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HM-113-附民上-24-20241114-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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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紹禮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昨日小築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被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6號) ,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112年度附民字 第1312號),原審就刑事部分判決被上訴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則由原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予以駁 回,並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改判有 罪,惟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