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HM-113-金上訴-955-20241218-4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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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6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決原 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5號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宣示判 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顯係「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