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HM-113-金上訴-781-20241004-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郁文 選任辯護人 林倩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27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第4837號、 第5300號、第5828號、第5829號、第6702號、第6924號、第7528 號、第7749號、第8052號、第10059號;移送併辦字號同署112年 度偵字第12268、13481、14765、15233、22022號、113年度偵字 第1859、2556號),上訴本院又移送併辦(同署113年度偵字第7 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郝郁文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郝郁文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 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輕易申請帳戶使用,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款項後之必要,而已預見以高額代價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可能係為他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使檢調難以追查該詐欺金流,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及詐欺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代價,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前某日,在桃園火車站,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000-000000000000號(MYWAY數位帳戶2、下稱乙帳戶)、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下稱丙美金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設有上述中國信託網路銀行APP之手機等交付收購者,再由收購者轉交不詳詐欺犯罪集團使用。該集團取得郝郁文前揭甲、乙、丙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操作手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甲或乙帳戶內,並由詐騙集團以附表二所示之洗錢方式將款項轉入丙帳戶,再轉到國外,詐欺款項現已去向不明。 二、案經附表各被害人報警後,由各警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或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郝郁文及辯護人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48頁、本院卷二第29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當庭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所申辦之甲、乙、丙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設有中國信託網銀APP之手機提供他人,因此幫助他人詐欺、洗錢,並陳稱: 對於把帳戶交出去很後悔,希望判輕一點,我是整支手機給他們用,我的手機裡面都有帳戶的資料(審理筆錄)。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只是交付帳戶,關於集團如何詐 騙被害人,被告並不知悉。郝郁文對於起訴書和移送併辦意旨坦承不諱。本案起因乃郝郁文事發時年為20歲,社會經驗有限,思慮不周將帳戶交給他人,導致其帳戶流入不明款項眾多,然郝郁文對於能聯繫或是調解庭到場之被害人,或是二審中新提出求償之被害人,均積極達成和解並依約賠償應給付的金額。郝郁文思慮不周未盡查證,淪為詐欺集團幫手,然非詐欺集團要角,其犯罪情節輕微,再請斟酌郝郁文努力復歸社會,目前對於未來尚須給付賠償金額,努力工作已有一段時日,並非以詐欺他人為業等情,維持原審之量刑。請鈞院考量郝郁文犯後態度良好、且對此財產犯罪造成的金錢損害極力彌補,使法益侵害尚屬輕微之情況,維持原審之量刑(審理筆錄)。 三、本案被告交付出甲乙丙帳戶網銀帳號、密碼及手機後,甲乙 丙帳戶從111年12月2月被使用於本案,但是被告沒有拿到約定的報酬,於是111年12月8日晚間某時許,由林正東、郝郁文、焦崇德、黃榮毅、方子豪等人計畫暴力討債,卻演變成擄人勒贖,對被害人陳宗勳、謝敏瑄暴力攻擊並限制行動自由後,帶到新北市三峽區愛莉亞汽車旅館內,命陳宗勳、謝敏瑄通知家人前來以300萬元贖人,經陳宗勳之母親鄭鳳雯報警,警方於111年12月9日10時50分許,在上開汽車旅館303號房內逮捕郝郁文,及共犯粘奇勛、焦崇德,並扣得犯案工具。被告因該案自111年12月10日起被羈押至112年8月25日。該案112年2月8日起訴,112年10月11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郝郁文因共同犯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二審113年8月7日上訴駁回(未確定),以上有起訴書、判決書列印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四、被告甲、乙、丙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遂以附表一 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甲帳戶或乙帳戶內,並由詐騙集團轉入丙美金帳戶,再轉出到國外,致被害人遭詐欺款項現在已去向不明之事實,除被告自白外,並有附表一所示證據、附表二資金流向等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五、又帳戶之功能在於提存金錢,本身並無交換價值,有絕對之 專屬性,一般人或是公司行號均得輕易申請辦理帳戶,實無向他人借用金融帳戶收受款項之必要,故出租帳戶此舉,一般人即可知有高度不法嫌疑,且既須使用他人之帳戶,亦可知係詐欺犯罪者要收受犯罪所得並用以遮斷金流,此情當為一般智識經驗能力者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自承已預見詐騙集團取得帳戶之目的可能供作詐騙使用,更可認識到詐騙集團以高達25萬元之價額收購被告帳戶之目的,係為了使實際詐欺之人不會遭到查獲,產生金流斷點,對於提供帳戶將供作洗錢工具使用一事,更應有所預見,但被告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六、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所犯罪名、罪數: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3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設有網銀APP之操作手機,造成28名被害人受到詐騙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幫助洗錢罪。 二、一般洗錢罪刑度之修正比較: 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本案被告至少在客觀上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之具體作為,符合上述第2條第1款、第2款之定義。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起訴書及本院認定被告所幫助之「特定犯罪」,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因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限制,故法定最高量刑範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限可以處有期徒刑2月。 ㈡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重新定義「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被告至少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保全、沒收或追徵,同樣符合上述修正後第2條第1款、第2款之定義。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就本件洗錢標的未達一億元,法定最高量刑是5年以下,下限是有期徒刑6月以上。 ㈢被告犯罪時間於000年00月間,而①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②112年6月14日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法),而③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法)。而被告於偵查中辯稱遺失設有網銀APP操作手機,遭人盜用,故並未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197號卷第79、97頁);被告於原審中否認幫助洗錢(原審卷第377、457頁);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如適用行為時法即可獲得減刑。而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㈣綜合比較上述修法意旨,以行為時法之法定量刑上限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審判中自白」減刑,法定刑已經低於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刑度,故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較為有利於被告。 