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HM-113-金上訴-955-20241125-1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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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孝文 朱育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75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之宣示判決期日 ,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王孝文、朱育賢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 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被告王孝文、朱育賢與被害人李佳峰、告訴人林昌達達成和解而已屆履行期之給付情形尚有疑問,對被告之量刑基礎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此和解後履行之犯後態度,且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