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HM-113-金上訴-977-20241017-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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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凱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即被告李嘉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11日起借提執行其徒刑,有上開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中檢介新113執助2509字第1139126317號函檢送113年執助新字第250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於是日起即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