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HM-113-附民上-1-20241105-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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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俐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淑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 訴字第10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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