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HM-113-金上訴-746-20250312-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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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1、744、745 、746、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紘鎮 選任辯護人 林峻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679、1397、1557、2244、2814號,中華民國113 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28355號,111年度偵字第4325、49130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0567、21619、34255、37019號、112年度 偵字第37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撤銷。 陳紘鎮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陳紘鎮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 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無故使用他人申設帳戶收款,並請他人於入帳後立即領出現金或轉匯至其他帳戶者,可能係欲使用他人帳戶收取詐欺或其他不法資金,此領款、轉匯款項之目的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收取詐騙等不法行為贓款,而藉此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在基於縱使有人使用其金融帳戶相關資料實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使用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及其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收款、轉匯之金流通道,並為下列行為: ㈠由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10年4月間,透過LINE通訊 軟體(下稱LINE)向陳佳盈佯稱:透過AGA-MARKETS平臺投資外幣可以獲利云云,使陳佳盈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隨即由劉予瀧依何志浩指示,或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帳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復由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依何志浩或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或由何志浩、陳紘鎮轉匯至其等申設如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後,再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其他帳戶或提領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劉予瀧、張福祥、張力友、張啓耀、劉榮慶、蔣忠洋所涉詐欺等罪均由本院另行審結;何志浩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嗣陳佳盈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㈡由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間,透過LINE向蔡璨陽 佯稱:透過BNEX平臺可以獲利云云,使蔡璨陽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並由陳紘鎮以轉帳支出款項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蔡璨陽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㈢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3日,以LINE與張鈞淳 聯絡,向張鈞淳佯稱可以投資「WNS89880」網站獲利云云,致使張鈞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日下午3時14分許,匯款16萬元至第一層帳戶即陳紘鎮將其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陳紘鎮於110年7月2日下午5時33分許,轉帳40萬元(含本件張鈞淳所匯款項)之款項至第二層帳戶即李驊恩(李驊恩所涉詐欺等罪由本院另行審結)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驊恩隨即分次轉帳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張鈞淳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㈣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以LINE與李其昌 聯絡,向李其昌佯稱可以投資「金航國際」網站獲利云云,致使李其昌陷於錯誤,而於110年7月2日14時4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時30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陳紘鎮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李其昌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㈤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4日,以LINE與阮裕翔 聯絡,向阮裕翔佯稱:透過潤發國際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使阮裕翔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日下午3時35分許,匯款58萬6007元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陳紘鎮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阮裕翔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㈥由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間,以LINE與邱義雄聯 絡,向邱義雄佯稱:透過潤發國際投資網站可以獲利云云,使邱義雄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6日14時12分許、110年6月25日13時23分許,匯款15萬元、20萬元至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6月29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遭陳紘鎮、何志浩分別轉帳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邱義雄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㈦由上開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三編號5、11、12所示之時 間,以如附表三編號5、11、12所示詐欺方式,使如附表三編號5、11、12所示所示之黎玉鳳、李素娟、劉威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三編號5、11所示之金額至陳紘鎮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第一層帳戶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劉予瀧於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款項(含本件劉威男所匯款項)至第二層帳戶即陳紘鎮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陳紘鎮隨即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蔡璨陽、李其昌、阮裕翔、邱義雄、黎玉鳳、李素娟、 劉威男告訴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件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陳紘鎮及選任辯 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上訴730卷一第321至35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均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又經本院依法調查,認皆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依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均不爭執有分別申設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戶,與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各該帳戶金流進出之匯款、提領等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洗錢等犯行,並辯稱:我確實有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與同案被告何志浩均無關係;我跟阮裕翔、邱義雄、黎玉鳳交易前有查證對方身分證;蔡璨陽匯款給我後,我有發現該帳戶內有該筆不明款項,實際上並無任何交易,我已於112年8月2日轉匯還給蔡璨陽;依據我提供之交易紀錄,我第一次打幣給黎玉鳳虛擬貨幣時,因為電子錢包不正確,因此未交易成功,我之後有再另外打幣給黎玉鳳;我確有打幣給李素娟,但我沒有保留跟我下單的人的對話紀錄;我並未跟劉威男交易虛擬貨幣,該筆款項是我跟劉予瀧之交易,是他跟我買幣等語。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⒈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與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告賣出虛擬貨幣給同案被告劉予瀧設立之詠盟企業社,因此收受該筆款項,被告於收款後不久之110年5月19日14時43分許匯款至被告之幣託帳戶,留待日後買幣時可以購幣,嗣後於110年5月19日21時10分許提領1萬4000元以支付生活雜費。⒉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蔡璨陽匯入之1萬5000元,是蔡璨陽先生匯錯帳號,被告與蔡璨陽並無任何交易。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部分,張鈞淳與李其昌匯款之金額均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當時在偵查中已交出相關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⒋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部分,阮裕翔所匯入款項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已提出交易紀錄。⒌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部分,邱義雄所匯入款項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已提出交易紀錄。⒍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黎玉鳳所匯入款項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已提出與黎玉鳳之交易紀錄。⒎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李素娟所匯入款項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已提出交易紀錄。⒏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劉予瀧所匯入款項係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已提出交易紀錄,此與劉予瀧曾在警詢、偵查中供稱略以:我有向人家調幣等語之情吻合,可見被告係有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經查: ㈠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有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號,並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另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某成員詐欺後依指示匯款、轉匯至上開等帳戶之金流途徑,與被告自上開等帳戶分別提領或轉匯等情,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見原審訴2814卷第99頁,本院上訴730卷一第309至321頁),並經如附表四所示各該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同案被告與其他證人分別證述明確(見附表四、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與丙、同案被告筆錄部分),另有如附表四所示書證等資料附卷可查(見附表四、甲、書證資料),是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於上訴狀雖請求向三家經營虛擬貨幣交易之公司查詢被 告於該等公司註冊交易紀錄等,經本院函查結果,僅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於該公司註冊及交易IP位置、所有交易紀錄(見本院上訴730卷一第257至268頁),另二家則覆稱被告非該公司用戶,無註冊資料可提供(見本院上訴730卷一第223、421頁)。然前開被告已註冊之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全部交易紀錄,均無與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匯款(或經劉予瀧轉匯)之時間、金額相對應之交易,顯然無從證明被告就前揭匯入其帳戶之款項,乃供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另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㈢至㈥、㈦之附表三編號5、11、12部分被告前所提出下述等書面資料,有以下難以憑採之處;而其餘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則未能提出關於使用收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交易或轉匯交易之資料,均無從採信其所稱係與匯入款項對象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之辯詞;而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亦非單純匯錯款項,理由各詳述如下: ⒈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部分,被告在偵查中雖提出虛擬貨幣 交易紀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5號【下稱112偵3785】卷第125至127頁),然該交易明細並無其他連續頁面或擷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已無從確認具有真實性,縱認其上資料屬實,該明細並未顯示交易帳戶之實際申登者,且交易僅有1筆,與如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張鈞淳、李其昌分別匯款16萬元、15萬元之狀況亦不相符,被告更未提出與其所謂虛擬貨幣買方聯繫交易事宜之任何紀錄,顯然無法核對被告確實有將虛擬貨幣轉給張鈞淳、李其昌本人所指定或支配使用之虛擬貨幣錢包。況被告於前開2筆款項匯入後,其帳戶內另有2筆不詳之人匯入各3萬元款項,被告隨即以跨行提款提領1萬9000元,另再分別轉帳40萬元(李驊恩就此筆款項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33萬元至同案被告李驊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5號【下稱111偵4325】卷第118、119頁)。而同案被告李驊恩於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虛擬貨幣交易帳號,於該相對應時間,並無任何虛擬貨幣交易紀錄(見本院上訴730卷二第19至23、37至39頁)。俱見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⒉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部分,被告雖提出交易紀錄(見112偵3 785卷第141頁),然該交易明細並無其他連續頁面或擷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且被告於提出上開交易紀錄之偵訊時竟供稱略以:「(問:你這是在哪個交易平台調出來的?)這是電子錢包的紀錄。好像是彼特貓的。」、「(檢察官諭知被告當庭登入,問:彼特貓帳號密碼是甚麼?)不記得了。網址我要回去再查。(問:所以你現在登不進去?)我要回去找。且帳號密碼我很久沒用登不進去。幣託要麻煩地檢署調閱」、「我的MAX也被鎖」、「我現在找不到彼特貓的網址……」、「(問:交易紀錄所稱的地址是你的錢包,交易ID是對方交易錢包?)(沉默)我不確定是我的還是對方的」等語(見112偵3785卷第139頁)。可見被告所提出之資料已無法開啟其手機登入任何虛擬貨幣帳號,以供確認係由被告親自操作並下載之交易紀錄,被告甚至無法辨識其所提出之資料上記載之交易地址等細節內容,而被告亦無法提出與交易對象聯繫交易之對話資料。且證人即告訴人阮裕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沒有看過被告提出之交易紀錄,也沒有投資過虛擬貨幣,當時匯款是要投資美金,有將我的匯款資料截圖上傳到潤發國際之LINE群組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34、335頁),顯然無法認定被告收取阮裕翔此筆款項係與買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況被告前揭銀行帳戶經告訴人阮裕翔匯入58萬6007元,相隔6分鐘後又由附表三編號11之告訴人李素娟滙入120萬元,其後被告即分別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包含同案被告李驊恩、何志浩、張福祥及被告自己另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等共9個不同帳戶,及以金融卡提款3萬元、2萬元(見111偵4325卷第117、118頁)。而同案被告李驊恩、張福祥於該相對應時間,均無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事實,除有前述⒈所示之資料可參外,並經本院於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741、742、743號判決認定無訛。足證被告此部分所辯與事實不符。 ⒊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部分,被告雖提出交易紀錄(見原審訴 2814卷第121至125頁)與邱義雄之身分證截圖、邱義雄匯入款項之轉帳紀錄(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69至471頁)。然該交易明細、身分證、轉帳紀錄截圖並無其他連續頁面或擷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且交易紀錄顯然經過裁切編輯,已無從確認真實性或翻拍之原始檔案為何,縱認其上資料屬實或被告確實曾取得過邱義雄之身分證、轉帳紀錄截圖,然該交易明細並未顯示交易帳戶之實際申登者,被告亦無法提出與交易對象聯繫交易之對話資料,顯然無法認定被告轉給虛擬貨幣之錢包即為邱義雄本人親自指定之帳戶。況證人即告訴人邱義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從沒有看過被告提出之交易明細;我有註冊潤發國際科技之LINE群組;我有上傳匯款收據到LINE群組;我沒有於110年5、6月投資過虛擬貨幣,也沒有任何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30至332頁),自無從單憑被告提出片段擷取之交易紀錄認定被告係收取邱義雄此筆款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況被告所用前揭帳戶於110年6月29日由告訴人邱義雄匯入16萬元後,被告隨即將之併同其他不詳之人所轉帳匯入之款項,分為5筆款項匯出至不同之帳戶;再於同日相隔不到2小時內,被告同一帳戶匯入包含附表三編號5所示黎玉鳳所轉39萬1142元共6筆款項,隨後被告即將之轉帳至包含被告個人名義申設之3個不同帳戶,及同案被告李驊恩、張福祥所用之帳戶(見111偵4325卷第114頁)。而同案被告李驊恩、張福祥於該相對應時間,均無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事實,除有前述⒈所示之資料可參外,並經本院於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741、742、743號判決認定無訛。足證被告此部分所辯與事實不符。 ⒋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5所示部分,被告所提出之交 易紀錄(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67頁)與身分證、匯入款項之轉帳紀錄截圖(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73至475頁),並無其他連續頁面或擷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已無從確認具有真實性,縱認其上資料屬實,該提領明細並未顯示交易帳戶之實際申登者,被告亦無法提出與交易對象聯繫交易之對話資料,顯然無法認定被告轉給虛擬貨幣之錢包即為其所稱黎玉鳳本人親自指定之帳戶。遑論證人即告訴人黎玉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要申請投資美金之會員,有的話就是曾經上傳到我註冊那個;我沒有申請過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我沒有看過被告提出之交易紀錄,我都看不懂這些內容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24至326頁),自無從單憑被告提出之部分交易截圖資料,認定被告係收取告訴人黎玉鳳此筆款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另有如前述⒊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同案被告李驊恩、張福祥均無與本件相對應之虛擬貨幣交易事實,足見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⒌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部分,被告所提出之11 0年7月1日交易紀錄(見原審訴2814卷第131至133頁),並無完整之交易紀錄與截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無從確認其真實性,縱認其上資料屬實,該提領明細並未顯示交易帳戶之實際申登者,被告亦無法提出與交易對象聯繫交易之對話資料,顯然無法認定被告轉給虛擬貨幣之錢包即為其所稱李素娟本人親自指定之帳戶。