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HM-113-附民上-8-20241210-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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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嘉惠 許鴻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慧君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被上訴人因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同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 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慧君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10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業務侵占罪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該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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