傳送給中共國台辦新聞局長暨發言人陳斌華,林靖東旋即於翌(10)日14時54分許,以微信帳號撥款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林献元微信帳戶等情,業如前述(理由⒋),更可見被告林献元確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與被告蘇雲華共同製作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 ⑶至於被告蘇雲華或許不認識林靖東其人,然詳觀被告2人於製 作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前之LINE對話紀錄:①112年11月19日蘇雲華:「献元:第七波民調何時開始,實難決定!須待藍白合,或不合,才能決定!先告知你 ,如有意見,再告訴老師!」;林献元:「老師,先暫緩進 行,第六波民調還沒有收到指示可以發出」;蘇雲華:「為何不發?指示?」、「現在發,還來得及!」;林献元:「 不清楚,等待指示。」…蘇雲華:「老師不太高興!拆夥, 也不是不行!」;林献元:「請老師多包涵,可能對方有特殊考量」(見附表七之1編號14)。可見被告蘇雲華在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前,即已知悉被告林献元係受人之託、須等待對方指示始能進行及發布民調,且對方可能有特殊考量等情。②被告蘇雲華於112年11月21日以LINE傳送標題為「紅色滲透23家網媒 國安單位調查負責人與特定境外勢力往來」(內容為指傳媒、指動傳科技有限公司等遭中共滲透之網媒遭國安單位調查)之新聞給被告林献元,並質疑被告林献元成立的新公司實質上與先前的舊公司相同,要解除與被告林献元之間的民調合作,被告林献元則回應「 能否把剩下的做完,有始有終,才能請款」,並隨即撥打行 動電話向被告蘇雲華解釋「反正就是我委託的單位而已呀,有事我會扛起來啦,啊我們就是把10波做完就好了啊,因為你做你的,發布是我在發布啊」、「因為這個案子如果這樣到時候就沒辦法,嘖,前面不就前功盡棄,啊怎麼,沒辦法結案哪」等語(見附表七之2),隨後被告蘇雲華以LINE向被告林献元表示「了解也辛苦你了!老師再想想!」。可見被告蘇雲華在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前,對於其與被告林献元合作之民調案可能係受中共「紅色勢力」之委託,原本存有疑慮,但經被告林献元表示:把剩下的做完有始有終才能請款、受委託及發布民調新聞的人是被告林献元 、有事被告林献元會扛起來、被告蘇雲華不用擔心等語,被 告蘇雲華即表示:了解了、再想想,其後並陸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足認被告蘇雲華已預見被告林献元甚有可能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卻仍與被告林献元共同製作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被告蘇雲華主觀上自有縱使受滲透來源指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③112年11月24日林献元:「早上有跟對方聯繫,他請我等消息再開始進行,我馬上把老師的考察反饋給他」;蘇雲華 :「好吧!等你消息!」、「合作書上不是載明,相關民調 事宜由我決定?要等誰的消息?」、「沒關係!老師配合你 !」;林献元:「感謝老師體諒中間人的難處」、「蘇老師 晚上好,下周一你可以按照你的規劃進行第七波民調工作,辛苦了!」;蘇雲華:「了解!」;林献元:「難為老師了 ,非常抱歉」(見附表七之1編號17)。足見被告蘇雲華知悉 被告林献元只是中間人、真正主導民調案者另有其人,卻仍願配合被告林献元行事。綜上足見,被告蘇雲華不僅知悉其與被告林献元合作之民調案是有償受委託,且被告蘇雲華主觀上已預見委託人係中共「紅色勢力」相關單位,然仍無礙其繼續與被告林献元共同製作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之意願。堪認被告蘇雲華對於委託被告林献元製作及發布假民調之人,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雖非明知,但已具備不確定故意。 ㈢被告2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基於營利及影響我國正副總統選 情之意圖,共同製作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不實民調結果,以我國選舉經驗常見操作「棄保效應」、「從眾效應」或「西瓜效應」之候選人選戰策略或選民策略性投票之情形以觀,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選民之投票意向)及他人(候選人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及一部撤銷改判、一部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論罪: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而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被告2人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與目的(即基於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先後透過網路新聞媒體平台發布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3次虛假民調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並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2人利用犯罪事實二所示不知情之網路新聞媒體平台經營者,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起訴之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當併予審理。 ㈡刑之加重事由: ⒈被告2人所犯受滲透來源指示而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均應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及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遞加其刑。 ⒉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林献元前因酒駕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林献元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卷二第48頁)。惟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又「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經查,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原審審理中,均未就被告林献元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及舉證,依上開說明,原審未論以累犯及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再者,原審量刑時已 將被告林献元前科素行作為審酌事項之一,參照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林献元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及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於上訴程序中,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 ,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故檢察官 關於被告林献元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主張尚無足採,此部分亦不構成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㈢撤銷改判部分: ⒈撤銷理由: 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7至9所為傳播不實犯行,係受滲透來 源之指示且具有營利之意圖,而應論以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之罪,並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加重、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遞加其刑,認定理由已詳如前述。