另證人即告訴人李素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沒有看過被告提出之交易紀錄,我沒有買賣過比特幣或USDT幣,我也沒有於110年7月1日收受任何虛擬貨幣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14、315頁),自無從單憑被告提出之片段之網頁擷取資料認定被告係收取此筆李素娟之款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此外,並有如前述⒉部分之證據足證被告所辯與事實相不符,不足採信。 ⒍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12所示部分,被告雖辯稱係同 案劉予瀧向其購幣並提出交易紀錄(見原審訴2814卷第135至137頁),然該等紀錄均無其他連續頁面或擷取來源可供比對核實,已難認具有真實性,縱認其上資料屬實,該提領明細並未顯示交易帳戶之實際申登者,被告亦無法提出與交易對象聯繫交易之對話資料,顯然無法認定被告轉給虛擬貨幣之錢包即為其所稱劉予瀧本人親自指定之帳戶。又證人即同案被告劉予瀧固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有時候幣不足,所以我就會請別人幫忙打幣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47頁);惟細譯其該次審理時證述之整體過程,其係證述略以:我不認識陳紘鎮;我沒有辦法辨識被告提出之交易資料,我也沒有辦法確定上面的錢包是不是我的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42頁),可見縱然劉予瀧曾向他人購買虛擬貨幣,其並無法確認上述資料之正確性,實難僅憑前述單一之交易紀錄認定被告係收取此筆款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予瀧於本院審理時,已對其被訴犯罪事實全部自白,且證稱其僅係提供自己及詠盟企業社帳戶給他人使用,並無買賣虛擬貨幣等語(見本院上訴730卷一第320頁,卷二第118至130頁)。從而,被告從未能提出任何與交易買方聯繫交易金額、報價、指定轉匯錢包等對話訊息或相關資料,亦未能提出其購買虛擬貨幣以供交易之來源證明,在缺乏各筆款項完整之交易流程與虛擬貨幣來源管道證據資料之情況下,無從僅以其所提出之上開等交易資料,認其所稱單純因交易虛擬貨幣而收受款項之辯詞為可採。至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提出登入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之操作影片(見原審訴679卷二密封袋內光碟),然經原審勘驗該影片後,並未能辨識帳戶所有者之實際身分,有勘驗筆錄(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48頁)附卷可查。另審酌被告於112年12月20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經法院諭知請被告以其持用之手機當庭登入其進行交易之幣託、彼特貓虛擬貨幣帳戶,然被告皆未能登入,嗣經原審勘驗被告當時手機之畫面,被告僅能連結BITEX.CAT(即彼特貓)之登入欄,然無法登入,幣託帳戶部分則顯示密碼錯誤,帳號部分顯示遮掩部分英文字母之EMAIL帳號等情,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訴2814卷第100頁)。再參諸被告於上開偵訊時亦無法於檢察官面前登入任何虛擬貨幣帳戶之情形(見上述⒉部分),顯無從以嗣後被告提出之登入帳戶影片勾稽認定被告係登入其申登之帳戶,操作而自帳戶內下載或擷取上開等交易紀錄。況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陳略以:黎玉鳳部分之交易平台UGET被關閉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48頁),是此部分已無法核實交易紀錄之真實性,被告所提出上開等資料,均難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⒎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則未能提出任何關於使用 收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交易或轉匯交易之資料,即無從認定其確係因合法交易虛擬貨幣而收受此部分款項。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同案被告劉予瀧所簽署之切結書(見本院上訴730卷二第147頁),以證明其確有交易虛擬貨幣之事實。然姑不論證人劉予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時,有簽署一些文件,不知是否包含上開切結書一節,而無從確認該切結書記載內容之真偽。而細繹上開切結書乃以印就之書面,由劉予瀧於預留之空格處及立切結人欄,簽寫「詠盟企業社」、「劉予瀧」等字樣,並無書寫其切結對象,其內容真實性已堪置疑。縱其內載「茲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匯款糾紛乙事,切結如下:」等語,可以連結到屬被告申請使用之該帳戶;但其內容第一條記載「本公司已將價值新臺幣400,000元USTD,給予劉予瀧即是詠盟企業社無誤。」而實際上同案被告劉予瀧於本件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合計轉帳至被告前開帳戶金額已達760,611元;另觀之被告所使用之前開帳戶交易明細,自110年5月3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計由同案被告劉予瀧之詠盟企業社0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款項,多達23筆(含本案前開2筆,見111偵49130卷一第274至277頁),則前開切結書所指究為何筆交易,被告亦未提出相關事證為佐,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⒏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雖辯稱係蔡璨陽匯錯款項 而非從事任何虛擬貨幣交易,並已匯還該款項給蔡璨陽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蔡璨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並沒有投資USDT幣,我沒有匯錯款項,是當初我在抖音認識一個女生,她提供一個網站要我註冊,我是投資油幣,我按照對方提供的帳戶匯款;我有收到一筆1萬5000元,但我去警局備案,我不知道是哪裡來的錢,跟我當初匯過去的帳號是不同的等語(見原審訴679卷二第337至339頁),並提出匯入明細、報案資料(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77至479頁)為佐證,可見並無任何蔡璨陽無端匯錯款項之情,蔡璨陽確係因受詐欺而依指示匯款。又被告收取該筆款項後,竟與其他存入之他筆款項統整後分次支出、提領,甚至有轉帳至同案被告張福祥、同案被告何志浩之妹何虹萱帳戶之情形,此有被告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偵4325卷第118頁)附卷可查,足徵被告當時並未認定有何匯錯之情事,反而自匯款時間即110年7月2日12時8分許起,至同日14時36分止,多次分批為支出、提領而於短時間內將該款項自上開帳戶內清空,顯然已進行犯罪所得之轉移。 ㈢再者,虛擬貨幣為新興之去中心化無實體電子貨幣,使用「 區塊鏈」技術達成「去中心化」及「幾乎無法仿製之多方認證交易模式【即俗稱之礦工挖礦認證而取得認證手續費之過程】」。從而,其合法、常規之虛擬貨幣交易均透過合法之「網路交易平台」(如國際知名且交易規模鉅大之「Binance(幣安)」、「Coinbase Exchange」等)完成買、賣、轉帳、給付等交易(包含使用平台之個人與個人間及平台與個人間之交易)。虛擬貨幣之買、賣,完全透過上開網路交易平台之公開、透明資訊「撮合」完成(即任何買家或賣家,均可在交易平台上得知他人所定之即時買價或賣價,而決定是否賣出或買入)。而個人若持有數量甚大之虛擬貨幣欲出脫,均可透過交易平台賣出(若賣價高於其買入成本價,則賺得利差。反之則產生虧損)。而持有大量虛擬貨幣之個人,當然也可以將虛擬貨幣「賣給」其他個人。然而此際,基於「牟利」之常理思惟,要考慮的是此人是否可透過「賣給個人」而獲得比「透過平台交易賣給他人」更多之利差或報酬?因此,此個人賣家若以「低於」交易平台之價格出售予他人,還不如直接在交易平台上賣出,反可獲得更高之賣出價格,而且也無須承擔賣給個人之成本(如見面交通等額外成本)及風險(如交付虛擬貨幣後,對方拒絕付款等)。反之,此個人賣家若要以「高於」交易平台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則買家還不如直接在交易平台上買入,反可獲得更低之買入價格,而且也無須承擔向「個人賣家」買入之成本(如見面交通等額外成本)及風險(如付款後對方拒絕交付虛擬貨幣等)。從而,所辯其係擔任幣商而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及證人何志浩於本院結證稱轉介被告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均與常人生活經驗相違,難以採信。況如前述㈡⒉所述,被告帳戶內告訴人阮裕翔所匯入之款項,竟有再轉出至同案被告何志浩所使用之帳戶,益徵同案被告何志浩所證係因其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有額度限制,故轉介予被告從事交易虛擬貨幣,明顯與事實不合。 ㈣被告主觀上具有加重詐欺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與上開詐 欺集團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⒈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 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條規定,嗣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自同年0月0日生效,洗錢定義修正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於第2條明定洗錢行為之態樣,並於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漂白不法利得。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該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該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而上開第1款之洗錢行為,祗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所稱「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係指將刑事不法所得移轉予他人,以達成隱匿效果而言;所謂「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乃指將刑事不法所得之原有法律或事實上存在狀態予以變更而達成隱匿效果。至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又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該法規定,皆已侵害該法之保護法益,係屬該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對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前述帳戶,或經層轉後流入被告之上開帳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嗣經被告分別提領或轉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則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不爭執,亦如前述,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迂迴轉匯款項之行為,依據上開說明,客觀上顯已轉移犯罪所得形式上之歸屬,致使檢警機關於追查帳戶之金流時,僅能片段觀察相關帳戶之資金流動情形,難以追溯該等款項之所在與去向,而形成追查之斷點及阻礙,足認被告確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具體作為。 ⒉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者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又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隨著各國對於洗錢防制之重視日增,特別是國際間金融活動往來日益密切,非法金流利用層層複雜的各種名目、態樣,而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取得形式上合法來源的樣態以躲避查緝,檢調單位所面臨的被告,已非傳統個人被告,而係擁有龐大資金、法律專業團隊為後盾之犯罪集團。目前國際上有關打擊犯罪之討論,亦一再強調打擊犯罪除正面打擊,更重要的應自阻斷其金流著手,包括金流透明化之管制及強化洗錢犯罪之追訴,才能徹底杜絕犯罪。」,且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除一般人已具有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所申設金融帳戶相關物件之基本認識,遑論被告自稱係多次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依其年齡與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見本院上訴730卷二第425頁),對金融市場、反洗錢之規定應有所認識,其可知悉一般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應遵循反洗錢法規,即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是在一般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平台需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資金來源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參照)。依據被告所辯稱之交易情節與提出之資料皆有前述可疑之處,已難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倘若為真,則本案交易均係經其所謂之買方先給付款項後,方由被告轉虛擬貨幣予買方,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被告與所謂買方之間有何特殊信任基礎,其竟可無端先收受全額之交易款項,再行交付轉給虛擬貨幣,被告卻從未能提出任何擔保交易之相關證據資料,顯與一般交易常情相違,若非交付款項涉及不法,需要透過被告金融帳戶配合收款加以掩飾而逃避追查,實難想像一般正常交易,買方願意先行全部匯款至被告持有之私人帳戶,而非透過一般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交易帳戶,即在無其他可信擔保情形下,承擔被告無法履約之高度風險,觀之被告之辯詞,其對上情即難諉為不知,是被告對於收受之款項可能係犯罪所得,而逕行配合該等不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提領或轉匯之舉動,屬掩飾告訴人、被害人詐欺贓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行為之一環等情,顯然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並確實造成金流斷點,使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無從續行查知去向與所在,足認其已有縱若他人以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財產性之詐欺或洗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⒊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被告所辯稱之上開交易情節,雖因前述等交易紀錄具有瑕疵存有可疑之處,然被告自始堅稱係個別買方向其接洽購買虛擬貨幣,依此對照其收受款項之帳戶來源皆不同之情形,應可認定被告本案各別匯款且接洽之對象均為不同人,且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匯入被告上開等帳戶之人數為9 人;而被告使用上開等帳戶,於贓款匯入後不久旋即提領或轉匯,使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所匯進之款項迅速遭提領、轉匯殆盡,可見其所為乃現行詐欺集團運作模式中不可或缺之環節,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即屬在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據此,被告顯具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又本件被告雖係以不確定故意而與其他共同正犯共犯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此經本院認定如上,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是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至公訴意旨固認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被告係與同案被告劉予瀧、何志浩、張福祥、張力友、劉榮慶、張啓耀共同為之;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被告係與同案被告李驊恩共同為之;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被告係與何志浩共同為之;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5、12所示,被告分別係與劉予瀧共同為之;如犯罪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三編號11所示,被告係與劉予瀧、何志浩共同為之,然均為被告所堅詞否認,卷內亦無被告與劉予瀧、何志浩、張福祥、張力友、劉榮慶、張啓耀、李驊恩有何聯繫而各與被告共同收受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款項之證據資料;雖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之金流,係由被害人陳佳盈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設之帳戶,復由該帳戶匯款至第二層被告之前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之金流,係由被害人張鈞淳匯款16萬元至第一層帳戶即被告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被告於110年7月2日下午5時33分許,轉帳40萬元(含本件張鈞淳所匯款項)之款項至第二層帳戶即李驊恩申設之帳戶,如犯罪事實欄一㈦編號5、11、12所示,告訴人黎玉鳳、李素娟另有匯款給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設之帳戶,告訴人李素娟另有匯款給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帳戶,而告訴人劉威男係先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即劉予瀧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設之上開帳戶,復由該帳戶匯款至第二層被告之前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然對照證人劉予瀧之上開等證詞(見上述㈡⒍部分),未能特定與被告往來之時間、金額,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驊恩於偵查中係證稱略以:我不認識陳紘鎮,我110年7月2日收取之款項是公司帳戶匯入,因為對方是用公司帳戶,如果是本人我會核對本人證件等語(見110偵28355卷第222、223頁),其並未能確認有與被告親自接洽;證人何志浩則於偵查中證述略以:菘宥有限公司有代購虛擬貨幣,陳紘鎮是我同學,我有時候會請他幫忙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見111年偵緝923卷第37頁),仍未能確認特定之款項往來,綜合上開等證據,自未能認定被告係與劉予瀧接洽後收受劉予瀧之款項,或與李驊恩、何志浩有所聯繫後而收受、轉匯款項,尚難認被告上開等行為分別與劉予瀧、何志浩、張福祥、張力友、劉榮慶、張啓耀、李驊恩間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因本案檢察官就前述部分均係以單純一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單純一罪,僅係認定被告上開等犯罪事實之內容與起訴事實有異,而無犯罪事實可分之部分,尚無庸就此部分為不另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決理由參照),併此敘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以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經 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為犯行與前述修正內容無涉,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法則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分別自12年6月16日、113年0月0日生效。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熟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其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百萬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情形,是被告既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與接洽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後分次匯款及被告就本案詐欺贓 款分次轉匯或提領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為之,且各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對個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以加重詐欺罪處斷。 ㈤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以分論併罰。 ㈥撤銷改判(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原審法院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罪證明確, 而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所依據。