三、刑之減輕: ㈠被告為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依照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就幫助洗錢罪名部分,減輕其刑。 肆、撤銷之理由、本院之量刑: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❶原 判決僅論述被告提供甲、乙帳戶,事實上被告同時提供丙美金帳戶,被害人贓款經由甲乙帳戶,轉入丙美金帳戶後又轉往國外,此為原審漏未論述。原審認定被告一併交付存摺提款卡,但被告偵查中說存摺提款卡還在家中,且甲乙丙銀行明細裡記載,自從111年12月2日以後,都是網路轉出,並無ATM提款或臨櫃提款紀錄,故無證據證明被告將存摺提款卡交付給收購者。❷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獲得依照行為時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處斷刑已有不同,原審未及適用,稍有瑕疵。❸被告一次提供甲乙丙帳戶,導致諸多被害人受騙匯入甲乙帳戶,其中包括被害人「李豐榮」匯入26萬元進入甲帳戶,因想像競合同時為起訴效力所及,但原審漏未審酌,經檢察官上訴後併案,犯罪事實已有擴大。❹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增加對被害人吳晏綮之和解(本院卷一第285頁),另增加對被害人陳慶平、李豐榮、羅允淇之和解(本院卷二第55、57頁、本院卷二第5頁),此部分犯後態度有利因子增加,也是原審不及審酌。本院併將被告對全部被害人有無和解之情形,彙整如下: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和解情形: 1 陳佩儀 111年12月5日 11時41分許 3萬元 2 張淑華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 4萬元 3 郭宇辰 111年12月6日 13時15分許 35萬3,740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郭宇辰達成調解,願給付12萬元;自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到郭宇辰土地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卷第231頁) ②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見原審卷第388頁)。 被害人郭宇辰113年7月19日「調解說要付我12萬,每個月至少給1000,目前已經給付了2萬元。」(本院113年7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 4 林李紅玉 111年12月6日 12時8分許 86萬7,000元 5 黃萬富 111年12月5日 11時50分許 15萬元 6 楊宗穎 111年12月5日 10時12分許 1萬元 7 朱湘吟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 5萬元 8 吳晏綮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 1萬元 ①113年7月11日和解書:被告應給付吳晏綮5000元,於113年7月31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一第285頁)。 ②113年7月18日已經完成匯款5000元入告訴人「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卷一第289頁、本院卷二第10頁)。 9 周亭妤 111年12月5日 14時37分許 3萬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周亭妤達成調解,被告願給付周亭妤新臺幣3萬元,並自113年1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給付1000元到周亭妤指定帳戶(原審卷第263至264頁) ②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影本於原審卷第391頁) 111年12月5日 14時48分許 3萬元 10 黃威龍 111年12月2日 10時42分許 3萬元 11 徐書綺 111年12月5日 9時22分許 28萬7,320元 12 王柄洋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 3萬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王柄洋達成調解,被告願給付王柄洋1萬5000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王柄洋、中國信託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審卷第233頁) ②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影本於原審卷第389頁) 13 林寶冬 111年12月5日 9時40分許 5萬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林寶冬達成調解,願給付林寶冬2萬5000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林寶冬、元大銀行臺中德芳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35頁) ②被害人林寶冬113年7月12日來信表示:被告至今匯款正常(本院卷一第107頁) 14 林育甄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 5萬元 15 李艿芯 111年12月5日 14時15分許 5萬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李艿芯達成調解,願給付李艿芯3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李艿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37頁) ②李艿芯103年7月11日來信表示:只有113年1月18日、113年2月20日、113年3月18日、113年4月17日各獲得匯款1000元;另103年5月22日收到匯款1萬6000元。目前共獲得2萬元賠償(本院卷一第87頁)。 111年12月5日 14時17分許 1萬元 16 丁家治 111年12月5日 14時51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5日 14時57分許 10萬元 17 杜偉明 111年12月5日 11時42分許 9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杜偉明4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杜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39頁調解筆錄) ②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影本於原審卷第390頁) 18 林啟光 111年12月5日 9時52分許 12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林啟光4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匯1500元入、「林丞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41頁調解筆錄) 19 顏妙淑 111年12月5日 9時6分許 3萬元 ①願給付顏妙淑3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匯1500元入、「顏妙淑、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43頁調解筆錄) ②113年1月11日匯款1500元(匯款單影本,原審卷第385頁)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 3萬元 20 葉春傑 111年12月2日 13時30分許 160萬元 ①被告與被害人葉春傑達成調解,約定112年12月29日前給付40萬元匯入葉春傑、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卷第229頁調解筆錄)。 ②被告112年12月27日已經一次履行40萬元完畢(原審卷第383頁匯款單影本、本院卷一第65頁)。 21 羅允淇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 5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羅允淇1萬7000元,113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匯1500元入「趙國揚、第一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卷第245頁調解筆錄、本院卷一第265頁) ②113年1月10日已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69頁)、113年2月9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71頁)、113年3月7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73頁)、113年4月9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75頁)、113年5月8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77頁)、113年6月7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79頁)、113年7月10日匯款1500元(本院卷一第281頁)。 111年12月5日 9時38分許 5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羅允淇5萬元,113年9月10日前給付第一期16667元、113年10月10日前給付第二期16667元、113年11月10日日前給付第三期16666元,指定匯入「趙國揚、第一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中。」