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379-20241226-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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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385、7386、6664、7849、8666、9700、9 939、114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4、715、716、717、718號、 113年度偵字第3771號),提起上訴,及移請併辦(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949、14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哲維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 萬元,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許哲維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 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 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其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許哲維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申辦之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存摺等物品, 交付黃世豪(涉嫌詐欺案件已另案偵辦中)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許哲維上開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 後,即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陳藝涵」、「蕭清峰」、「美欣」、「張發才」、「 馬修」、「王靖雯」、「陳振國」等,向徐一宇等人佯稱:下載 『路博邁』交易平台股票操作程式,即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如附 表所示),使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分別匯款至許哲維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再由詐欺 集團之人領取殆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取所得之去向。嗣徐 一宇等人於匯款後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7 3、195頁),並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徐一宇等人指述在卷,復有被害人匯款紀錄、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函覆、第一商業銀行業務申請書、開戶資料、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畫面截圖等在卷足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刑之加減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 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有關被告幫助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並未修正,僅增訂與被告罪責無關之同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之條文,另修正同法第16條之規定,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其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比較修正洗錢防制法規定整體適用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一體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以一提供其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各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386號、第7849 號、第8666號、第9700號、第9939號、第11431號、第7385號、第666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4號、第715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113年度偵字第3771號、第13949、第14972號等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經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裁判。 ㈤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屬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然於偵 查中並未自白(112年偵字第7596號卷第236頁、112年偵緝字第714號卷第46頁、112年偵字第7386號卷第117、118頁)。故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自無從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判斷 ㈠原判決以事證明確,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據,惟原 判決後,另有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行(附表編號17~19),應由本院一併審理,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亦指摘於此,其上訴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他人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匯款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正犯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身在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不知去向,增加檢警查緝及前揭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受害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財物受損情形,被告犯罪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但未與前述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兼考量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情形、家庭暨經濟狀況,及告訴人陳芊宇、陳月昭、張馨文所述對於被告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陸萬元,及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證人黃世豪雖證述被告提供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予渠使用,渠 有給被告3、4萬元等情(112年度偵字第7385號卷第149頁)。然被告業已否認證人黃世豪有給付任何報酬(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卷第193頁)。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獲得前述報酬,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奇曉、王銘仁、余建國 、陳振義、廖偉志移送併辦,檢察官翁誌謙提起上訴,檢察官陳 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內容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起訴案號 1 徐一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起,以LINE暱稱「陳藝涵」向徐一宇佯稱:下載『路博邁』交易平台股票操作程式,即可買賣股票獲利,致徐一宇陷於錯誤,111年11月22日12時13分許,匯款3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 2 林其全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1月初某日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林其全攀談,向林其全詐稱可以透過參與名為「股票分水嶺」之群組投資獲利,致林其全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2日,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出75,000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386號 3 周滿玉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蕭清峰」,於111年9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周滿玉攀談,向周滿玉詐稱可以參與投資獲利,致周滿玉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匯款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849號 4 陳芊宇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美欣」,於111年8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陳芊宇攀談,向陳芊宇詐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致陳芊宇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2日匯款方式匯出35,000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666號 5 陳月昭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張發才」,於111年11月前某時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陳月昭攀談,向陳月昭詐稱可以詐稱可以參與「泛大西洋」平台投資股票獲利,致陳月昭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1月22日、23日,接續匯款92萬元、6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700號 6 林宥蕙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馬修」,於111年8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林宥蕙攀談,向林宥蕙詐稱可以參與「泛大西洋」平台投資股票獲利,致林宥蕙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8日,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出10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939號 7 張馨文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蕭青峰」,於111年7月月間起,使用通訊軟體設詞與張馨文攀談,向張馨文詐稱可以參與「GENERAL ATLANTIC」平台投資股票獲利,致張馨文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8日,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出4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1431號 8 蔡湯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蔡湯銘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湯銘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12時9分許,以匯款方式匯出10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4號(即112年度偵字第3852號) 9 邱惠靖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LINE向邱惠靖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惠靖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14時41分許,以匯款方式匯出4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5號(即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 10 林育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起,以LINE向林育俊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育俊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8日9時15分許,以匯款方式匯出10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6號(即112年度偵字第4831號) 11 柯進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0日起,以LINE向柯進源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柯進源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1月18日9時59分、111年11月21日9時47分許,分別以臨櫃轉帳65萬元、轉帳3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7號(即112年度偵字第6402號) 12 朱秋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12時57分許起,以LINE向朱秋月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朱秋月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1月22日10時40分許、10時42分許,分別轉帳5萬元、1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8號(即112年度偵字第6487號) 13 張綉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7日起,以LINE向張綉美佯稱投資保證獲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綉美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15時29分許轉帳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718號(即112年度偵字第6487號) 14 陳麗雲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向陳麗雲施用詐術,致陳麗雲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2日14時22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385號 15 黃奕祥 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向黃奕祥施用詐術,致黃奕祥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2日9時59分許,使用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664號 16 賴朝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財豐官方客服」與賴朝茂相識,復以LINE暱稱「王靖雯 KARI」等向賴朝茂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賴朝茂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1月22日10時13分許,匯款3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771號 17 胡淑芬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刊登假投資訊息,向胡淑芬施用詐術,使胡淑芬瀏覽後加入LINE「陳振國」群組會員,致胡淑芬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9時13分許起,至同日9時26分許止,接續匯款4筆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972號 18 林俊佑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刊登假投資訊息,向林俊佑施用詐術,使林俊佑瀏覽後加入LINE「陳振國」群組會員,致林俊佑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21日9時36分許,轉帳35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4972、11989號 19 郁文華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泛大西洋基金營業員」向郁文華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郁文華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1月21日,匯款18萬元至第一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39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