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HM-113-金上訴-836-20241120-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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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辰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俊辰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執行羈押及113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