原判決未詳細審酌檢察官所提諸多事證,而認被告2人被訴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反滲透法第7條部分皆屬不能證明,乃變更起訴法條僅論處被告2人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之傳播不實罪,核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刑部分(含褫奪公權)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就被告林献元所定應執行刑因此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刑之酌科: ⑴本院審酌被告林献元身為媒體記者,被告蘇雲華則為前大學 教授,在社會上均具有一定之身分地位,並肩負相當程度之社會監督與教育責任,且被告2人皆為我國國民,生於斯長於斯,竟意圖營利而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分別違反職業與學術倫理,以製作(虛捏)、傳播不實民調之方式,協助中共操弄假民調及介入我國總統大選,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及民意調查制度之正常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林献元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及提起上訴後雖均否認傳播不實犯行,惟嗣於本院審理中已就此部分自白認罪,被告蘇雲華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傳播不實犯行及表示羞愧、悔悟,提起上訴後雖一度否認主觀犯意,惟嗣於本院審理中亦已就此部分自白認罪,可見被告2人非無反省悔過之心,雖其2人就主觀犯意部分,仍否認有營利之意圖及受滲透來源指示之故意,未能全盤正視己非,但犯後態度尚難認為不佳,兼衡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2人有無前科之素行(詳後述理由㈣),及其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辯護人所提出相關品行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各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反滲透法第7條加重其刑之規定,性質上均為刑法分則之加重,被告2人所犯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之罪(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加重、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遞加其刑後,因法定刑已經更易,故被告蘇雲華雖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不符 ,而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當予指明。 ⑵褫奪公權(即從刑)部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 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並未明定褫奪公權之期間,自應回歸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即1年以上10年以下)。查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被告2人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上開規定,審酌被告2人犯罪手段與情節,分別於其等所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2、3項所示。 ㈣緩刑宣告: 查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蘇雲華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141至146頁)。被告2人此次觸犯刑典,犯後已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傳播不實部分自白認罪,非無反省悔過之心,業如前述,且2人於偵查中均遭羈押2個月,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案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受宣告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被告林献元緩刑3年、被告蘇雲華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2人能記取教訓及加強其等法治觀念,認有賦予一定負擔以資警惕及預防再犯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8款規定,課以被告林献元如主文第5項所示、被告蘇雲華如主文第3項所示負擔,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2人如違反該等 負擔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特此指明。 ㈤上訴駁回部分: ⒈按刑法沒收新制修正後,沒收已非從刑,雖定性為「獨立之 法律效果」,但其仍以犯罪(違法)行為之存在為前提,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犯罪(違法)行為之罪刑部分,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部分之基礎,產生裁判歧異,是以,不論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或依同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之法理,縱上訴權人僅聲明就罪刑部分上訴,倘其上訴合法者,其效力應及於沒收部分之判決。又沒收因已非刑罰,具有獨立性,其與犯罪(違法)行為並非絕對不可分離,即使對本案上訴,當原判決採證認事及刑之量定均無不合,僅沒收部分違法或不當,自可分離將沒收部分撤銷改判,其餘本案部分予以判決駁回。反之,原判決論罪科刑有誤,而得沒收部分無誤,亦可僅撤銷罪刑部分,其餘沒收部分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要旨)。 ⒉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明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 統選舉罷免法部分,係對原判決之全部上訴,應認其此部分上訴範圍包括沒收部分在內。原判決理由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沒收部分敘明:①被告林献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6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献元所有,其中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為其所傳播不實之民調結果,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物係被告林献元持以供與被告蘇雲華聯繫使用之工具;被告蘇雲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蘇雲華所有,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為其與被告林献元之指動新公司之合作書及其所傳播不實之民調分析結果,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係被告蘇雲華持以供與被告林献元聯繫使用之工具,業據其等於原審審理時供認不諱,該等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工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2人本案所犯之罪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②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有因本案實際取得任何報酬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諭知。