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102-20241120-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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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鈞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余承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9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5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高士鈞無罪並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一)。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詳如附件二)並未提出其 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以原審法院已詳予勾稽論斷之事證,重為證據取拾之爭執,並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於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時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之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