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黎玉鳳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黎玉鳳所受部分損害,有調解筆錄、轉帳明細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上訴730卷二第267、268、467頁),其就此部分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此部分量刑因素,對被告科處之刑罰,即難認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仍執前揭辯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就量刑參考因素,既已改變為對被告有利,係原審法院所未及審酌失當,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上開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戶收受告訴人黎玉鳳遭詐欺款項,並旋以轉匯方式移轉犯罪所得,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與所在,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增加告訴人黎玉鳳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暨告訴人受騙金額,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黎玉鳳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另參酌被告就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係以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主,所為乃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一環,而前揭所量處之宣告刑,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爰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已能充分評價被告該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敍明。 ㈦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以外)部分: 原審法院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以外部分之犯行,因認被告罪 證明確,適用前揭論罪科刑法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分別以上開等帳戶收受款項,並旋以轉匯或提領等方式移轉犯罪所得,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與所在,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金融秩序,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應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危害,暨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數、受騙金額,迄今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原審訴679卷二第4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8、9所示之刑(即附表一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註「原判決」部分)。另參酌被告就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皆係以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主,所為乃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一環,而前揭各犯行所量處之宣告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而未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尚屬能充分評價被告該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原審法院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已充分參考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揭辯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㈧定執行刑部分:按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均屬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模式相同,時間接近等節,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其年齡、犯罪期間長短、犯罪過程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就前揭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各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供稱略以:我之前在澳洲念書,同學推薦我做礦機挖比特幣,所以我身上有USDT幣,我本件利潤是百分之0.6至百分之1等語(見原審訴2814卷第99、312頁),因卷內並無如附表一編號2至6、8、9所部分各次提領或轉匯利潤之詳細證據,認定顯有困難,依據上開說明,參酌被告之前述供詞,經估算以其各次收受款項之0.6%,即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計算此部分各次犯罪所得(經乘以報酬百分比後如附表一沒收部分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依金流軌跡,被害人陳佳盈係於110年5月19日分2次匯款5萬元至同案被告劉予瀧帳戶後,再於同日轉至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餘係110年5月20日以後匯款至其他同案被告之款項),被告自該帳戶提領1萬4000元供作生活支出,其餘均轉匯至被告之幣託帳戶,已據本院認定如前,對照被告前述供稱其已有自己之虛擬貨幣供購買等情,顯然被告此一幣託之款項並未再轉匯給他人,而係自己持有支配幣託帳戶之款項,則此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應為被害人匯款之10萬元,上開等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於其各罪科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黎玉鳳達成調解並給付2萬5000元,有如前述(見本院上訴730卷二第267、268、467頁),其既已實際將犯罪所得合法返還告訴人黎玉鳳,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未扣案而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聯繫使用之通訊設備或電腦等工具,雖屬其與上述不詳之人互為連繫、轉帳而供犯罪使用之物,然皆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用途本供一般日常生活之用;又被告用以提領前述等帳戶所使用之存摺、提款卡等物,雖亦係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存摺、提款卡等僅係帳戶之表徵,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上開等物品對照其等犯罪情節,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即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修正後同法第25條第1項則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與否,均沒收之。」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參酌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部分,被告就本案前述等帳戶內告訴人、被害人等分別遭詐騙之款項,均已領取或轉匯,該等款項既非其所有,亦非在實際掌控中,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其經諭知前述刑罰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後,如再宣告沒收其洗錢之財物,恐有過苛之虞,應無就該部分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與追加起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與沒收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與附表二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㈥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㈦與附表三編號5所示 原判決撤銷。 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㈦與附表三編號11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犯罪事實欄一㈦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 上訴駁回(原判決:陳紘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陳佳盈匯款時間 告訴人匯入被騙款項之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匯款時間 第二層匯款金額 第二層匯款帳戶 第三層轉帳時間 第三層轉帳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15分許、110年5月19日下午4時16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29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31分許、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32分許、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45分許、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46分許、110年5月25日中午12時55分許、110年5月25日中午12時56分許 詠盟企業社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6萬元 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39分許 36萬4771元 陳紘鎮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110年5月19日2時43分許 轉帳34萬4771元至陳紘鎮申設之幣託帳戶 陳紘鎮於110年5月19日下午9時10分許,提領1萬4000元 110年5月20日下午1時59分許 14萬972元 何志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0日下午2時3分許 轉帳13萬982元至何志浩申設之幣託帳戶 何志浩於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58分許,提領7000元 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 19萬8000元 張福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 轉帳18萬8000元至張福祥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福祥於110年5月25日上午1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提領3萬元 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2分 20萬7900元 張力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13分許 轉帳19萬7400元至張力友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力友於110年5月25日下午1時27分許,轉帳3150元至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1分許、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1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7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7分許、110年6月8日下午1時29分許 翔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4萬元 110年6月7日下午4時36分許 39萬6000元 張啓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7日下午4時39分許 轉帳37萬6000元至張啓耀申設之幣託帳戶 張啓耀於110年6月7日下午6時12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張福祥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1時58分許 22萬1637元 劉榮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2時12分許 轉帳21萬443元至劉榮慶申設之幣託帳戶 劉榮慶於110年6月8日下午2時8分許、2時9分許,轉帳5萬元、5萬元至吳珮婕(另由警偵辦)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3分許 65萬6323元 蔣忠洋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8日下午4時28分許 轉帳45萬5467元至蔣忠洋申設之幣託帳戶 蔣忠洋於110年6月8日下午4時6分許,轉帳2萬6709元至陳怡君(另由警偵辦)申設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入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下同) 轉匯情形 1 賴忠良 (告訴人) 於109年12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賴忠良佯稱:可以潤發國際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賴忠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3日下午2時5分許、 110年5月13日下午3時4分許 30萬元、 30萬元 ①110年5月3日下午3時2分許轉匯8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04頁) ②110年5月13日下午4時31分許轉出29萬7000元、5月14日上午8時54分許轉出1995元、5月14日上午9時59轉出579,645元 (含不詳之人轉入之1萬5000元、100萬元) (偵21619卷二第310頁) 2 林雅仁(告訴人) 於110年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雅仁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林雅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19日下午4時47分許 3萬元 ①110年5月19日下午5時33分許轉出2萬5979元、5月19日下午8時33分許轉出11萬285元 (含不詳之人轉入之5萬元、5萬元) (偵21619卷二第312頁) 3 陳怡君(告訴人) 於110年5月3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怡君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陳怡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6月3日中午12時許 2萬7600元 ①110年6月3日下午3時32分許轉匯50萬3530元(偵21619卷二第331頁) 4 吳珮婕(告訴人) 於110年5月19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珮婕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吳珮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8日上午11時34分許、 110年6月1日下午1時52分許 3萬元、 50萬元 ①110年5月28日下午12時36分許轉出25萬元(含不詳之人匯入之2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4頁) ②110年6月1日下午2時35分許現金提領153萬6000元(含不詳人匯入之5250元)(偵21619卷二第329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予瀧) 110年6月7日上午9時48分許 100萬元 ①110年6月7日下午1時18分許轉出32萬4700元 ②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1分許轉出31萬5150元 ③110年6月7日下午1時22分許轉出31萬5150元 (偵21619卷二第285頁) 5 黎玉鳳(告訴人) 於110年3月間,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向黎玉鳳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黎玉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12日下午3時7分許、 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2分許、 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33分許 2萬7810元、 2萬7810元、 5萬5620元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2分許轉出47萬5679元(含不詳人轉入之76萬7000元)(偵21619卷二第309頁)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18分許轉出1萬1611元、110年5月17日上午9時14分轉出100元、下午6時11分轉出12萬8013元(含不詳人轉入之10萬元、2萬元、5000元)(偵21619卷二第311頁) ③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41分許轉出53萬4600元(偵21619卷二第311頁)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6月29日下午2時58分許 39萬1142元 ①110年6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轉出17萬6288元、下午6時45分許轉出40萬元(含不詳人轉入之50萬元、3萬元)(偵21619卷二第372頁) 6 許嘉玲(告訴人) 於110年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許嘉玲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許嘉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1日下午2時4分許 13萬元 ①110年5月21日下午3時2分許現金提領10萬元、下午3時8分許轉出9萬8000元(含不詳之人轉入10萬元、30萬元、20萬元、3萬元、5萬元、3萬元)(偵21619卷二第315頁) 7 劉正熙 於110年4月22日間,以臉書向劉正熙佯稱:可以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使劉正熙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8日上午11時8分許、 110年6月4日上午10時52分許 14萬元、 28萬元 ①110年5月28日下午12時36分許轉出25萬元(含不詳之人匯入之30萬元及告訴人吳珮婕匯入之3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4頁) ②110年6月4日下午12時29分許轉出31萬6800元)(偵21619卷二第332頁) 8 胡錦忠(告訴人) 於110年5月17日間,以臉書、LINE通訊軟體向胡錦忠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胡錦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14分許 15萬元 ①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21分許現金提領35萬元)(偵21619卷二第318頁)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上午11時10分許 31萬4991元 ①110年6月22日上午11時38分許轉出32萬元9475元)(偵21619卷二第361頁) 9 許雅卿(告訴人) 於110年5月9日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許雅卿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許雅卿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0日下午7時6分許、 110年5月21日上午10時44分許、 110年5月31日上午12時19分許 2萬6000元、 3萬元、 11萬600元 ①110年5月20日下午7時7分許轉出1萬2022元、110年5月21日上午11時39分許轉出40萬5639元(含不詳之人轉入10萬元、27萬9737元、28萬元)(偵21619卷二第314頁) ②110年5月31日下午1時55分許轉出32萬7000元(含不詳之人轉入49萬8000元、8萬元2791)(偵21619卷二第327頁)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5日上午11時17分許 60萬9000元 ①110年6月15日下午1時48分許轉出70萬元(含不詳人轉入之1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57頁) 10 周雅貝(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周杏之) 於110年1月間,以IG社群軟體向周雅貝佯稱:可以BITSKY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周雅貝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7日下午6時48分許、 110年5月7日下午8時50分許、 110年5月7日下午8時52分許、 110年5月8日下午9時20分許、 110年5月8日下午9時21分許、 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29分許、 110年5月14日上午9時12分許、 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24分許、 