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亦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沒收部分有何違法或不當 ,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林靖東(綽號「東東」)、王煒、許巧娜均為大陸地區人民, 林靖東及王煒2人均係中共福建省委會直屬報社海峽導報之員工,林靖東為海峽導報之社委,王煒為海峽導報之編委,許巧娜原為王煒下屬並擔任海峽導報臺海新聞中心記者,現已離職並與王煒在廈門合夥開設黑潮兩岸(廈門)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下稱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⒉緣被告林献元於112年4月20日至同年4月23日,受林靖東邀約 前往大陸地區廈門市旅遊,被告林献元並邀約被告蘇雲華共同前往該次旅程。被告林献元於112年4月23日返臺後,為便於日後以網路媒體公司名義在臺發布民調結果以取信中共官媒,遂於112年4月間著手成立指動新公司,並於同時期創立網路新聞媒體平台「元丰傳媒」。而王煒、許巧娜則分別於附表四所示日期,以如附表四所示匯款戶名,轉帳匯款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至被告林献元指定如附表四所示收款戶名之帳戶(廈門銀行林献元帳戶、中國工商銀行江新華帳戶),其中除附表五部分係受王煒之託購買茶壺費用,其餘係為陸方寫稿之宣傳費用。嗣被告林献元於112年10月初,在不詳地點,以指動新公司名義,先與被告蘇雲華約定以每波民調15萬元即10波民調共150萬元之價格,委託被告蘇雲華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月3日止進行10波「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之費用,於112年10月5日雙方通謀虛偽簽立「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合作書」表示「本合作案係無償進行,民意調查相關費用由蘇雲華負擔,蘇雲華係感佩林献元熱誠為國而為之」作為不實之無償委託契約,雙方並簽立虛偽不實之150萬元借據,佯稱被告林献元向被告蘇雲華借款150萬元,於上開不實之借據記載於113年中將由被告林献元「還款」150萬元予被告蘇雲華,用以佯裝成被告林献元日後約定給付被告蘇雲華完成製作10波民調150萬元之費用。詎被告蘇雲華竟意圖營利,基於違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意圖營利傳播不實之接續犯意;被告林献元亦意圖營利,另基於違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意圖營利傳播不實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⑴被告蘇雲華明知其並未以附表一編號1至6「發布內容所載之 相關民意調查事項資料(辦理時間、抽樣方式、調查方法、樣本數)」欄所示之調查時間、調查範圍(北中南各一定人數 )、調查對象、調查方法委派訪員或親自實際訪問如發布內 容所載之完訪民眾人數方式進行民意調查,僅在各地火車站以隨機拍照方式,或以實際面訪1人作為代表面訪10餘人,甚至以實際面訪1人代表面訪150人之樣本數計算(被告蘇雲華稱乃其自行研發之「民調延伸法」),佯作其有實際製作民調之假象,並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載之「製作波次及調查時間」,在不詳地點,自行撰擬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不實民調手稿數據。被告蘇雲華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20日、112年10月29日、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11日、112年11月17日,交付其以前揭方式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不實民調數據予被告林献元。被告林献元收受被告蘇雲華交付前揭6次不實民調數據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發布波次及發布日期」欄所示時間,透過「指傳媒」、「 元丰傳媒」、「藍雀新傳媒」、「台灣華報」、台灣民眾電 子報等網站,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至5「發布內容所載之相關民意調查事項資料(辦理時間、抽樣方式、調查方法、樣本數)」欄所示之不實民調數據(其中附表一編號6不實民調部分,事後因藍白合破裂而未發布,此部分因未遂而不罰,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被告蘇雲華透過被告林献元傳播前開不實之事項,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文哲,而足生損害於賴清德、柯文哲及選民(公眾)之投票傾向。 ⑵於上開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不實民調期間,被告林 献元於112年11月3日18時許,收到被告蘇雲華透過LINE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第4次)之「蘇雲華手稿數據」欄所示之民調數據後,為便於日後向中共官方請款,遂自行將上開被告蘇雲華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之手寫民調數據進行變更調整,其中侯友宜支持度由21.00%變更為22.50%(調高1.5%),賴清德之支持度由28.22%變更為26.72%(調低1.5%),使侯、賴2人之支持度差距縮小3%後,於112年11月6日,將附表一編號4(第4次)捏造之不實民意調查結果,委託不知情之友人許永傳,依前開不實民調數據,製作民調結果圖表,並委託許永傳發布在其經營之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藍雀新傳媒」,被告林献元分別發布在台灣華報網站、「元丰傳媒」網站,同時亦委託其他新聞媒體友人發布在各別網路新聞平台。被告林献元傳播前開不實之事項,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文哲,而足生損害於賴清德、柯文哲及選民(公眾)之投票傾向。 ⒊因認被告蘇雲華就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被告林献元就附表 一編號4部分,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之傳播不實罪,以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而依一般選舉過程,從候選人表態參選起,分經公告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單、投票日等競選活動階段,則行為人於何種階段傳播不實之事,始得論以本罪,在法律解釋上,非無爭議 。本院審酌本條規定之文義,既已明文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意 圖係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則解釋上開規定之行為時點,至少應有法條文義規定之「候選人」存在為要件;惟另審酌本條規定旨在杜絕濫發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等妨害選舉行為,以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之權益,且本條規定並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應狹隘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而應認為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於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即為本條所規定之「候選人」,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當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而不限於選務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均同此結論)。 ㈢經查,參選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3組候選人,係 於112年11月21日及24日先後完成登記,而被告蘇雲華被訴製作及傳播附表一編號1至5、被告林献元被訴傳播附表一編號4所示不實(捏造)民調數據之行為時間,均係在該3組候選人完成登記之前,斯時該3組有意角逐總統副總統大選之人士既尚未經完成登記,即不得謂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候選人,是以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自與同法第90條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㈣公訴意旨雖援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19號判決要旨, 以「刑罰有關投票行賄、受賄罪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故候選人為求當選,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已足敗壞選風。