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332-20250116-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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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CUONG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30日起,延長2 月。 理 由 一、被告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越南國籍,下稱 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條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共25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一般洗錢罪,業經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業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4罪)、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而被告為越南籍失聯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非法居留,受上開刑之宣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本案涉犯加重詐欺罪數多達25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衡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