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HM-113-重交附民-5-20241113-1

字號

重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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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永忠 蔡翠娥 被 告 王柏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第7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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