則於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候選人已登記參選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固應予以處罰;即在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時,自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方合乎立法意旨。故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如其已著手賄選之犯行,日後並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者,即與該罪之要件該當。」主張被告2人此部分被訴之行為時間,雖均係在「候選人」登記參選前,然被告2人係基於接續之犯意,且傳播不實事項之對象,事後亦已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條件成就),仍應該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傳播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云云。惟公訴意旨所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係關於投票行賄、受賄罪規定之解釋,與被告2人本案被訴傳播不實罪之法條文義 、立法目的及所涉之犯罪事實均有不同,已難逕行比附援引 於本案。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之傳播不實罪 ,其行為在本質上更近似於誹謗或造謠行為,是否有如投票 行賄、受賄罪規定,以目的性擴張解釋方式,將傳播不實事項處罰之構成要件(時點)予以前置化之必要,亦非無疑。況觀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不實(捏造)民調數據,該5次民調數據甚至均包括後來並未實際登記參選之郭台銘支持度在內 ,如認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構成傳播不實罪,無異表示其等 行為亦損及未實際登記參選之郭台銘而影響大選選情,於客觀上顯有矛盾不合理之處。足見公訴意旨上開主張,雖因所採認構成犯罪之時點較早,不致有造成法律假期之虞,然將使本質上更近似於誹謗或造謠行為之傳播不實罪,其構成要件及訴追條件更為浮動、擴張,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虞,要難憑採。 ㈤綜上,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蘇雲華就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 被告林献元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均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罪嫌,然經核其2人此部分所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尚屬不符,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本應就此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2人此部分被訴犯行若認定有罪,與原判決關於傳播不實罪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意圖營利傳播不實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此部分認事用法自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諭知被告2人此部分有罪之判決,並不足採,此部分上訴雖無理由,然因原判決關於傳播不實罪之論罪科刑部分有前揭理由三㈢⒈所示違失,是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刑部分(含褫奪公權),仍應予以撤銷改判如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永豐提起上 訴,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情形外,不 得上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 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 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 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 項之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 之1,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7條】 受滲7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5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2分之1。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 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編號 蘇雲華製作波次及調查時間(112年/月/日 -月/日) 蘇雲華手稿數據 (支持度) 林献元發布波次及指傳媒網站發布日期(112年 /月/日) 林献元發布之數據(支持度) 發布內容所載之相關民意調查事項資料(辦理時間、抽樣方式、調查方法 、樣本數) 1 第1波 10/8-10/12 侯友宜:26.48% 賴清德:31.62% 柯文哲:20.67% 郭台銘:6.29% 未表示意見: 14.94% 第1波 10/13 侯友宜:26.48% 賴清德:31.62% 柯文哲:20.67% 郭台銘:6.29% 未表示意見: 14.94% 共回收1050份有效問卷 調查時間:10/8-10/12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50人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的民眾。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樣本數:本次調查成功完訪1050人 2 第2波 10/13-10/18 侯友宜:26.86% 賴清德:30.67% 柯文哲:21.33% 郭台銘:6.1% 未表示意見: 15.04% 第2波 10/21 侯友宜:26.86% 賴清德:30.67% 柯文哲:21.33% 郭台銘:6.1% 未表示意見: 15.04% 共回收1050份有效問卷 調查時間:10/13-10/18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50人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的民眾。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樣本數:本次調查成功完訪1050人 3 第3波 10/23-10/28 侯友宜:26.53% 賴清德:29.60% 柯文哲:20.66% 郭台銘:5.87% 未表示意見: 17.74% 第3波 11/1 侯友宜:26.53% 賴清德:29.60% 柯文哲:20.66% 郭台銘:5.87% 未表示意見: 17.74% 共回收750份有效問卷 調查時間:10/23-10/28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50人(筆誤,對照該報導所載其他數據,應為250人)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的民眾。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樣本數:本次調查成功完訪750人 4 第4波 10/30-11/3 侯友宜:21.00% 賴清德:28.22% 柯文哲:15.89% 郭台銘:4.67% 未表示意見: 30.22% 第4波 11/6 侯友宜:22.50% 賴清德:26.72% 柯文哲:15.89% 郭台銘:4.67% 未表示意見: 30.22% 共回收900份有效問卷 調查時間:10/30-11/3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00份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的民眾。