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HM-113-附民上-25-20241212-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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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力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于靚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陳力慈(下稱上訴人)告訴被上訴 人即被告楊于靚(下稱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 人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 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 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則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 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