(本院卷二第5頁、113年8月20日和解協議書) 22 林育丞 111年12月5日 9時44分許 4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林育丞2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林育丞、中國信託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47頁調解筆錄) ②113年1月10日匯款1500元、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見原審卷第387頁、395頁) 23 陳慶平 111年12月6日 9時56分許 39萬4,000元 ①被告當場給付8萬元給被害人陳慶平,陳慶平對被告其餘請求拋棄(113年9月9日和解書、本院卷二第55頁) 24 郭進誠 111年12月2日 11時41分許 10萬元 ①被告願給付郭進誠5萬元,113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匯1000元入、「郭進誠、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原審卷第249頁調解筆錄) ②113年1月18日匯款1000元(匯款單影本於原審卷第393頁)。 25 王莉莉 111年12月2日 10時44分許 80萬元 26 林婉琳 111年12月6日 13時5分許 30萬元 27 陳俊蔚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 5萬元 111年12月5日 9時58分許 5萬元 28 李豐榮 111年12月5日 9時39分 15萬元 ①被告當場給付李豐榮新臺幣7萬元,李豐榮對被告其餘之請求拋棄(113年9月11日和解書、本院卷二第57頁) 111年12月5日 9時42分 11萬元 ❺綜上,本院與原審判決之事實已有不同,量刑基礎也有不同,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為有理由,應予以撤銷改判,並重新適用法律如上。 二、本院審酌被告提供三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有操作AP P的手機等,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施行詐騙,並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使金流不透明,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並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使是類犯罪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已嚴重妨礙檢警追查幕後詐欺正犯之犯罪,且被告1次交付3個帳戶資料、造成28名被害人受詐騙,所生危害非輕;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但是於一審中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卻否認幫助洗錢,到本院上訴審時全部自白犯罪。被告於審理中已經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詳如上述);而被告於另案涉犯重罪之情況下,已確定不可能受到緩刑,但被告卻仍願意賠償被害人,並當場或分期支付和解金,堪認被告確實積極面對之過錯,有所悔意。原審量刑不重,但上訴本院後發現犯罪事實擴大,被告提供的犯罪工具變多,被害人也變多,此為不利被告知量刑因素;但審理中自白減刑、被告上訴後增加和解對象、持續賠償被害人,此亦為有利被告的量刑因素。兼衡被告於原審自述大學肄業之學歷、從事鐵路修繕工作,與父母、奶奶、妹妹同住等一切情況,重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因收購者並未將報酬交付給被告,被告遂與其他人將詐 騙集團成員擄走,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二審上訴駁回(未確定)。可證被告確實尚未從收購者手上取得報酬,故無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問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及併案,檢察官高如應、林佳裕移 送併辦,檢察官何昇昀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幸敏、許萬相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敘 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被害事實與認定之證據)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新臺幣) 資金匯出 所憑證據 匯入被 告帳戶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佩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6日1時25分許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財豐官方客服」,與陳佩儀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11時41分許 / 3萬元 1.陳佩儀之指述(偵2197卷第41至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97卷第47至51頁、第61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53至5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2197卷第57至59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2 張淑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9時1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分析師陳文章」,與張淑華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8分許 / 5萬元 1.張淑華之指述(偵4837卷第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837卷第37至40頁) 3.元大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41至4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4837卷第45至58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5日9時10分許 / 4萬元 3 郭宇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16時22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比非」等人,與郭宇辰聯絡,佯稱:網路拍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3時15分許 / 35萬3740元 1.郭宇辰之指述(偵5828卷第15至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28卷第23至58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被害人存摺封面(偵5828卷第59至73頁) 4.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5.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31至232頁) 4 林李紅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17時34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平安」之人,與林李紅玉聯絡,佯稱:急需支付貨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2時8分許 / 86萬7000元 1.林李紅玉之指述(偵5300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300卷第31至37頁) 3.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300卷第43至45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5300卷第39至41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5 黃萬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宜靜」等人,與黃萬富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1時50分許 / 15萬元 1.黃萬富之指述(偵5829卷第7至1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829卷第45至56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5829卷第2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5829卷第37至39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 楊宗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8日18時許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楊宗穎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0時12分許 / 1萬元 1.楊宗穎之指述(偵6702卷第11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702卷第35至61頁、第77至79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6702卷第63至75頁) 4.