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本次調查成功完訪0人(筆誤,對照該報導所載其他數據,應為900人) 5 第5波 11/6-11/11 侯友宜:25.67% 賴清德:28.67% 柯文哲:17.33% 郭台銘:4.78% 未表示意見: 23.55% 第5波 11/13 侯友宜:25.67% 賴清德:28.67% 柯文哲:17.33% 郭台銘:4.78% 未表示意見: 23.55% 共回收900份有效問卷 調查時間:11/6-11/11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00份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的民眾。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本次調查成功完訪900人 6 第6波 11/15-11/17 侯友宜為正: 36.27% 柯文哲為正: 28.80% 未表示意見: 34.93% 未發布 未發布 112年11月23日君悅飯店會談,藍(中國國民黨:侯友宜)、白(臺灣民眾黨:柯文哲)合作破局。 112年11月24日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共有3組候選人完成登記:民主進步黨賴清德、蕭美琴(簡稱賴蕭配)於112年11月21日完成登記;臺灣民眾黨柯文哲、吳欣盈(簡稱柯盈配)及中國國民黨侯友宜、趙少康(簡稱侯康配)於112年11月24日先後完成登記;郭台銘則未登記。 7 第7波 11/27-12/1 侯康配:33.22% 賴蕭配:32.00% 柯盈配:20.33% 未表示意見: 14.45% 第6波 12/3 (民眾日報發布日期為12/2) 侯康配:33.22% 賴蕭配:32.00% 柯盈配:20.33% 未表示意見: 14.45% 調查時間:11/27-12/1 採北中南便利随機方式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00份訪談資料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以上的合格選民。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本次調查成功完訪900人 8 第8波 12/4-12/8 侯康配:30.33% 賴蕭配:34.67% 柯盈配:17.11% 未表示意見: 17.89% 第7波 12/11 侯康配:31.33% 賴蕭配:34.67% 柯盈配:17.11% 未表示意見: 16.89% 調查時間:12/4-12/8 依火車站站名在台灣北中南採便利随機方式抽訪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00份有效訪談資料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以上的合格選民。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本次調查成功完訪900人 9 第9波 12/11-12/18 侯康配:31.05% 賴蕭配:32.19% 柯盈配:18.38% 未表示意見: 18.38% 第8波 12/20 侯康配:33.05% 賴蕭配:32.19% 柯盈配:18.38% 未表示意見: 16.38% 調查時間:12/11-12/18 依火車站站名在台灣北中南採便利随機方式抽訪 調查範圍:北中南各300份有效訪談資料 調查對象:設籍在調查範圍,年滿20歲以上的合格選民。 調查方法:由訪員進行訪問方式 本次調查成功完訪1050人 根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評論或引述任何民調資料,因此,自113年1月3日零時起,便不得發布2024年大選相關民調。 113年1月13日選舉結果:民進黨賴蕭配得票率40.05%(558萬6,019票) 國民黨侯康配得票率33.49%(467萬1,021票) 民眾黨柯盈配得票率26.46%(369萬466票) 附表二:被告林献元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大陸與台灣華報公文及存摺文件 1冊 2 名片 1冊 3 民意調查結果 1份 4 指動新媒體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1份 5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卡 1張 6 ASUS Zenbook14筆電 1台 7 OPPO手機 1支 8 SAMSUNG Galaxy S20 Ultra 手機 1支 9 廈門銀行金融卡 1張 附表三:被告蘇雲華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蘇雲華與指傳媒合作書 1份 2 民調結果 9份 3 民意結果分析 1份 4 林献元贈蘇雲華禮品 2盒 5 往返廈門交通票券 6張 6 廈門景區門票 5張 7 OPPO手機 1支 附表四: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戶名 匯款轉帳日期 金額 (人民幣) 收款戶名 1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8月21日 20,000元 林献元 2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9月11日 5,000元 林献元 3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9月11日 1,001元 林献元 4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9月14日 8,000元 林献元 5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9月16日 20,000元 林献元 6 許巧娜 許巧娜 112年12月4日 10,000元 林献元 7 許巧娜 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112年9月11日 3,229元 林献元 8 許巧娜 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112年9月11日 5,000元 林献元 9 許巧娜 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112年10月16日 5,000元 林献元 10 許巧娜 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112年11月15日 5,000元 林献元 11 許巧娜 黑潮兩岸(廈門)公司 112年12月16日 5,000元 林献元 12 王煒 王煒 112年9月27日 20,000元 林献元 13 王煒 王煒 112年10月8日 5,000元 林献元 14 王煒 王煒 112年10月15日 20,000元 江新華 被告林献元收受上開款項共計人民幣132,230元(以匯率4.4計算,折合新臺幣約581,812元),公訴意旨主張其中僅新臺幣60,412元(明細如附表五)是受王煒之託買茶壺的費用,其餘均是為陸方寫稿之宣傳費用。 附表五: 編號 下單時間 賣家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2年8月27日 壺言壺語 4,466元 照片截圖 2 112年9月12日 波波小兔 6,060元 照片截圖 3 112年11月10日 不言齋 10,786元 照片截圖 4 112年12月8日 壺玉軒/樂觀雅玩 4,970元 微信訊息 5 112年12月16日 難得壺塗 2,500元 微信訊息 6 112年12月17日 陳子杉 9,800元 微信訊息 7 112年12月18日 小故宮圖.博物館 5,500元 微信訊息 8 112年12月20日 隨緣居 16,330元 微信訊息 總計:新臺幣60,412元 附表六之1:被告蘇雲華於112年12月2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接受詢問之錄音譯文摘要【檢察官勘驗】 (選偵164卷四第172至173、177頁) 編號 錄音時間 譯文內容 1 12時24分06秒起 我現在可不可以更改,我聽過林靖東,但我不知道林靖東跟林献元的關係,依稀當中,似乎好像聽過林靖東,但是不知道林靖東跟林献元的關係,呼。 2 13時02分50秒起 我是說萬一陳述要改,可以嗎?不行? 3 13時04分47秒起 我現在想起來,有一個,他似乎好像有講過啦,老師,那一份民調我付你15萬,可是我還是說不用錢 ,就是這樣子。 4 13時05分48秒起 就是你說的,他都不扛,所以我想想看,似乎有談這個數字,對啊,可是我是跟他講說不用錢、不用錢。 5 13時06分26秒起 他曾經談過喔,一份民調15萬喔,剛剛想起來的,我的意思一直都不要緊不要緊,你也沒錢,就不用急…我說你都沒錢了什麼15萬。 附表六之2:被告蘇雲華於112年12月21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接受詢問之錄音譯文摘要【原審法院勘驗】 (原審卷二第43至45頁) 錄音時間 譯文內容 13時02分起 蘇:反正等下陳述也可以改之類的。 男:什麼,你要改什麼? 蘇:都不改,恩恩恩。 男:剛剛大律師都已經講了,你還在那個。 女:那邊……(不清楚)的人都在待命。 