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HM-113-金上訴-496-20241121-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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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睿穎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第4行關於「於113年8月31日修正 公布」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第4行關於「於113年8月31日 修正公布」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顯係誤植,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