110年5月21日下午10時32分許、 110年5月21日下午10時33分許、 110年5月22日上午9時14分許、 110年5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許、 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5分許、 110年5月27日下午3時25分許、 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5分許、 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6分許、 110年6月1日上午1時9分許、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43分許 2萬8000元、 5萬元、 2萬2000元、 5萬元、 5萬元、 76萬7000元、 1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10萬元、 19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70萬元、 30萬元 ①110年5月7日下午7時38分許轉出3萬2000元 ②110年5月8上午2時5分許轉出22萬7700元(含不詳之人轉入之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萬元)(偵21619卷二第307頁) ③110年5月9日19時59分許轉出3萬元、下午9時44分許轉出1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07至308頁)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2分許轉出47萬5679元、下午4時53分許轉出48萬2191元(偵21619卷二第309頁) ⑤110年5月14日上午9時59分許轉出57萬9645元、上午10時2分許轉出47萬5200元(偵21619卷二第310頁) ⑥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41分許轉出53萬4600元、下午2時41分許轉出10萬元、下午4時18分許轉出53萬4600元(含不詳之人匯入8萬3790元)(偵21619卷二第311至312頁) ⑦110年5月22日上午6時33分許轉出59萬4000元、上午9時20分許轉出89萬1000元、上午9時23分許轉出19萬8000元、上午9時24分許轉出34萬6500元、上午9時25分許轉出72萬6000元、上午9時26分許轉出26萬4000元、上午10時41分許轉出49萬5000元、上午11時9分許現金提領12萬元、110年5月23日上午0時15分許轉出50萬元、上午0時16分許轉出70萬元、上午0時18分許轉出20萬元、上午0時27分許轉出40萬元、上午0時28分許轉出40萬元、上午0時29分許轉出1萬2400元、上午0時33分許轉出110萬元、上午10時28分許轉出9萬5820元(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2萬元、1200元)(偵21619卷二第316至317頁) ⑧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51分許轉出1萬1706元、上午11時58分許轉出1萬500元、下午12時37分許轉出33萬元、下午12時38分許轉出33萬3992元、下午12時39分許轉出17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2頁) ⑨110年5月27日下午4時8分轉出26萬7300元、下午4時9分許轉出49萬5000元、下午4時10分許轉出32萬6700元、下午4時12分許轉出49萬5000元、下午4時18分許轉出29萬7000元、下午4時57分許轉出3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3至324頁) ⑩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52分許轉出10萬元、下午12時36分轉出25萬元、下午12時38分許轉出25萬元、下午12時45分許轉出30萬30元、下午12時52分許現金提領245萬元(含不詳之人匯入5萬元、2萬元、14萬元、30萬元及告訴人吳珮婕匯入之3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4至325頁) ⑪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15分轉出5萬5279元、下午2時35分許現金提領153萬6000元(偵21619卷二第328至329頁)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17分許、 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19分許、 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35分許、 110年6月17日上午9時36分許、 110年6月18日上午9時42分許、 110年6月18日上午9時43分許、 110年6月19日上午10時51分許、 110年6月20日上午9時31分許、 110年6月20日上午9時32分許、 1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23分許、 1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24分許、 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43分許、 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44分許、 110年6月23日下午1時11分許 2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①110年6月16日下午3時13分許轉出38萬4000元、下午3時19分轉出63萬8136元、下午3時20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下午3時34分許現金提領186萬2000元(偵21619卷二第358頁) ②110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轉出75萬2000元、上午11時40分轉出1萬2000元、下午12時1分許現金提領29萬元、下午12時3分許轉出75萬2000元、下午12時40分轉出131萬6000元(偵21619卷二第358至359頁) ③110年6月18日上午10時48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0時50分轉出76萬4000元、下午12時55分許現金提領54萬6000元、下午1時0分許轉出57萬3000元、下午1時1分轉出76萬4000元(偵21619卷二第359頁) ④110年6月19日上午11時44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1時45分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1時46分許轉出38萬2000元、上午11時48分許轉出14萬3250元、上午11時49分轉出33萬4250元、下午12時19分轉出26萬1760元(偵21619卷二第360頁) ⑤110年6月20日上午10時12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0時13分轉出38萬2000元、上午10時15分轉出14萬3250元、14萬3250元、上午10時18分許轉出66萬8000元、上午10時22分轉出76萬4000元、下午12時19分轉出95萬5010元(偵21619卷二第360頁) ⑥110年6月21日上午11時14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1時24分轉出76萬4000元、上午11時25分轉出38萬2000元、上午11時29分許轉出72萬4267元、上午11時30分轉出14萬3250元、上午11時38分轉出1萬2885元、下午1時43分許轉出14萬3250元、下午2時8分轉出175萬1000元(偵21619卷二第360至361頁) ⑦110年6月22日上午10時33分許轉出14萬3250元、14萬3250元、上午11時38分轉出32萬9475元、上午11時39分許轉出114萬6000元、上午11時40分許轉出76萬4000元、下午12時28分轉出47萬7500元(偵21619卷二第361頁) ⑧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5分許轉出47萬7500元、下午2時9分轉出76萬4000元(偵21619卷二第362頁) 11 李素娟(告訴人) 於110年5月1日間,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李素娟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李素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14分許 10萬元、 3萬7890元 ①110年6月2日下午1時28分許轉出29萬7000元(偵21619卷二第330頁)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32分許、 110年6月16日中午12時35分許、 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42分許、 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43分許 6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①110年6月16日下午3時13分許轉出38萬4000元(偵21619卷二第358頁) ②110年6月25日上午11時48分許轉出141萬6000元(偵21619卷二第363頁)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1日下午3時31分許 120萬元 ①110年7月1日下午4時7分許轉出38萬2000元、38萬2000元、下下午4時29分轉出31萬1400元、31萬1400元(偵21619卷二第358頁) 12 劉威男(告訴人) 於110年4月22日間,以臉書向劉威男佯稱:可以M投資黃金現貨獲利云云,使劉威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7日上午10時45分許、 110年5月7日上午10時46分許 10萬元、 3萬9838元 ①110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許轉出39萬5840元至陳紘鎮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1619卷二第306頁) 13 曾雍霖(告訴人) 於110年5月22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曾雍霖佯稱:可以SELECT GLOBAL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曾雍霖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7日下午2時7分許 10萬元 ①110年5月27日下午2時50分許轉出29萬7030元(偵21619卷二第323頁) 14 王可云(告訴人) 於110年5月14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可云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王可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19日下午7時43分許、 110年5月19日下午7時45分許、 110年5月21日下午9時2分許、 110年6月1日下午6時42分許、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9分許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①110年5月19日下午8時33分許轉出11萬285元(偵21619卷二第312頁) ②110年5月20日上午6時25分許轉出27594元、上午6時25分許現金提領5000元、上午6時33分許轉出594000元(偵21619卷二第315至316頁) ③110年6月1日下午9時58分許轉出5000元、下午9時59分許轉出8000元、下午10時3分許轉出1萬23500元、110年6月2日下午1時28分許轉出297000元(偵21619卷二第312頁)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菘宥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52分許、 110年6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 110年6月24日中午12時29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①110年6月22日下午3時25分許轉出38萬2000元(偵21619卷二第362頁) ②110年6月2 3日下午12時43分許轉出14萬3250元(偵21619卷二第362頁) ③110年6月24日下午7時12分許轉出57萬3000元(偵21619卷二第363頁) 15 張玲蛉(告訴人) 於110年5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玲蛉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張玲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28日下午7時38分許、 110年5月28日下午7時45分許、 110年5月30日下午9時16分許、 110年5月30日下午9時18分許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①110年5月29日上午1時48分許轉出6萬6400元、下午3時9紛轉出21萬1860元(偵21619卷二第326頁) ②110年5月30日下午11時43分許轉出10萬元(偵21619卷二第326頁) 16 劉武憲(告訴人) 於110年2月24日,以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劉武憲佯稱:可以META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使劉武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詠盟企業社) 110年5月31日下午8時14分許、 110年5月31日下午8時57分許、 110年6月2日下午8時3分許、 110年6月2日下午8時4分許 5萬元、 5萬元、 3萬元、 3萬元 ①110年5月31日下午9時40分許轉出15萬2800元(偵21619卷二第328頁) ②110年6月3日上午1時38分許提領現金2萬7000元、下午2時40分轉出210萬1543元(偵21619卷二第331頁) 附表四: 證據名稱 甲、書證資料 ㈠原審112金訴679(本訴)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93號卷 1、警員李元顥110年6月28日職務報告(110偵25593卷第23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君)(110偵2559 3卷第27頁)。【本訴起訴書(下同)附表二編號2】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聖文)(110偵2559 3卷第29頁)。【附表二編號3】 4、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陳怡君)(110偵 25593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2】 5、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陳怡君)(110偵25593卷第51頁)。【附表二編號2】 6、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陳怡君)(110偵25593卷第57頁)。【附表二編 號2】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陳聖文)( 110偵25593卷第61頁)。【附表二編號3】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單(陳聖文)(110偵25593卷第67頁)。【附表二編號3】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陳聖文)(110偵25593卷第69頁)。【附表二編號3】 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聖文)(110偵25593卷第71頁)。【附表 二編號3】 11、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協請 圈存帳戶資料: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 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陳聖文)(110偵25593 卷第73頁)。【附表二編號3】 1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何志浩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陳聖文)(110偵25593卷第77頁)。【附表二編號3】 13、詐欺集團使用之bitbank平台帳號之網站平台網頁資料(110 偵25593卷第79至81頁)。【附表二編號3】 14、陳聖文申辦之左營福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0偵25593卷第83頁)。【附表二編號3】 1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7月7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3001號函 附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 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25593卷第85至112 頁)。【附表二編號3】 16、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16360號函( 110偵25593卷第113頁)。【附表二編號3】 17、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0偵25593卷第115頁)。【附表 二編號3】 18、何志浩提出之退款予陳怡君新臺幣9485元之交易明細(110 偵25593卷第117頁)。【附表二編號2】 19、何志浩提出之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往來交易明 細(110偵25593卷第119頁)。【附表二編號2】 20、和解書〈陳怡君、菘宥有限公司/何志浩,110年6月28日〉 (110偵25593卷第121至123頁)。【附表二編號2】 21、何志浩110年9月27日陳報狀附和解書〈陳怡君、菘宥有限公 司/何志浩,110年6月28日〉(110偵25593卷第149至153頁 )。【附表二編號2】 22、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12月30日基二信社總 字第716號函附陳怡君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10偵25593卷第155至157頁)。【附表二編號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44號卷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吳政昌)(110 偵33644卷第21頁)。【附表二編號4】 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吳政昌)(110偵33644卷第23頁)。【附表二編號4】 3、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吳政昌)(110偵33644卷第25頁)。【附表二編號4】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0偵 33644卷第39至4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政昌)(110偵3364 4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4】 6、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吳政昌)(110偵33644卷第51頁)。【附表二 編號4】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何志浩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吳政昌)(110偵33644卷第57至59頁)。【附表二編號4 】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何志浩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吳政昌)(110偵33644卷第65頁)。【附表二編號4】 9、吳政昌提供之記載「資產、錢、充值、提現、充提歷史、轉 帳紀錄」之資料(110偵33644卷第71至73頁)。【附表二編 號4】 10、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 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3644卷第75至85頁) 。【附表二編號4】 11、吳政昌與暱稱「婉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0偵33644卷第85至139頁)。【附表二編號4】 12、吳政昌之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110偵33644卷第145頁 )。【附表二編號4、第2筆】 13、吳政昌之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110偵33644卷第147頁 )。【附表二編號4、第1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32號卷 1、陳之曉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5】 2、陳之曉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43頁)。【附表二編號5】 3、陳之曉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8932卷第47頁)。【附表二編號5】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之曉)(110偵3893 2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5】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之曉)(110偵38932卷第55頁、第65頁) 。【附表二編號5】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陳之曉)(110偵38932卷第81頁)。【附表二編號5】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陳之曉)(110偵38932卷第83頁)。【附表二編號5】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29日營儲字第1105007212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8932卷第87至107頁)。 【附表二編號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71號卷 1、蔡耿豪與暱稱「yuyu」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39頁)。【附表二編號8】 2、蔡耿豪與暱稱「GEV MARKETS」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41至48頁)。