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HM-113-重金上更一-3-20250327-1

字號

重金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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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義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彥群律師 傅祖聲律師 朱日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良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文欽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景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清順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032號 、第15385號、第15387號、第17972號、第18633號、第24054號 、第24055號、104年度軍偵字第42號,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 偵字第25375號、第25376號、第25378號、第25763號、第26582 號、第27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 、許清順之部分,及江義福、李良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江義福、李良章、王景洽、張光明、許清順各犯如附表一編號1 「第二審(更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經法官批示,本件判決書涉及軍事採購流程,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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