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HM-113-金上訴-836-20250212-6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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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36號 聲 明異議 人 即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陳俊辰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8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選任辯護人廖威智律師(下稱聲明異議人)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關於被告自白任意性部分應優先調查,才不會造成法院偏重被告自白,爰聲明異議等語(併詳參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審理筆錄)。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本案聲明異議人既聲明異議,本院即依法裁定之。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稱本案一審法官「疑似誘導訊問」,被告始 會於原審坦承犯行,是稱應先調查被告自白之任意性,而聲請本院勘驗一審法庭錄音及詰問證人即一審之選任辯護人,並稱未為此等調查前,不應先詰問其餘聲明異議人聲請詰問之證人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固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然法文並未特定調查之方式,更未限定須以勘驗法庭錄音或詰問辯護人之方式為調查,聲明異議人稱被告一審自白之任意性有疑義,是於113年9月5日具狀聲請函調本案一審法院113年3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本院即於113年9月9日發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該次法庭錄音光碟,聲明異議人又於113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函調一審法院113年3月6日羈押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本院亦即發函函調。該二次法庭錄音調得後,本院並立即複製交付聲明異議人聽閱,均有相關函文附本院卷可按。聲明異議人既取得上述法庭錄音光碟,已可輕易舉證說明法院有何不當訊問之處。而本院上述調法庭錄音及複製光碟交付聲明異議人之作為,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所規定之「調查」,且此等調查並無遲誤情事,亦係先於本院傳喚詰問證人之前為之,況本院亦已於113年12月13日當庭勘驗一審法院法庭錄音,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按。本院既於聲明異議人主張後即為函調光碟及勘驗一審法院法庭錄音等調查作為,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之規定。至於被告於一審之自白是否具任意性及其憑信性如何,則於判決中說明。 四、綜上,本件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本件聲 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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