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136-20241211-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36、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仲康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仲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仲康(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原 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在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 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