【附表 二編號8】 3、蔡耿豪於Meta Trader5之真實帳戶、虛擬帳戶資料(111偵 5271卷第49至51頁)。【附表二編號8】 4、暱稱「Wu Zhi Yang」之詐騙集團於社群軟體臉書之網頁資料 (111偵5271卷第69頁)。【附表二編號9】 5、柯亭妤與暱稱「MK」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69至77頁)。【附表二編號9】 6、柯亭妤於GOGO之網頁資料(111偵5271卷第77頁)。【附表二 編號9】 7、柯亭妤提出之轉帳資料(111偵5271卷第79頁)。【附表二編 號9】 8、柯亭妤與暱稱「Maik」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5271卷第79至89頁)。【附表二編號9】 9、柯亭妤於GOGO之網頁資料(111偵5271卷第91頁)。【附表二 編號9】 10、詐欺集團使用之bitbank平台帳號之網站平台網頁資料(111 偵5271卷第95至97頁)。【附表二編號3】 1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 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271卷第109至117頁 )。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7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249189號函附張福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偵5271卷第121至127 頁)。 13、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菘宥有限公司)(111 偵5271卷第141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耿豪)(111偵527 1卷第143頁)。【附表二編號8】 15、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蔡耿豪)(111偵5271卷第147至149頁)。【附 表二編號8】 16、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蔡 耿豪)(111偵5271卷第167頁)。【附表二編號8】 17、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蔡耿豪)(111偵5271卷第169頁)。【附表二編號8】 18、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菘宥有限公司)(111偵5271 卷第177頁、第195頁)。 19、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陳報單(柯亭妤)(111 偵5271卷第179頁)。【附表二編號9】 20、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柯亭妤)(111偵5271卷第181至183頁)。【附 表二編號9】 21、柯亭妤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1偵5271卷第185頁)。【附表二編號9】 2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柯 亭妤)(111偵5271卷第187頁)。【附表二編號9】 2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柯亭妤)(111偵5271卷第189頁)。【附表二編號9】 2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陳聖文)( 111偵5271卷第197頁)。【附表二編號3】 2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聖文)(111偵5271卷第199至201頁)。 【附表二編號3】 2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何志浩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陳聖文)(111偵5271卷第203頁)。【附表二編號3】 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陳聖文)(111偵5271卷第205頁)。【附表二編號3】 2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單(陳聖文)(111偵5271卷第207頁)。【附表二編號3 】 29、陳聖文申辦之左營福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111偵5271卷第209頁)。【附表二編號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04卷號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 8204卷第31至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水茂)(111偵8204 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7】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許水茂)(111偵8204卷第73至75頁)。【 附表二編號7】 4、許水茂提出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11偵8204卷第97至99頁 )。【附表二編號7】 5、許水茂與暱稱「Customer Servic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8204卷第103至125頁)。【附表 二編號7】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許水茂)(111偵8204卷第127頁)。【附表二編號7】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許水茂)(111偵8204卷第129頁)。【附表二編號7】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6日營存字第110006885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204卷第133至145頁)。 【附表二編號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11號卷 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6日營存字第110006885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511卷第23至35頁)。【 附表二編號6】 2、鄭家穎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1偵8511卷第37至39頁)。【附表二編號6】 3、鄭家穎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1偵8511卷第41至63頁)。【附表二編號6】 4、鄭家穎與暱稱「淼」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1偵8511卷第65至117頁)。【附表二編號6】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鄭家穎)(111偵8511卷第121頁)。【附表二編號6】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家穎)(111偵8511 卷第123頁)。【附表二編號6】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鄭家穎)(111偵8511卷第125至127頁)。【 附表二編號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64號卷 1、黃品翰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9664卷第29頁)。【附表二編 號10】 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存字第1100071230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9664卷第33至43頁)。【 附表二編號10】 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 9664卷第51至52頁)。【附表二編號10】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黃品翰)(111偵9664 卷第53頁)。【附表二編號10】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黃品翰)(111偵9664卷第55頁)。【附表二 編號10】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黃品翰)(111偵9664卷第103頁)。【附表二編號10】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黃品翰)(111偵9664卷第105頁)。【附表二編號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81號卷 1、公司基本資料(菘宥有限公司)(111偵15981卷第21至23頁 )。 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2月6日營存字第1105012974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5981卷第31至45頁)。 【附表二編號1】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良山)(111偵1598 1卷第47頁)。【附表二編號1】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賴良山)(111偵15981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1】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賴良山)(111偵15981卷第51頁)。【附表二編號1】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賴良山)(111偵15981卷第53頁)。【附表 二編號1】 7、賴良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11偵1598 1卷第55頁)。【附表二編號1】 8、賴良山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11偵15981卷第57至58頁)。【附表二編號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240號卷 1、周憶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10偵31240卷第61至63頁)。 【附表二編號1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周憶珊)(110偵3124 0卷第65頁)。【附表二編號11】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周憶珊)(110偵31240卷第67頁)。【附表二編 號11】 4、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存字第1100064738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1240卷第69至75頁)。 【附表二編號11】【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5、周憶珊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0偵31240卷第77至83頁)。【附表二編號11】 6、臺中市政府110年7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2989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0偵31240卷第87至94頁)。 7、周憶珊提出之Richart電子存摺明細(110偵31240卷第95頁) 。【附表二編號11】 8、周憶珊與暱稱「AETOES」、「大發錢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31240卷第96至108頁)。 【附表二編號11】 9、周憶珊遭詐騙之https://www.aetos-trade.com網站資料( 110偵31240卷第109頁)。【附表二編號11】 10、何志浩110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狀附周憶珊交易紀錄(110偵 31240卷第183至184頁)。【附表二編號1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79號卷 1、吳伯勳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111偵14879卷第22頁)。【附表二編號12】 2、吳伯勳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111偵 14879卷第25頁)。【附表二編號12】 3、吳伯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14879卷第33至34頁)。【附表二編號12】 4、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月18日營存字第1110004258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879卷第45至49頁)。 【附表二編號12】 5、臺中市政府110年7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2989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111偵1487 9卷第51至63頁)。 6、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16360號函(111 偵14879卷第65至6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8號卷 1、阮裕翔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2偵3778卷第27至29頁)。【本訴起訴書(下同)犯罪事實一㈢,即本案犯罪事實欄㈢部分】 2、阮裕翔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12偵3778卷第41頁)。 【犯罪事實一㈢】 3、詐欺集團傳送予阮裕翔之代繳稅務稅款資料(112偵3778卷第 45頁)。【犯罪事實一㈢】 4、阮裕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 3778卷第47至61頁)。【犯罪事實一㈢】 5、潤發國際客戶服務資料(112偵3778卷第55頁)。【犯罪事實 一㈢】 6、長崎美惠之運轉免許證(112偵3778卷第57頁)。【犯罪事實 一㈢】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0號函附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112偵3778卷第63至111頁)。【犯罪事實一㈢】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阮裕翔)(112偵3778 卷第113頁)。【犯罪事實一㈢】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阮裕翔)(112偵3778卷第115頁)。【犯罪 事實一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77號卷 1、阮裕翔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12偵3777卷第29頁)。 【犯罪事實一㈢】 2、阮裕翔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 本影本(112偵3777卷第31頁)。【犯罪事實一㈢】 3、詐欺集團傳送予阮裕翔之代繳稅務稅款資料(112偵3777卷第 47頁)。【犯罪事實一㈢】 4、阮裕翔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 3777卷第49至63頁)。【犯罪事實一㈢】 5、潤發國際客戶服務資料(112偵3777卷第57頁)。【犯罪事實 一㈢】 6、長崎美惠之運轉免許證(112偵3777卷第59頁)。【犯罪事實 一㈢】 7、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1年2月8日太平營字第11100003821號函 附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偵3777卷第65至84頁) 。【犯罪事實一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55號卷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立德)(110偵2835 5卷第51頁)。【本訴起訴書(下同)犯罪事實一㈡,即本案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劉立德)(110偵28355卷第53頁)。【犯罪事實一㈡】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劉立德)(110偵28355卷第55頁)。【犯 罪事實一㈡】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張啓耀申辦之玉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劉立德)( 110偵28355卷第57頁)。【犯罪事實一㈡】 5、劉立德與暱稱「姜瑩瑩」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Whatsap pp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60至64頁)。【犯罪 事實一㈡】 6、劉立德與暱稱「姜瑩瑩」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67至118頁)。【犯罪事實 一㈡】 7、劉立德與暱稱「SGX」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110偵28355卷第120至138頁)。【犯罪事實一 ㈡】 8、劉立德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 本(110偵28355卷第139至141頁)。【犯罪事實一㈡】 9、劉立德提出之轉帳明細(110偵28355卷第143頁)。【犯罪事 實一㈡】 10、劉立德提出之SGX提領明細(110偵28355卷第145頁)。【犯 罪事實一㈡】 11、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 9870號函附張啓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110偵28355卷第149至153頁)。【犯罪事實一㈡】 12、張啓耀於110年12月8日偵訊時提出之SGX提領明細、劉立德 國民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110偵28355卷第189至193頁) 。【犯罪事實一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25號卷 1、余曼郁提出之臺幣即時轉帳明細(111偵4325卷第47頁)。【 本訴起訴書(下同)犯罪事實一㈣】 2、余曼郁與暱稱「Jo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11偵4325卷第51至67頁)。【犯罪事實一㈣】 3、蔡璨陽提出之匯款紀錄(111 偵4325卷第70頁)。【本訴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㈤】 4、和解書翻拍照片〈余曼郁、菘宥有限公司〉(111偵4325卷第 73頁)。【犯罪事實一㈣】 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6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6411號函 附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325卷第77至105頁) 。【犯罪事實一㈣】 6、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2021年8月27日一灣內字第00131號函 附陳紘鎮(原名:陳柏任)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 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111偵4325卷第107至129頁)。【犯罪事實一㈤】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余曼郁)(111偵4325 卷第131頁)。【犯罪事實一㈣】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余曼郁)(111偵4325卷第137頁)。【犯罪 事實一㈣】 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何志浩以菘宥有 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 人:余曼郁)(111偵4325卷第143頁)。【犯罪事實一㈣】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璨陽)(111 偵 432 5 卷第147 頁)。【犯罪事實一㈤】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陳紘鎮(原名: 陳柏任)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蔡璨陽)(111偵4325卷 第153頁)。【犯罪事實一㈤】 12、高雄市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蔡璨陽)(111偵4325卷第171頁)。【犯罪事實一㈤】 13、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75950號函附 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4325 卷第187至192頁)。【犯罪事實一㈤】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核退字第39號卷 1、余曼郁提出之匯款紀錄(111核退字第39卷第13頁、第15頁) 。【犯罪事實一㈣】 2、余曼郁與暱稱「Joe」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111核退字第39卷第21至38頁)。【犯罪事實一㈣】 3、陳紘鎮之姓名更改紀錄(111核退字第39卷第39頁)。【犯罪 事實一㈤】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40號卷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11 偵8640卷第29頁)。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陳紫婕)(111偵 8640卷第35頁)。【附表二編號14】 3、陳紫婕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1偵8640卷第43至 45頁)。