男:上面的人都在待命? 女:對,沒有一個走欸。 男:對啊,在……(不清楚)。 蘇:這是很大的案子嗎? 男:你不知道有哪些人有多少人來。 蘇:我不知道。 男:對啊,你你你到底,你還想改什麼? 蘇:好,不改。 男:你要什麼?你要……(不清楚) 蘇:對啊,我是說萬一陳述要改,可以嗎?不行,不改,基本 上不打算改。 男:你到底又在想什麼?你不要。 蘇:不是,你剛不是跟我講說什麼人家也沒扛起來,那是我後 來想起來什麼東西,我們也就,就,對他也不一定會好… …(不清楚),如果真的這樣,那時候再陳述出來,反正, 不改,沒什麼好改,就這樣。 男:你要指證他什麼事情? 蘇:不指證,就是我們不認識他,他那塊什麼東西,我們不知 道,真的不知道,對呀,不要指認什麼東西,沒有什麼東 西要指證的,我只是問,萬一說,好,檢察官來的話,那 ,我們可不可以陳述上有改變。 男:對啊,你,你,那你去,你到時候跟檢察官講的時候,反 正律師會在旁邊,你就,不用緊張。 蘇:問下律師。 男:嘿,你就,你就跟律師那個。 蘇:OK。 男:這邊都已經定了就定了,我覺得是這邊就,等下趕快。 女:要不要給他看內容啊?先看,用電腦看,還是說。 男:等一下,我問一下。 女:我去拿一下光碟片。 男:好。 蘇:我可以想起來,他當初。 男:他沒有扛是他不道義、不仗義,你要,你要認做什麼…… (不清楚)。 蘇:對啊,可是我們的確也沒有配合他們去做什麼啊,所以, 其實我現在想起來有一個,因為他似乎好像有講過,老師 ,那一份民調我付你15萬,可是我還是說不用錢,就是這 樣子,所以,所以這個東西,對啊,是明確的,所以沒有 拿錢。 男:對,我有,我有記。 蘇:對啊,以我們自己為主,沒有受到這麼大的干涉……(不 清楚),(嘆氣)所以,嘖。 男:光這個部分到現在。 蘇:你們也要待到那麼晚嗎?不好意思,對不起(嘆氣)。 男:可是你剛剛沒有說過15萬這個數字。 蘇:對呀,所以那時候就沒有想到。 男:那你現在怎麼會突然? 蘇:就是你說的這個。 男:這麼突然想起來? 蘇:他都不扛,所以我想想看,如果有談數字,似乎好像有談 這個數字,對呀,可是我是跟他講說是不用錢,不用談論 錢,所以幾乎等於沒講,那這個有沒有影響,我也不知道 ,所以,那這樣算什麼東西?也不算,反正就還是不要害 人家。 男:這個我不知道,如果說他有提到,他有跟你講。 蘇:嗯。 男:但是,你說從來都沒有提到錢的事情。 蘇:好。 男:他有沒有提出,那這個會有出入。 蘇:會影響,對。 男:對你會比較不利。 蘇:但如果有機會談到,我想說他曾經談過這一份民調15萬, 這是剛剛想起來的,因為本來我的意思都一直說不用錢不 用錢,但你也沒錢,就不用急,但現在就是那個組長有提 醒,所以我想一下,曾經他似乎有談過,好像一份……( 不清楚),老師15萬,我說你都沒錢了,什麼15萬。 男:我是跟他講說法律上說要扛,扛什麼責任,那個不是,那 個不是可以扛的。 附表七之1:被告林献元與被告蘇雲華之LINE通訊內容摘要 (選偵164卷一第179至198頁) 編 號 通訊日期 時間 時:分 通訊內容 1 112年7月12日 23:18 23:19 林:蘇老師,請問最近的總統大選民調有那一份比較 準確的嗎? 林:另外,如果請您做總統大選民調費用,ㄧ波要花 費多久時間,和費用? 2 112年7月13日 09:03 09:05 09:05 09:06 09:07 09:07 09:08 09:13 09:14 09:17 09:18 10:13 10:14 11:12 蘇:献元: 到目前為止,沒有準確的!包括我過去比較肯定 的TVBS!老師已沒有機器、軟體,更不要說人員 ,因此無法做民調! 林:老師,可以找家民調公司跟你配合來嗎? 蘇:如老師十一月帶團去廈門,可能嗎?我後來一想 ,我們社區就有一些企業家及第二代,也許可問 一問他們的意願! 林:我幫您問ㄧ下 蘇:45歲以下,幾歲以上? 師母56歲可去否? 林:18歲以上 林:師母部分我來溝通 林:師母部分已溝通好,可以ㄧ同前往,確定時間對 方會提前2個月通知,原訂以11月份為主 蘇:OK!了解!謝謝! 林:麻煩老師先把人組織起來 林:還要把護照和台胞證先辦妥 蘇:是否可安排11月下旬? 1、少颱風! 2、避開大學生的期中考時間! 蘇:證件會先辦好! 林:對方回覆會轉達上級 3 112年7月27日 17:07 17:09 蘇:献元: 在找人方面,出乎預料的不順利!但時間尚足, 老師正在努力中!時程上,不管四或五天,結束 回台時間盼在週日! 師蘇雲華上 林:收到 4 112年8月27日 20:12 20:15 20:16 20:34 蘇:献元: 1、11月招人去大陸,可能必須取消!我找了二 、三十人,但至今幾乎全打退堂鼓,各有理由, 甚至有人提到“國安局因素”!我快瘋了!再加 上聯絡所費不貲、頻賠笑臉,對自認極有責任心 的我來說,是頗不一樣的感受! 2、九月份廈門行,一樣,家人沒空! 林:收到,沒關係 蘇:3、如人數不拘,下次盼早告!我看看三位女兒 是否有空! 林:大陸方,動作都很慢,我如果有收到消息,第一 時間通知老師 5 112年9月8日 07:23 07:25 08:00 08:02 08:03 08:04 08:06 08:09 林:老師,早安,起床了嗎? 林:想瞭解下,小羅的立委選舉,不知道是否有什麼 部分需要幫助的,以及廖偉翔的選情狀況如何? 蘇:自費替二人做了小民調,各約500人,結果感覺 不太好,明日前會有結果! 林:有什麼可以協助的事情可以做嗎? 蘇:還沒告知二人! 他們並未委託我! 老師也擔心,所以累得要死,替他們做了小民調 ,了解一下! 蘇:目前你尚無可協助處! 只是二人的作法問題! 林:大陸王兄說在金錢上也可以出力,或者對手有不 好的東西,也能協助 蘇:先感謝好意!考慮! 我會轉告二人! 但我暫認不宜! 怕萬一可贏,徒增是非! 6 112年9月11日 17:54 林:蘇老師,酒6瓶幫您帶回台灣了,有去台中我再 送去你家 蘇:献元: 太感謝了!多少錢? 老師先準備一下!真的謝謝你! 師 上 林:台幣2800元 7 112年9月14日 18:34 18:45 18:46 蘇:献元: 1、謝謝你的辛苦!老師會記住!你自己多保重! 2、目前選情仍未定,變數甚多!但二位候選人 :贏者未贏太多!慶幸的是,輸者也未輸太多! 3、我看好二位候選人! 4、你多保重!有空來坐! 師蘇雲華上 蘇:老師和羅廷瑋和廖偉翔之間的聯繫,還算密切! 民調結果已告知二位候選人!相關的作法也在調 整中,但受限於黨部策略、地方首長、黨內高層 等影響,目前未能全力施展! 蘇:大陸王先生要幫忙一事,尚未告知二候選人! 8 112年10月1日 12:18 12:21 18:59 19:00 20:16 20:40 20:41 21:54 林:蘇老師,您今天晚上回家後,再跟我說,有事過 去找你談 林:(Incoming voice call Duration: 00:00:40) …… 蘇:献元: 老師已到家! 林:好的,我還在吃飯,吃飽就過去 林:我在路上了,20分鐘到 蘇:(Cancelled call) 林:(Incoming voice call Duration: 00:00:16) 林:三腳督:侯友宜23.5%反綠第一名,柯19% 四腳督:侯友宜21.6%反綠第一名,柯16.2%,郭 7.1% As your wish,柯陣營很囂張嘛!愛比民調嘛! 比啊! 根據《美麗島電子報》今天(30日)搶先曝光的第 11週最新總統大選民調,在三腳督戰局︰民進黨 賴清德39.4%、國民黨侯友宜23.5%、民眾黨柯文 哲19.0%;在四腳督方面︰賴清德36.6%、侯友宜 21.6%、柯文哲16.2%、鴻海創辦人郭台銘7.1%。 媒體人吳子嘉分析表示,柯文哲在三腳督的情況 下,很少見的掉到20%以下;而在四腳督戰局, 柯文哲的情況更壞。 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9 112年10月2日 10:54 10:55 11:04 11:05 20:04 林: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老師,類似這種的就可以,題目不用多,加些受 訪者資料分析就可以了 林: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https://www.0000.000/0/0000000.aspx?NewsID =0000000&fbclid=IwAR0o5RtWC8MsZzo52QYAYCVj VlbAkEShG4Jr6eyMwPYHMoC_iNYWU_FZfWk_aem_AR CjPE7vskInxNI6LSTCfkXnaAi01tQl_AtbBsoqXuVn DY7O4sYwtNCXVR8NVd0mk&mibextid=Zxz2cZ 10 112年10月3日 19:24 19:29 19:44 19:45 蘇:明天有空到老師處嗎? 我們聊聊! 林:有 ...... 蘇: 可以! 老師下午一點可趕回家! 林:好的,我下午一點出發過去 蘇:(Outgoing voice call Duration: 00:00:20) 11 112年10月4日 16:17 16:21 16:24 16:28 16:31 16:34 16:35 16:40 16:49 16:58 17:01 17:02 17:03 17:04 17:06 17:06 17:09 17:10 蘇:蘇雲華和指動新傳媒公司合作進行2024年中華民 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合作書 壹、本合作案係經由指動新傳媒公司負責人林献 元力邀蘇雲華進行之。 蘇:貳、本合作案係無償進行,民意調查相關費用由 蘇雲華負擔。蘇雲華係感佩林献元熱誠為國而為 之! 蘇:參、本合作案係針對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進 行之。預計進行十波民意調查,自民國112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日止。 