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7 朱湘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怡瓔」,與朱湘吟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3時3分許 / 5萬元 1.朱湘吟之指述(偵6924卷第9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偵6924卷第37至55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6924卷第19至31頁) 4.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6日13時3分許 / 5萬元 8 吳晏綮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吳晏綮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10分許 / 1萬元 1.吳晏綮之指述(偵7528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528卷第31至54頁) 3.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偵7528卷第55至62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7528卷第63至66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9 周亭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依函」等人,與周亭妤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4時37分許 / 3萬元 1.周亭妤之指述(偵7749卷第15至1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7749卷第23至31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7749卷第17至21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7749卷第33至37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63至264頁) 111年12月5日14時48分許 / 3萬元 10 黃威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6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欣怡」等人,與黃威龍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0時42分許 / 3萬元 1.黃威龍之指述(偵8052卷第63至66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052卷第57至69頁、第79至89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8052卷第71至77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1 徐書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8日起,透過臉書及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怡靜」等人,與徐書綺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22分許 / 28萬7320元 1.徐書綺之指述(偵10059卷第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059卷第43頁) 3.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偵10059卷第13至27頁) 4.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2 王柄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5日18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Eva-Linna」等人,與王柄洋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36分許 / 3萬元 1.王柄洋之指述(偵12268卷第53至54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55至58頁、第63至64頁) 3.轉帳交易明細、匯款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59至61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33至234頁) 13 林寶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8日20時57分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佳琳」等人,與林寶冬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40分許 / 5萬元 1.林寶冬之指述(偵12268卷第73至80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81至83頁、第125至130頁) 3.網路銀行轉帳訊息通知、存摺內頁影本(偵12268卷第85至10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12至123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35至236頁) 14 林育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雅惠」等人,與林育甄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54分許 / 5萬元 1.林育甄之指述(偵12268卷第135至14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143至147頁、第171至178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149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51至169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5 李艿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阿海老師(人生導師」等人,與李艿芯聯絡,佯稱:可代操作博奕平台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4時15分許 / 5萬元 1.李艿芯之指述(偵12268卷第183至185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偵12268卷第187至191頁、第203至207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2268卷第193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195至201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37至238頁) 111年12月5日14時17分許 / 1萬元 16 丁家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阿海老師(人生導師」等人,與丁家治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4時51分許 / 30萬元 1.丁家治之指述(偵12268卷第213至215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268卷第217至221頁、第229至230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2268卷第223至22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12268卷第227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111年12月5日14時57分許 / 10萬元 17 杜偉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景仁」等人,與杜偉明聯絡,佯稱:代操作黃金及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1時42分許 / 9萬元 1.杜偉明之指述(偵13481卷第5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3481卷第11至25頁、第51至55頁) 3.匯款交易明細(偵13481卷第27至33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3481卷第35至50頁) 5.被告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39至240頁) 18 林啟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9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曉琳-Lynn」等人,與林啟光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52分許 / 12萬元 1.林啟光之指述(偵14765卷第13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4765卷第3至109頁) 3.