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152-20241216-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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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羈押,因羈押期限將至,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育琪(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之24時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被告經一、二審判處十個罪名,每 件均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被告面對刑期可能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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