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HM-113-金上易-1-20241211-2

字號

金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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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進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廖育珣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欄即 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應分別 更正為「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第十五條之二」及理由 欄即判決書第10頁第22行關於「第22條第3項第3款」之記載,顯分係「第二十二條」及「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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