匯款交易資料(偵14765卷第56至64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4765卷第43至53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41至242頁) 19 顏妙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財豐官方客服」等人,與顏妙淑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6分許 / 3萬元 1.顏妙淑之指述(偵14765卷第17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65卷第33至115頁) 3.匯款交易資料(偵14765卷第67至77頁) 4.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4765卷第78至104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6.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43至244頁) 111年12月5日9時8分許 / 3萬元 111年12月5日9時13分許 / 3萬元 20 葉春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與葉春傑聯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3時30分許 / 160萬元 1.葉春傑之指述(偵15233卷第9至1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233卷第79頁) 3.匯款申請書(偵15233卷第71至77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29至230頁) 21 羅允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陳曉靈」等人,與羅允淇聯絡,佯稱:可協助辦理代貸款,惟須繳交手續費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36分許 / 5萬元 1.羅允淇之指述(偵15233卷第21至23頁、第167至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95至96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83至93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45至246頁) 22 林育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郭政泓」及「陳曉琳Lynn」等人,與林育丞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44分許 / 4萬元 1.林育丞之指述(偵15233卷第35至45頁) 2.台幣活存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109至121頁) 3.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4.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47至248頁) 23 陳慶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郭政泓」及「劉芳玲」等人,與陳慶平聯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9時56分許 / 39萬4,000元 1.陳慶平之指述(偵15233卷第47至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137至138頁) 3.第一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回條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偵15233卷第125至135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24 郭進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LINE,以暱稱「王如夢」等人,與郭進誠聯絡,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1時41分許 / 10萬元 1.郭進誠之指述(偵15233卷第25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233卷第105至106頁) 3.存摺內頁影本、第一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5233卷第99至103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5.原審調解筆錄(原審卷第249至250頁) 25 王莉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莉莉,佯稱加入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王莉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0時44分許 / 80萬元 1.王莉莉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022卷第59至89頁) 3.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APP轉帳紀錄(偵22022卷第79至86頁) 4.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26 林婉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某時,經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不實之兼職廣告,致林婉琳瀏覽並續與佯裝為客服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3時5分許 /30萬元 1.林婉琳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59卷第33至45頁) 3.乙帳戶交易明細(偵4837卷第23至31頁) 27 陳俊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5日某時起,陳俊蔚與佯裝為投資專家之詐欺集圑成員聯繫,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操作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54分許/ 5萬元 1.陳俊蔚之指述(偵22022卷第55至5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56卷第29至54頁) 3.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2556卷第55至75頁) 4.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偵2556卷第79至87頁) 5.被告甲帳戶交易明細(偵2197卷第19至29頁) 111年12月5日9時5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繕為9時54分) / 5萬元 28(上訴併案) 李豐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前某時,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李豐榮主動瀏覽該廣告而取得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對李豐榮佯稱:依其指示下載應用程式財豐APP並操作匯款,可抽取投資獲利云云,致李豐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39分許 /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李豐榮於警詢時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 3.甲帳戶明細。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 11萬元 附表二(資金流向)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告帳戶 轉出時間/轉出金額/轉入帳戶 丙美金帳戶轉出時間金額/轉去之銀行帳號 10 黃威龍 111年12月2日 10時42分許/ 3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0時55分許/新臺幣17萬5,000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金5717.27/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2日11:11:13轉出7318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65頁) 24 郭進誠 111年12月2日 11時41分許 /10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2時1分許/新臺幣10萬元換成美元1600.84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同上一筆 25 王莉莉 111年12月2日 12時56分/ 80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 13時20分許/新臺幣79萬9,000元換成美元26094.91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2日13:52:05轉出29360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69頁) 20 葉春傑 111年12月2日 13時30分許 /160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3時54分許/新臺幣49萬3,000元換成美元16101.11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2日13:58:06轉出16102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73頁) 