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HM-113-重附民-8-2024103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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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慶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劉俊良 被 告 鄭瑀彤即裕酆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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