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HM-113-附民上-31-20250313-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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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燕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FATMAWATI(中文姓名:露娜)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露娜(下稱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 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87號),經上訴人即原告李燕雲(下稱 原告)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被告無罪,因而 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被 告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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