蘇:修正上條:“一月三日止”!) 肆、蘇雲華會盡一切努力維護民意調查結果之真 實性。 蘇:伍、本合作案民意調查之過程、訪談方式、問項 、結果分析等,均委由蘇雲華決行。 蘇:陸、本合作案民意調查方式,主要以街頭訪談進 行,如民意調查份數不足,則輔以電話訪問。 蘇:(街頭訪談、電話訪問早已是學術研究常用方式) 蘇:柒、每波民意調查份數預計為1042份,符合3%信 心水準。每次信賴區間水準應不低於10%。 蘇:捌、本合作案民意調查問項為“誰選?”、“投 票前有可能改變?”、“年紀?”等三項。 蘇:玖、捌中三問項之前兩項,調查結果賦與權數與 否,由蘇雲華決行。如賦與權數,則權數當由蘇 雲華依“國內政經情勢等”、“國際力量影響” 及“選民投票可能性認定”等三項依其專業(管 理哲學博士,專攻服務行銷管理)認定。 蘇:拾、合作雙方於此合作期間均擁有隨時終結此合 作案之權力。 蘇:拾壹、其他未訂之相關事宜,由合作雙方協議訂 之! 蘇:合作參與人: 蘇: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林:(傳送WORD檔案) 林:老師,請確認 蘇:已確認! OK! 林:好的,我再列印,用章 12 112年10月5日 14:35 14:39 14:40 14:41 14:41 林: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我們報社直接在網路上做民調 蘇:何意? 所以我們的合作案作罷? 可以! 林:不是啦!只是給你瞭解而以 蘇:OK!了解! 13 112年10月12日 08:21 08:21 16:58 17:13 17:14 17:16 18:20 18:20 18:21 18:21 18:26 18:27 18:50 19:53 19:55 蘇:献元: 第一波民調結果,今晚六點前可完成。有空到老 師家來拿! 林:好的 林:老師,你的民調結果資料可以拿再跟我說ㄧ下, 我在議會 蘇:老師預定晚上七點左右到家! 蘇:你慢慢來! 林:瞭解 蘇:結果已完成! 老師也已到家! 林:那我現在過去 蘇:好! 蘇:多久會到? 林:從議會過去,應該20分左右 蘇:好! 路上注意安全! 蘇:(Outgoing voice call Duration: 00:00:21) 蘇:献元:儘管你那裏的情況尚未定,但老師還是決 定繼續做第二波!有此機會參與國家大事,再累 ,已堪慰老懷!唯願無他,只求中華民國能尋求 得優秀的領導人!老實說,老師對習近平主席的 評價甚高,祈願中華民國也能出現類此明主! 師蘇雲華敬上 林:蘇老師,你放心,我這裡保證不會出問題的,麻 煩您幫我把十波做完 14 112年11月19日 19:25 19:26 19:28 19:28 19:29 19:34 19:37 19:39 19:40 蘇:献元:第七波民調何時開始,實難決定! 須待藍白合,或不合,才能決定! 先告知你,如有意見,再告訴老師! 林:老師,先暫緩進行,第六波民調還沒有收到指示 可以發出 蘇:為何不發?指示? 蘇:現在發,還來得及! 林:不清楚,等待指示 蘇:老師不懂!再過一點時間,搞不好,第六波民調 就不合時宜了! 林献元已收回訊息。 蘇:之後民調,將可能調為八天左右,甚至十天!因 此第七波民調延後幾天,亦在控制範圍內,也有 足夠時間因應! 蘇:老師不太高興!拆夥,也不是不行! 林:請老師多包涵,可能對方有特殊考量 15 112年11月21日 12:55 12:57 12:57 12:58 13:02 13:06 13:07 13:08 13:10 13:18 13:30 18:23 18:58 18:59 19:02 19:03 19:15 19:16 蘇:圖片(新聞截圖:獨家》紅色滲透23家網媒 國安 單位調查負責人與特定境外勢力往來) 蘇:献元:以上,是你無法將“指動傳媒”具名的原 因嗎? 林:4年前的舊新聞 林:不是 林:公司是今年設立的 蘇:你未告知老師啊! 林:2家公司不同 蘇:為何還叫“指動”? 林:因為當初要在大陸設點。要用指傳媒,所以新設 立的公司也用指動 林:同業認為老師是民調專家,發佈的資料比較有公 信力 蘇:本以為“指動”是新公司,你也是如此告知,有 上述新聞報導頗出我意料之外!剛好利用這幾天 思考未來的合作與否! 蘇:不是為難你!而是為難了老師! 蘇:當然!如我們真實做民調,真實報導,那也無為 難之處!再讓老師想想吧! 林:我的公司是新公司叫指動新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那一家經營指傳媒的舊公司叫指動傳播科技有限 公司,所以是2家完全不同的公司沒有騙老師 林:(語音通話結束08:03) 蘇:對不起!老師要解除你我之間的合作!不解釋、 不說什麼,你我仍是最好的師生、朋友! 林:老師,有發生什麼事情嗎?能否把剩下的做完, 有始有終,才能請款? 蘇:了解也辛苦你了!老師再想想!老師也有點不服 氣:這個政府的所作所為,本就不值得尊敬!我 們行得正,何必怕這個政府!? 蘇:老師會再想想!反正民調要再開始,也在下週一 !時間還夠! 蘇:其實,老師一心想維護你!你看起來好像不必擔 心,但真的是難得的好人! 蘇:願,在這個時代已難能可貴,這份師生之情長長 久久! 林:我明天會再請教法制局長的,請老師放心,我們 都不會有事的 蘇:好! 16 112年11月22日 10:24 林:(語音通話結束02:37) 17 112年11月24日 19:49 14:50 14:52 14:52 14:53 19:37 19:38 林:早上有跟對方聯繫,他請我等消息再開始進行, 我馬上把老師的考察反饋給他 蘇:好吧!等你消息! 蘇:合作書上不是載明,相關民調事宜由我決定?要 等誰的消息? 蘇:沒關係!老師配合你! 林:感謝老師體諒中間人的難處 林:蘇老師晚上好,下周一你可以按照你的規劃進行 第七波民調工作,辛苦了! 蘇:了解! 林:難為老師了,非常抱歉 18 112年11月27日 08:01 蘇:第七波已開始! 19 112年12月5日 20:05 蘇:我們的民調終於上了主流媒體。 蘇:(傳送標題為「侯康配民調超車賴蕭配!在這族 群支持度超驚人」之網路新聞截圖) 20 112年12月7日 13:35 13:36 13:39 13:41 13:42 13:43 13:44 13:47 14:10 林:老師,請問您有微信號碼 蘇:怎麼了? 蘇:我有!但沒什麼用過!我不熟! 蘇:指wechat嗎? 林:對 林:海導報王主任想加你,方便聯繫 蘇:誰? 蘇:加,沒關係!但我不會操作!我正忙!謝謝! 林:沒事,你先忙 蘇:現在政府正全力反“中共介選”,老師全力支持 !因此請轉告王主任,大選後加微信較好!歡迎 他,有機會,來台灣一遊! 林:收到 21 112年12月8日 21:36 蘇:第八波民調已結,結果會於周日午間前傳給你! 下週三或四開始第九波,之後約一週一波,第十 波約在十二月底結束! 22 112年12月9日 22:34 22:37 22:40 23:03 23:04 23:06 林:剩下的2波,勝負數據要跟這次大幅度反轉 蘇:依真實而且大幅度反轉、反而不利!盼你了解! 依真實,最好! 蘇:有空,來老師處聊聊! 林:我明天飛廈門,14日回台灣 蘇:好!自己多保重注意天氣多變! 林:我回台再跟老師連繋見面時間 23 112年12月19日 19:54 20:13 蘇:第十波民調,預計本週五開始! 林:收到,辛苦老師了 附表七之2:被告林献元與被告蘇雲華之通訊監察譯文摘要 (選偵164卷一第255頁) 通話日期 監聽電話 對方電話 通話內容 112年11月21日 18時34分18秒起(計1分37秒) 0000000000林献元→ 0000000000 蘇雲華 蘇:喂,献元。 林:老師,你有遇到什麼壓力嗎? 蘇:沒有沒有沒有,老師只是不想後面 怕碰到什麼麻煩之類的。 林:不會啦,你不用擔心啦,反正就是 我委託的單位而已呀,有事我會扛 起來啦,啊我們就是把10波做完就 好了啊,因為你做你的,發布是我 在發布啊,喂喂喂? 蘇:喂,献元,沒事啦。 林:真的,你不用想這麼多啦,你不用 擔心啦,我有問過了啦。 蘇:沒事,沒事,好了,老師再想想, 好吧,跟你沒事啦,反正就是,反 正我們還是最好的師生啦,因為我 覺得你是我非常非常值得珍惜的學 生,也是很好的朋友。 林:我知道,我知道,不是啊,因為這 個案子如果這樣到時候就沒辦法, 嘖,前面不就前功盡棄,啊怎麼, 沒辦法結案哪,嘖。 蘇:献元,我知道,我知道,好了老師 再想想。 林:好好。 蘇:反正沒關係。 附表八:被告林献元與海峽導報社委林靖東之微信通訊內容摘要 (選偵164卷一第393至404頁) 編號 通訊日期 時間 時:分 通訊內容 1 112年12月9日 23:11 23:11 林献元:(圖片:林献元與蘇雲華LINE對話截 圖《112年12月9日22:37 蘇:依實 而且大幅度反轉、反而不利!盼你了 解!依真實,最好!》) 林献元:麻煩你幫忙反應 2 112年12月10日 13:19 14:03 14:03 14:54 14:54 15:42 18:27 18:27 18:53 林献元:通話時長05:43 林靖東:¥2000.00已被接收 林靖東:上次發兩篇集美的稿子 林献元:感謝您 林献元:¥2000.00已收款 林靖東:辛苦了 林献元:通話時長00:26 林靖東:地標(瑪琪雅朵.扒房(未來海岸店)) 林献元:在車上了,20分鐘後到 林靖東:語音16秒 林靖東:圖片 林靖東:這條路左拐 林献元:好的 林靖東:進來就讓門口小妹帶 林靖東:這條路左拐 林靖東:要吃啥,我先點 林献元:你點的我都吃,除了不吃牛 林靖東:你朋友呢? 