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HM-113-附民上-9-20250312-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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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雨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裕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晉銘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03號詐欺等案件( 即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一審附帶 民事訴訟,一審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77號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