【附表二編號14】 4、陳紫婕與暱稱「金國課長」、「PotEx」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8640卷第51至53頁)。【附 表二編號14】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紫婕)(111偵8640 卷第55頁)。【附表二編號14】 6、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陳紫婕)(111偵8640卷第61頁、第69頁)。【附 表二編號14】 7、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 紫婕)(111偵8640卷第73頁)。【附表二編號14】 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陳紫婕)(111偵8640卷第75頁)。【附表二編號14】 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5日營清字第00000000 22號函附陳紫婕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8640卷第81至89頁)。【附表二編號14】 10、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10月20日太平營字第11000035451號 函附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8640卷第91至118 頁)。【附表二編號14】 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作業服務部110年10月 29日集作字第1101011169號函附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 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影像調閱明細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11偵8640卷 第119至131頁)。【本訴起訴書(下同)附表一編號2】 12、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43346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8640 卷第167至171頁)。【附表一編號2】 13、臺中市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06620號函附 菘宥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8640卷第173至 180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65號卷 1、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10日營儲字第1100064391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28365卷第25至32頁)。 【附表二編號13】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張哲睿)(111偵28365卷第68頁、第76頁) 。【附表二編號13】 3、張哲睿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28365卷第77至109頁)。【附表二編號13】 4、張哲睿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28365卷第110頁)。【附表二 編號13】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張哲睿)(111 偵28365卷第112頁)。【附表二編號13】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張哲睿)(111偵28365卷第113頁)。【附表二編號13】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張哲睿)(111偵28365卷第114頁)。【附表二編號13】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哲睿)(111偵2836 5卷第115頁)。【附表二編號1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60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淮源;被指認人:周青 懋)(111偵30560卷第37至41頁)。 2、林暘凱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30560卷第49頁)。【附表二編號15】 3、林暘凱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30560卷第53頁)。【附表二編號15】 4、林暘凱提出之轉帳明細(111偵30560卷第55至61頁)。【附 表二編號15】 5、林暘凱與暱稱「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63至89頁)。【附表二編號15】 6、IAT Account Manager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91至97頁) 。【附表二編號15】 7、林暘凱與暱稱「IAT Account Manager」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99至111頁)。【 附表二編號15】 8、曝光詳情、外匯天眼之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111至117 頁)。【附表二編號15】 9、latfxwelshi網頁資料(111偵30560卷第119頁)。【附表二 編號15】 10、林暘凱與暱稱「Gle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111偵30560卷第121至131頁)。【附表二編號15 】 11、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0560卷第135至149頁)。【附表 二編號15】 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分行111年6月2日北富 銀臨沂字第110000018號函附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111偵30560卷第151至157頁)。 13、臺中市政府111年6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06620號函附菘 宥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11偵30560卷第159至 166頁)。 14、臺北市政府111年5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11497001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30560 卷第167至171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130號卷卷一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佳盈)(111偵4913 0卷一第139頁)。【附表一編號2】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陳佳盈)(111偵49130卷一第151頁)。【附 表一編號2】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翔贏數位科技有 限公司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害人:陳佳盈)(111偵49130卷一第175至207頁)。 【附 表一編號2】 4、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 卷一第211至263頁)。【附表一編號1】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25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71948號函附陳紘鎮(原名:陳柏任)申辦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111偵49130卷一第265至282頁)。【附表一編號1】 6、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12月16日營存字第11001292401號函附 何志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283至295頁)。【附表一編號1 】 7、張福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297至325頁)。【附 表一編號1】 8、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中國信託銀行、統一健勝、臺中市○ 區○○路000號〉(111偵49130卷一第327頁)。【附表一編 號1】 9、張力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29至338頁)。【附 表一編號1】 10、張力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號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41至343頁)。【 附表一編號1】 11、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111偵49130卷一第347至356頁)。【附表 一編號2】 1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4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 5085號函附張啓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57至362頁 )。【附表一編號2】 1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 4276號函附劉榮慶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63至367頁)。 14、蔣忠洋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1 偵49130卷一第369至371頁)。【附表一編號2】 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2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3926號函 附張福祥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73至389頁)。 16、吳珮婕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391至401頁)。【附表一編 號2】 17、陳怡君申辦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9130卷一第403至409頁)。【附 表一編號2】 18、何志浩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11至433頁)。 19、張福祥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35至449頁)。 20、張力友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51至465頁)。 21、張啓耀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67至477頁)。 22、劉榮慶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479至507頁)。 23、蔣忠洋申辦之入金虛擬帳號之IP登入時間資料、虛擬貨幣加 值提領資料、新臺幣加值提領資料、買賣交易資料(111偵 49130卷一第509至523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力友;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25至528頁)。 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榮慶;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29至535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啓耀;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37至540頁)。 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蔣忠洋;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49130卷一第541至544頁)。 28、臺中市政府110年1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327550號函附 詠盟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49130卷一第545至547頁) 。【附表一編號1】 29、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6381200號函附 翔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49130 卷一第549至55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130號卷卷二 1、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月26日太平營字第11100003061號函 附ATM提款影像資料光碟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11偵49130 卷二第5至9頁、末頁光碟片存放袋)。 2、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10年12月21日西屯營密字第11000045921 號函附蔣忠洋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 影像資料及光碟(111偵49130卷二第11至14頁)。 3、張力友與何志浩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49130卷二第15至35頁)。 4、張力友提領明細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35至39頁)。 5、張啓耀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41頁)。 6、劉立德國民身分證影本(111偵49130卷二第42頁)。 7、被害人與嫌疑人對話紀錄內容翻拍照片影本(111偵49130卷 二第43頁)。 8、被害人提供AGA-MARKETS會員帳號資料、首頁資料(111偵491 30卷二第81頁)。 9、被害人匯款明細(111偵49130卷二第83至101頁)。 10、陳紘鎮於111年11月25日偵訊時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交易 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187至219頁)。 11、劉榮慶於111年11月25日偵訊時提出之提領明細資料、錢包 資料(111偵49130卷二第221至223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486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怡亘;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52486卷第37至39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10月18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00167507號函附林怡亘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 偵52486 卷第47至55頁)。【本訴起訴書(下同)犯罪事實一㈦】 3、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1月3日營存字第11001329631號函附何 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2486卷第59至71頁)。 【犯罪事實一㈦】*何志浩匯還吳依霖10萬元 4、吳依霖提供之詐騙集團返還其詐騙金額之銀行帳號資料(111 偵52486卷第75頁)。【犯罪事實一㈦】*何志浩匯還吳依霖 10萬元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依霖)(111偵5248 6卷第83頁)。【犯罪事實一㈦】 6、被害人吳依霖提供暱稱「李文博」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 LINE資料及對話紀錄資料(111偵52486卷第89至99頁)。 7、吳依霖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111偵52486卷第101頁)。【犯罪事實一㈦】 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吳依霖)(111偵52486卷第105頁)。【犯罪事實一㈦】 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吳依霖)(111偵52486卷第107頁)。【犯罪事實一㈦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83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怡亘;被指認人:何志 浩)(111偵15983卷第33至39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曾雍霖)(111偵15983卷第45頁)。【本訴起訴書(下同)犯罪事實一㈥】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曾雍霖)(111偵15983卷第47頁)。【犯罪 事實一㈥】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林怡亘申辦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曾雍霖 )(111偵15983卷第69頁)。 【犯罪事實一㈥】 5、曾雍霖與暱稱「SELECT GLOBAL」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15983卷第81至87頁)。【犯罪事 實一㈥】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12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85503號函附林怡亘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光碟 (111偵15983卷第91至100頁、第199頁)。【犯罪事實一㈥ 、㈦】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679號卷卷一 1、被告張力友、劉榮慶之選任辯護人11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 附111年張力友受託於幣託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清單(原 審112金訴679卷一第201至210頁)。 2、被告陳紘鎮之選任辯護人112年5月15日刑事準備狀(原審112 金訴679卷一第211至215頁)。 3、被告張福祥提出112年6月8日刑事答辯狀並檢附其申辦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原審112金訴 679卷一第237至243頁)。 4、被告李驊恩提出之提現詳情截圖(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315 頁) ㈡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1397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55號卷(追加112金訴1397)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其昌)(111偵3425 5號卷第3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李其昌)(111偵34255號卷第39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6日一總營集字第78108號函附震 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4255號卷第43至5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震冠文創科技有 限公司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 :李其昌)(111偵34255號卷第71頁)。 5、李其昌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1 偵34255號卷第79頁)。 6、李其昌與暱稱「RF-Gold客戶服務」、「周舒雅」之詐欺集團 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34255號卷第87至 93頁)。 7、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156640號函附震 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34255號 卷第97至102頁)。 8、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 〉(111偵34255號卷第115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19號卷(追加112金訴1397) 1、張鈞淳提出之其申辦之台新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9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111偵37019號卷第71至72頁)。 2 、張鈞淳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11 偵 37019號卷第75頁)。 3、張鈞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 37019號卷第79至81頁)。 4、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2022年6月7日一灣內字第00114號函附 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7019號卷第83至115頁) 。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0號函附李驊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901 &ZZZZ;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37019號卷第 117至155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鈞淳)(111偵3701 9號卷第185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鈞淳)(111偵37019號卷第187至 189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名稱:震冠文創科技有 限公司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 :張鈞淳)(111偵37019號卷第191頁)。 