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103-20241209-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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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8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8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恩平(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審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