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HM-113-金上訴-1596-20250221-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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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滕佳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滕佳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滕佳鎮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4年3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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