9、切結書〈張鈞淳〉(111偵37019號卷第193頁)。 ㈢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5號卷-追加起訴【112金訴1557】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函送資料(112偵3785卷第15 至17頁) 2、告訴人阮裕翔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 條)、存摺內頁影本(112偵3785卷第29頁) 3、告訴人阮裕翔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785卷第43至 57頁) 4、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1年1月11日一灣字第8號函文(112 偵3785卷第59頁)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8852號: ⑴開戶資料(112偵3785卷第61至65頁) ⑵機台編號明細(112偵3785卷第67至71頁) ⑶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7月6日交易明細(112偵3785卷第73 至8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阮裕 翔)(112偵3785卷第85至87頁) 6、被告陳紘鎮提出之交易紀錄及交易紀錄截圖(112偵3785卷第 127、141至154頁) 7、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2年5月29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陳柏任)資料及 交易明細(112偵3785卷第157至167頁) ㈣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1558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87號卷-追加起訴【112金訴1558】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41087卷 第19至2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照 片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被告張福祥指認林嘉岱)(111偵4108 7卷第37至3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許碧麗)(111偵41087卷第65至95頁) 4、告訴人許碧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41087卷第99 頁) 5、永豐商業銀行戶名陳孟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11偵41087卷第103至106頁)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行111年3月2日合金員新字第111000 0621號函文並檢附戶名林思吟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41087卷第107至122頁) 7、台新商業銀行戶名張福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11偵41087卷第125至127頁) 8、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41087卷第207至212頁) ㈤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2244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73號卷-追加起訴【112金訴2244】 1、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9373卷第47至 55頁) 2、告訴人劉松樺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內頁資料影本(111偵9373 卷第66頁) 3、告訴人劉松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9373卷第71至 84頁) 4、臺灣銀行戶名菘宥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111偵9373卷第165至172頁) 5、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及 交易明細(111偵9373卷第401至406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567卷-追加起訴【112金訴2244】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偵10567卷 第53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 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邱義雄)(110偵10567卷第103至115、145至147頁) 3、告訴人邱義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偵10567卷第117 至133頁) 4、告訴人邱義雄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份(110偵105 67卷第139至143頁) 5、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24日太平營字第11000028731號函 附何志浩以菘宥有限公司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 755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149至174頁 ) 6、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0年8月27日一灣字第129號函文( 110偵10567卷第175頁)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 &ZZZZ;00000000000號: ⑴開戶資料(110偵10567卷第177至189頁) ⑵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交易明細(110偵10567卷第 191至199頁) ⑶機台編號明細(110偵10567卷第201至213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偵查隊111年5月3日偵查報告並檢 附查詢國內4家交易所查詢結果及被告陳紘鎮提出之交易紀錄 (110偵10567卷第275至285頁) 8、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8月15日營存字第11150086831號函附戶 名何志浩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301 至310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 &ZZZZ;000000000000號函附劉予瀧以其以詠盟企業社名義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11 偵10567卷第311至319頁) 10、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8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94907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 資料(111偵10567卷第321、323頁) 11、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 及交易明細(111偵10567卷第363至368頁) ㈥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2814號(追加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21619號卷一(偵21619卷一 )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 02615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19卷一第41至4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劉 予瀧指認被告何志浩)(偵21619卷一第81至8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何 志浩指認被告劉予瀧)(偵21619卷一第95至101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何 志浩指認張森凱、林嘉岱、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07至 11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陳 紘鎮指認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21至127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陳 紘鎮指認劉予瀧、林嘉岱、周青懋)(偵21619卷一第137至 143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忠良)(偵21619卷一第247至257頁 ) 8、告訴人賴忠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 259至261頁) 9、告訴人賴忠良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263至 271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 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林雅仁)(偵21619卷一第273至281頁) 11、告訴人林雅仁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289至 303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怡君) (偵21619卷一第307至313頁) 13、告訴人陳怡君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視訊畫面截圖(偵21619 卷一第315頁) 14、告訴人陳怡君提出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單據照片截圖 (偵21619卷一第315頁) 15、告訴人陳怡君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319至 320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吳珮婕)(偵21619卷一第323至331頁) 17、告訴人吳珮婕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存 摺內頁影本(偵21619卷一第333至334頁) 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黎玉鳳)(偵21619卷一第335至345頁) 19、告訴人黎玉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取 款兼存入憑條及存摺內頁資料影本(偵21619卷一第347至 353頁) 20、告訴人黎玉鳳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355至 387頁) 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許嘉玲)(偵2161 9卷一第391至393頁) 22、告訴人許嘉玲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截圖(偵21619卷一第393 -1頁) 23、告訴人許嘉玲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偵21619卷一第 395頁) 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劉正熙)(偵21619卷一第401至409頁) 25、被害人劉正熙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411至413頁) 26、被害人劉正熙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421至 425頁) 2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胡錦忠)(偵21619卷一第427至437頁) 28、告訴人胡錦忠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份(偵216 19卷一第439、445頁) 29、告訴人胡錦忠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447至 453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六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 警示帳戶通報單(許雅卿)(偵21619卷一第457至478頁) 31、告訴人許雅卿提出之聯邦銀行匯款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單及匯款單(偵21619卷一第479、481、483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杏之)(偵21619卷一第489至511頁 ) 33、告訴人周雅貝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及匯款明細(偵21619卷一 第513、517至519頁) 34、告訴人周雅貝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偵 21619卷一第521至525頁) 35、告訴人周雅貝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一第545至 589頁) 3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李素娟)(偵21619卷一第591至603頁) 37、告訴人李素娟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21619卷一第605至 607頁) 38、告訴人李素娟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截圖(偵 21619卷一第607至61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21619號卷二(偵21619卷二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威男)(偵 21619卷二第3至25頁) 2、待查帳號lijia p a i申設資料在香港之臉書資料(偵21619 卷二第27頁) 3、告訴人劉威男提出之遭詐騙之臉書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 21619卷二第29至46頁) 4、告訴人劉威男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偵21619卷二第47至49頁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曾雍霖)(偵21619卷二第57至 89頁) 6、告訴人曾雍霖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偵21619卷二第91頁) 7、告訴人曾雍霖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19卷二第97至 103頁)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可云)(偵 21619卷二第105至193頁) 9、告訴人王可云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幣安APP交易紀錄、網 路投資平台剩餘資產截圖、存摺封面(偵21619卷二第195至 198、201至209、213至214頁) 10、告訴人王可云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偵21619卷二第198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玲蛉)(偵 21619卷二第215至227頁) 12、告訴人張玲蛉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及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 21619卷二第228至236頁)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 00939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19卷二第237至242頁) 14、UGET OTC網頁相關介紹(偵21619卷二第243至248頁) 15、6/15至6/24之入帳明細表(偵21619卷二第249至261頁) 16、110年8月26日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陳柏任聯合證明暨聲 明書(偵21619卷二第263頁) 17、UGET交易紀錄(黎玉鳳)(偵21619卷二第265至269頁) 18、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71至277頁) 1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9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 58127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劉予瀧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81至285頁 ) 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4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256761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21619卷二第287至295頁) 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 110224839162218號函文並檢附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299至347 頁) 22、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8月3日營存字第11000659391號函文並 檢附戶名菘宥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51至364頁) 23、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110年8月4日一灣内字第00107號函文 並檢附戶名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67至386頁) 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5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159573號函文並檢附戶名陳柏任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389至445頁 ) 25、詠盟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偵21619卷二第449頁) 26、臺中市政府110年07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36490號函文 並檢附震冠文創科技有限公司之歷年變更登記表(偵21619 卷二第453至461頁) 27、臺中市政府110年07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437520號函文 並檢附菘宥有限公司之歷年變更登記表(偵21619卷二第465 至475頁) 28、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9號、Ill年度偵字第 1588號、111年度偵字第3310號起訴書(劉予瀧)(偵21619 卷二第511至515頁) 29、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7日 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用戶(張福麟)資料 及交易明細(偵21619卷二第553至558頁) 3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619號不起訴處 分書(林嘉岱)(偵21619卷二第613至619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1624號卷(偵21624卷)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1624卷第21 至24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武憲)(偵 21624卷第47至59、71至95頁) 3、告訴人劉武憲提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偵21624卷第61至65頁 ) 4、詠盟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偵21624卷第10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624卷第109至195頁) 6、中興分局偵查隊112年5月15日職務報告(偵21624卷第221頁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 &ZZZZ;000000000000號函文(偵21624卷第241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367號追加起訴 書(劉予瀧)(偵21624卷第259至261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 &ZZZZ;0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詠盟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31日交易明細及110年6月3日匯款申請書(偵21624 卷第265至269頁) ▲原審112年金訴字第2814號卷(原審訴2814號卷) 1、被告陳紘鎮於112年12月20日當庭提出手機登入BITEX.CAT、 幣安帳戶之畫面(原審訴2814號卷第109至111頁) 2、被告陳紘鎮112年12月20日刑事準備(三)狀(原審訴2814號 卷第113至137頁)暨檢附之交易紀錄等資料 3、告訴人蔡璨陽庭呈之轉帳等資料 4、被告劉予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2601號 