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486-20250116-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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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國靜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國靜(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加重詐 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2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有原審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除本案之外另涉犯多起詐欺案件,且其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的案件經具保後又再度與詐欺集團成員接觸從事收取被害人款項工作,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本院審酌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即加入詐騙集團從事詐騙工作,所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4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