林献元:他都吃 3 112年12月11日 11:28 11:29 11:30 11:51 11:52 11:53 11:54 12:28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綠營支持者回 流賴蕭配微幅揚34.67%排第一藍營集 結熱情消滅微幅下滑以31.33%排第二 柯盈配持續下滑到17.11% http://www.00000000000.00/?0=0000000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綠營支持者 回流賴蕭配微幅上揚以34.67%排第一 藍營集結熱情消滅微幅下滑以31.33% 排第二柯盈配持續下滑到17.11% 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0.php?type=lastest&id=25254 林献元:https://000000000000.000/2023/12 /10/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常態媒 體曝光下綠營民調回/?amp=1 林献元:https://n.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https://www.00000000000.000/home /news_pagein.php?iType=1002&n_id =109796 林献元:https://www.00000000000.000/page /news/show.aspx?num=17687&root=8 &page=1&lang=TW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綠營支持者 回流賴蕭配微幅上揚以34.67%排第一 藍營集結熱情消滅微幅下滑以31.33% 排第二柯盈配持續下滑到17.11% https://www.0000000000000.00/det ail.php?type=lastest&id=25635 林靖東:收到 4 112年12月13日 19:12 19:17 19:17 19:20 19:30 林献元:第九波已於本週一開始。預計慢慢做 ,耗時八天,結果會在下週二、三出 來!第十波亦同,結果會12/29或12/ 30出來! 林献元:到時候數據出來,你再自己調整給我 林靖東:貼圖(OK) 林献元:朱立倫:「侯趙配」領先「賴蕭配」 0.8%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朱立倫曝內參民調侯康今領先賴蕭 0.8個百分點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朱立倫又曝內參民調黃金交叉 侯友 宜領先賴清德0.8%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快訊/曝藍內參民調「侯康配」超車 賴蕭 朱立倫:領先達0.8%! https://www.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htm 再自爆內參民調黃金交叉 朱立倫:侯康配今天已領先賴蕭配0.8個百分 點 https://www.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侯康配」首度超越「賴蕭配」!朱 立倫曝內部民調 黃金交叉數字曝光 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D2C97F9431CD98ED5CA53 782C98AD88F 林靖東:加油,趕緊跟上 5 112年12月19日 14:41 19:03 19:09 20:01 20:02 20:03 21:41 21:43 21:44 林献元:圖片(蘇雲華民調數據手稿照片) 林献元:(通話時長02:01) 林靖東:+3 林靖東:影片 林献元:我用原始資料整理稿子,你再修改 林靖東:可以聯繫熱點 林献元:09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doc 林献元:(通話時長06:04) 林靖東:(通話中斷02:39) 林献元:侯康加2点 林靖東:貼圖(咖啡) 林献元:1_09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doc 林献元:(通話時長00:22) 林靖東:貼圖(強 強 強) 林靖東:貼圖(擁抱擁抱)辛苦了 林献元:明天可以發出嗎? 林靖東:抓緊 林献元:收到 6 112年12月20日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22:54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賴清德老宅 爭議事件持續延燒侯康配努力推出青 年政策和與青年座談雖受隱性選民不 表態影響民調無法真實呈現預測侯康 配可望贏得大選勝利 https://www.0000000.000.00/detai l.php?type=lastest&id=25561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賴清德老宅 爭議事件持續延燒侯康配努力推出青 年政策和與青年座談雖受隱性選民不 表態影響民調無法真實呈現預測侯康 配可望贏得大選勝利 https://www.0000000000000.00/det ail.php?type=lastest&id=25892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決戰2024最新總統民調!賴清德老宅 爭議事件持續延燒侯康配努力推出青 年政策和與青年座談雖受隱性選民不 表態影響民調無法真實呈現預測侯康 配可望贏得大選勝利 http://www.00000000000.00/?p=100 1808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https://000000000000.000/2023/12 /20/3號侯康配表現出色週民調領先 其他二組侯選人/?amp=1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https://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http://www.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林献元:圖片 林献元:https://www.0000000.00/0000/ 00000 林靖東:收到 附表九:被告林献元與證人游勝鈞之通訊監察譯文摘要 (選偵164卷一第441至443頁)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112年3月10日 林:公事比較忙就對了。 游:因為這是我們的大月啊,這時候大家廟裡在點燈的時間 呀。 林:那也好啦,反正有工作做,還有錢領,領那獎金也不錯 。 游:對啊,其實在這邊,還算不錯。 林:嘿啊,好吧,那先跟你講一下。 游:OKOK,沒問題。 林:對啊,因為我要帶你名片過去,人家「莊處」問我,你 怎麼了,因為我要去找他啊,他現在好像是省這個,「 東東」(林靖東)現在已經升到社委了,然後他是在王煒 上面的啊,王煒升不上,王煒現在是編委而已啊。 游:嗯嗯嗯。 林:所以他(林靖東)現在直通高層這樣子。 游:是喔,那這樣更好辦。 林:他(林靖東)很常去北京述職啊。 游:喔是喔,那這樣子你過去應該很大機會啦! 林:對啊對啊,就是,就是因為要請他(林靖東)帶我去跟「 莊處」(福建省台辦副處長莊喆夫)啊,總是要有人陪啊 ,好久沒有那個啊。 游:「莊處」?就直接找,那是我兄弟,開玩笑。 林:對啊,我想說帶兩瓶紅酒送他,「東東」說他不會喝紅 酒,我說他超愛喝紅酒。 游:對啊,他超愛喝紅酒。 林:想說裝作不知道,我想說帶個兩瓶那個。 游:「莊處」是跟我麻吉,他沒有跟他那麼麻吉啦。 林:沒有,他(莊喆夫)是他(林靖東)的長官。 游:對啊,其實台灣網(中央台辦和國台辦管理之國家重點 新聞網站)還是有很多關係在啊。 林:對啊,台灣網現在就是那個誰,好像換了,所以之前那 個誰,處長好像也換掉了。 游:喔?也換了。 林:對啊,就是重新拉回來,改天有機會還是,我今年有叫 那個誰,那個「東東」(林靖東)幫我送,欸那個什麼想 一下,錢母,竹山那家紫南宮的啦。 游:喔,紫南宮的。 林:就弄了兩套,然後我一套給「東東」(林靖東),一套叫 他(林靖東)說送給叫朱風蓮(大陸國台辦新聞局副局長) 喔,啊「小王」喜歡什麼我就不知道,我就不知道送什 麼禮。 游:他喜歡喝酒跟茶葉啦。 林:茶葉喔,那好我知道了,那他喜歡喝什麼酒? 游:我都是拿高粱給他。 林:高粱喔。 游:我看他高粱他會收啦。 林:喔是喔,你有他的住址嗎?我看沒關係啦,到時候再那 個,端午節再送,因為之前想送他,中秋節我有叫那個 誰幫我轉,送他過一次,因為我想直接大陸買大陸的東 西送就好了。 游:但是這樣子感覺應該會差很多吧。 林:阿不是啊,因為像剛林(音譯)有在做月餅啊,然後有時 候是買新疆的啊,也不會買廈門的啊,就是想新疆宅配 。 游:現在臺灣寄東西過去還是方便嗎? 林:喔,不方便,很難。 游:因為我想說你在那邊缺什麼,順便臺灣可以幫你寄過去 。 林:寄不過去,寄不過去,很煩,只能走郵局而已,其他都 走不了,反而大陸進臺灣非常方便。 游:但是郵局那邊也會禁東西,例如說酒就不能寄了啊。 林:對啊,對啊,就是不能啊,就很麻煩啊,不用啦,你如 果臺灣不用寄啦,我有認識一個專門在賣金酒的,錢匯 給他就可以了,然後他就可以幫你轉送了,對對對,他 酒都放在大陸啊,嘿啊沒關係啦,我就慢慢,今年比較 ,反正今年,現在就等小三通通了,這次「東東」(林 靖東)說可以陪我去福州,想說就趕快先過去走一走, 不然等到4、5月的時候就有點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