刑事判決 乙、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被害人陳佳盈 1、110年8月2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33至13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立德 1、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0偵28355卷第45至49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阮裕翔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2偵3777卷第27至28頁)(112偵 3778卷第25至26頁)(112偵3785卷第21至22頁) 2、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余曼郁 1、110年6月28日警詢筆錄(111偵4325卷第41至42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蔡璨陽 1、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11偵4325卷第43至45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曾雍霖 1、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3卷第41至44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吳依霖 1、11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52486卷第41至4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賴良山 1、110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1卷第17至19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 1、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41至49頁)(111偵 52486卷第41至49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陳聖文 1、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63至65頁)(111偵 5271卷第93至94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吳政昌 1、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0偵33644卷第31至32頁) 2、110年8月5日警詢筆錄(110偵33644卷第33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之曉 1、110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0偵38932卷第29至35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鄭家穎 1、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111偵8511卷第19至22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許水茂 1、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8204卷第41至43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蔡耿豪 1、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35至37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柯亭妤 1、110年8月9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63至66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黃品翰 1、110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111偵9664卷第25至28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周憶珊 1、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110偵31240卷第55至60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吳伯勳 1、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1偵14879卷第17至19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張哲睿 1、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111偵28365卷第45至51頁) 2、110年8月6日警詢筆錄(111偵28365卷第53至56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陳紫婕〈起訴書誤載為林紫婕〉 1、110年9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8640卷第37至41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暘凱 1、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111偵30560卷第43至47頁) 2、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許碧麗 1、110年8月6日警詢筆錄(112偵41087卷第61至63頁)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李其昌 1、110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34255卷第29至32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張鈞淳 1、111年5月7日警詢筆錄(111偵37019卷第67至69頁) (二十六)證人即告訴人劉松樺 1、110年8月1日警詢筆錄(111偵9373卷第61至63頁)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邱義雄 1、110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10567卷第97至100頁) (二十八)證人林怡亘 1、110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1偵52486卷第33至36頁) 2、110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15983卷第29至32頁) 3、111年5月18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15983卷第123至 125頁) 4、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 (二十九)證人張淮源 1、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111偵8640卷第21至25頁) 2、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30560卷第31至36頁) (三十)證人賴文啟 1、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 (三十一)證人何虹萱 1、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 (三十二)證人林嘉岱 1、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45至148頁) 2、111年7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1087卷第41至45頁) 3、111年8月19日偵訊筆錄(偵21619卷二第507至509頁) 4、111年10月11日偵訊筆錄(111偵41087卷第163至169頁) 5、111年11月18日偵訊筆錄(111偵41087卷第215至218頁)(偵 21619卷二第561至564頁) (三十三)證人林思吟 1、111年5月22日警詢筆錄(111偵41087卷第49至56頁) (三十四)證人即告訴人賴忠良 1、110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49至150頁) (三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李雅仁 1、110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51至153頁) (三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 1、110年6月25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55至159頁)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吳珮婕 1、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61至164頁) (三十八)證人即告訴人黎玉鳳 1、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65至173頁) (三十九)證人即告訴人許嘉玲 1、110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75至177頁) 2、110年5月2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79至183頁) (四十)證人即被害人劉正熙 1、110年7月2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85至187頁) (四十一)證人即告訴人胡錦忠 1、110年7月6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89至191頁) (四十二)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卿 1、110年8月1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93至201頁) (四十三)證人周杏之(被害人周雅貝之母) 1、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03至205頁) 2、110年8月1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07至211頁) (四十四)證人即告訴人李素娟 1、110年8月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13至216頁) (四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劉威男 1、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17至223頁) (四十六)證人即告訴人曾雍霖 1、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25至228頁) (四十七)證人即告訴人王可云 1、110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29至236頁) (四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張玲蛉 1、111年2月1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37至241頁) (四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劉武憲 1、111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21624卷第33至45頁) (五十)證人潘宜青 1、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243至146頁) 丙、被告筆錄與同案被告筆錄 (一)被告劉予瀧 1、110年8月8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65至68頁) 2、110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69至73頁) 3、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75至79頁) 4、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111偵9373卷 第369至399頁)(111偵10567卷第331至361頁)(111偵2161 9卷一第521至551頁) 5、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303至 309頁) 6、112年9月6日偵訊筆錄(偵21624卷第247至257頁) (二)同案被告陳紘鎮 1、110年9月2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15至119頁) 2、110年9月4日警詢筆錄(111偵10567卷第61至63頁) 3、110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29至132頁) 4、11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33至135頁) 5、111年5月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325卷第217至219 頁) 6、111年5月11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10567卷第271至 272頁) 7、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37019卷第45至48頁) 8、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41087卷第175 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 229至259頁)(111偵9373卷第369至399頁)(111偵10567卷 第331至361頁)(111偵21619卷一第521至551頁) 9、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10、112年2月14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325卷第273至 278頁)(111偵49130卷二第245至250頁)(112偵3778卷第 139至144頁)(112偵3777卷第111至116頁)(112偵3785卷 第113至118頁)(111偵37019卷第277至282頁)(111偵10567 卷第379至384頁) 11、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12、112年5月16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2偵3785卷第133至 134頁) 13、112年5月2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2偵3785卷第137至 140頁) 14、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269至 280頁) 15、112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499至 509頁) 16、112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訴2814號卷第97至105頁) (三)同案被告何志浩 1、110年6月26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31至34頁)(111偵 52486卷第27至31頁) 2、110年6月28日警詢筆錄(110偵25593卷第35至37頁)(111偵 52486卷第35至37頁) 3、110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10偵28355卷第39至43頁) 4、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111偵4325卷第27至30頁) 5、110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21至27頁) 6、110年8月27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29至33頁) 7、110年8月31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89至93頁) 8、110年9月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25593卷第141至143 頁) 9、110年9月6日警詢筆錄(110偵33644卷第27至30頁) 10、110年9月7日警詢筆錄(111偵10567卷第65至67頁) 11、110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111偵9373卷第145至149頁) 12、110年10月1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31240卷第179至 181頁) 13、110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21619卷一第103至106頁) 14、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11偵9664卷第19至24頁) 15、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111偵緝923卷第9至15頁)(111偵 緝924卷第9至15頁)(111偵緝925卷第9至15頁)(111偵緝 926卷第9至15頁)(111偵緝927卷第9至15頁)(111偵緝 928卷第9至15頁)(111偵緝929卷第9至15頁)(111偵緝 931卷第9至15頁)(110偵31240卷第9至15頁)(111偵緝 930卷第9至15頁) 16、111年5月17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緝923卷第35至38 頁)(111偵緝924卷第35至38頁)(111偵緝925卷第35至38 頁)(111偵緝926卷第35至38頁)(111偵緝927卷第35至38 頁)(111偵緝928卷第35至38頁)(111偵緝929卷第35至38 頁)(111偵緝931卷第35至38頁)(110偵31240卷第35至38 頁)(111偵緝930卷第35至38頁) 17、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111偵30560卷第25至29頁) 18、111年7月20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28365卷第123至 128頁)(111偵30560卷第195至200頁) 19、111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52486卷第27至31頁) (四)被告張福祥 1、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99至102頁) 2、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93至103頁) 3、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1偵41087卷第27至33頁) 4、111年10月11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1087卷第163至 169頁) 5、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6、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7、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269至 280頁) (五)被告張力友 1、111年3月27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05至112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3、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六)被告劉榮慶 1、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13至117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3、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七)被告張啓耀 1、110年6月30日警詢筆錄(110偵28355卷第33至37頁) 2、110年12月3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28355卷第179至 181頁) 3、110年12月8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0偵28355卷第185至 187頁) 4、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19至123頁) 5、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111偵9373卷 第369至399頁)(111偵10567卷第331至361頁)(111偵2161 9卷一第521至551頁) 6、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7、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八)被告蔣忠洋 1、111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1偵49130卷一第125至131頁) 2、111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49130卷二第177 至186頁) 3、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185至 200頁) (九)被告李驊恩 1、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111偵5271卷第103至107頁) 2、111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1偵37019卷第49至53頁) 3、111年9月27日偵訊筆錄(未具結)(111偵37019卷第221至 224頁) 4、111年11月4日偵訊筆錄(有具結)(110偵28355卷第211至 229頁)(111偵4325卷第225至243頁)(111偵15983卷第135 至153頁)(111偵41087卷第175至205頁)(111偵34255卷第 129至159頁)(111偵37019卷第229至259頁)(111偵9373卷 第369至399頁)(111偵10567卷第331至361頁)(111偵2161 9卷一第521至551頁) 5、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112金訴679卷一第269至 2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