111年12月2日14時04分許/新臺幣57萬3,000元換成美元18713.87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2日14:09:20轉出18713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77頁) 111年12月2日14時24分許/新臺幣53萬2,000元換成美元17380.51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2日14:26:17轉出17381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81頁) 19 顏妙淑 111年12月5日 9時6分許/3萬元 /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13分許/新臺幣70萬7,000元(其中僅6萬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元23143.9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09:18:08轉出23209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85頁)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3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13分許/3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新臺幣41萬元換成美元13441.74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09:58:16轉出18359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93頁) 12 王柄洋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3萬元/匯入甲帳戶 21 羅允淇 111年12月5日 9時36分許/5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38分許/5萬元/匯入甲帳戶 28 李豐榮 111年12月5日 9時39分/15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42分/11萬元 /匯入甲帳戶 13 林寶冬 111年12月5日 9時40分許/5萬元 /匯入甲帳戶 22 林育丞 111年12月5日 9時44分許/4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48分許/新臺幣15萬元(其中僅4萬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元4917.87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同上一筆 18 林啟光 111年12月5日 9時52分許/12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10時0分許/新臺幣31萬9,000元換成美元10457.64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10:09:46轉出14326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97頁) 14 林育甄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5萬元//匯入甲帳戶 27 陳俊蔚 111年12月5日 9時54分許/5萬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9時58分許/5萬元/匯入甲帳戶 1 陳佩儀 111年12月5日 11時41分許/3萬元 /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 11時57分許/新臺幣3萬元 換成美元984.03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12:03:40轉出9842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05頁) 23 陳慶平 111年12月6日 9時56分許 /39萬4,000元/匯入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 10時22分許/新臺幣39萬4,000元換成美元12901.96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6日10:23:42轉出19354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17頁) 2 張淑華 111年12月5日 9時8分許/5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23分許 /新臺幣28萬5,000元換成美金9340.59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 111年12月5日09時34分/新臺幣31萬8000元換成美金10423.15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09:36:54轉出19764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389頁)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4萬元/匯入乙帳戶 8 吳晏綮 111年12月5日 9時10分許/1萬元/匯入乙帳戶 11 徐書綺 111年12月5日 9時22分許/28萬7,320元/匯入乙帳戶 6 楊宗穎 111年12月5日 10時12分許/1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0時12分許/新臺幣15萬元(其中僅1萬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金4918.36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10:27:54轉出16067元美金。 17 杜偉明 111年12月5日 11時42分許/9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1時52分許/新臺幣27萬元換成美金8858.27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12:03:40轉出9842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05頁) 5 黃萬富 111年12月5日 11時50分許/15萬元/匯入乙帳戶 15 李艿芯 111年12月5日 14時15分許/5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4時40分許/新臺幣11萬元(其中僅3萬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金3607.42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月5日14:55:35轉出17712元美金。 111年12月5日 14時17分許/1萬元/匯入乙帳戶 9 周亭妤 111年12月5日 14時37分許/3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4時48分許/3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4時53分許/新臺幣34萬元換成美金11152.29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16 丁家治 111年12月5日 14時51分許/30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 14時57分許/10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5時04分許/新臺幣6萬8,000元換成美金2230.31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5日15:30:52轉出2231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13頁) 4 林李紅玉 111年12月6日 12時43分許/86萬7,000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2時52分許/新臺幣轉出49萬元換成美金16008.36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6日13:01:00轉出30752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21頁) 111年12月6日12時55分許/新臺幣轉出45萬1300元換成美金14744.03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7 朱湘吟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5萬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5日13時12分許/新臺幣43萬1,200元換成美金14087.36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6日13:22:31轉出17237元美金。 111年12月6日 13時3分許/5萬元/匯入乙帳戶 26 林婉琳 111年12月6日 13時5分許/30萬元/匯入乙帳戶 3 郭宇辰 111年12月6日 13時15分許/35萬3,740元/匯入乙帳戶 111年12月6日13時54分許/新臺幣41萬8,951元(其中僅35萬3,740元與被害人相關)換成美金13687.18元/轉入丙美金帳戶 西元2022年12月6日14:10:13轉出13687元美金。/轉去美國BENEFICLARY'S BANK 之000000000000號、戶名:CIRCLE INTERNET FINANCIAC INC.(本院卷一第4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